55.非暴力反抗的定义
现在我希望通过概述一种非暴力反抗(civil disobedience)理论,来阐明自然义务和职责的原则的内容。正如我已经指明的那样,这个理论只是为了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即一个就大多数情况来看是组织良好的、不过其间确发生了对正义的严重侵犯的社会而设计的。既然我假设一种近于正义的状态需要一种民主制度,那么,这一理论就涉及到非暴力反抗对于合法建立的民主权力的作用和恰当性。这一理论不适用于其他形式的政府,并且除了偶然之外,也不适用于其他持异议和抵抗的情况。我将不讨论这样一种抗议形式,它伴随着军事行动及抵抗,是一种改造甚至推翻一种不正义的腐朽制度的手段。从这方面来讨论非暴力反抗行动是没有什么困难的。如果达到这一目的的任何手段都被证明是正当的话,那么非暴力反抗显然也就是正当的。正如我将解释的那样,非暴力反抗的问题只产生于多少是正义的民主国家中;是对那些承认并接受这一宪法的合法性的公民而言的。困难之处在于义务之间的冲突。考虑到捍卫我们自由的权利和抵制不正义的义务,在哪一点上我们可以不再履行服从由一个合法多数制定的法律(或者由这一多数支持的行政法案)的义务呢?这是一个涉及到多数裁决规则的性质和范围的问题。因此,非暴力反抗的问题是对任何关于民主制的道德基础的理论的一种关键性的测试。
一种关于非暴力反抗的宪法理论有三个部分:首先,这种宪法理论定义这种反抗,把这一反抗和对民主权威的其他抵制形式区分开来。这些抵制形式包括从合法抗议、旨在向法庭提出试验案件[19]的违法行为,一直到好斗行为和有组织的抵抗。这种宪法理论要确定非暴力反抗在这些抵制形式的范围中的地位。其次,这种宪法理论提出非暴力反抗的根据并阐明在一个或多或少是正义的民主制度中,这种非暴力反抗在哪些条件下是正当的。最后,这种宪法理论应当解释非暴力反抗在一个合乎宪法的制度中的作用,并且说明这种反抗形式在一个自由社会中的恰当性。
在着手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我先提请人们注意:我们不应该过高地期望于一种非暴力反抗理论,即使是一个旨在说明特殊情况的理论。直接决定现实事件的精确原则显然是不可能有的。相反,一种有用的理论在于确定一种处理非暴力反抗问题的观察点;它统一相关的考虑,并帮助我们在较重要的情况中恰当地衡量它们。如果通过我们的反复思考,一个关于这些问题的理论澄清了我们的见地,并使我们所考虑的判断更加连贯一致,那么这个理论就是有价值的,它就已经做了目前我们能够合理地期望它做的事情,即缩小了那些接受民主社会基本原则的人们的真诚信念之间的差异。
我首先把非暴力反抗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20]通过这种方式的行动,我们诉诸共同体的多数人的正义感,宣称按照我们所考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原则没有受到尊重。对这个定义的一个初步解释是:它不要求非暴力反抗行为违反那个正遭到抗议的同一法律。[21]它包含着一些人所说的间接的和直接的非暴力反抗。这个定义确实应该如此,因为有时存在着不去侵犯被认为是不正义的法律或政策的充分理由。相反,一个人却可能以不服从交通规则或各种防止侵犯的法规来表示自己的抗议。因此,如果政府制定了一个反对叛国罪的含糊而又严厉的法规的话,那么以叛国来作为反对这一法规的一种方式就不合适了,而且无论如何,反对者因此受到的惩罚可能大大超过他将合理地准备承受的程度。其他的例子是,当某种政策涉及到对外事务,或影响到这一国家的另一部分时,就不存在直接侵犯政府制定的政策的途径。第二个解释是:非暴力反抗行为确实被看成是违反法律的,至少在下述意义上是如此:即那些参与非暴力反抗的人恰恰没有为一个合乎宪法的决定提出一个试验性的案件;即使某个法规应该被坚持他们也准备反对它。诚然,在一个合乎宪法的制度中,法院最终可能支持反抗者,宣布他们所反对的法律或政策是不合宪法的。所以,在反抗者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常常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但这只是一个使事情变得复杂的因素。因为,即使法院无论可能多么乐意做出另一判决,但最终还是不赞同使用非暴力反抗来反对不正义法律的反抗者的意见,那些反抗者也是不会准备停止反抗的。
我们还应该指出非暴力反抗是一种政治行为,这不仅因为它是向那些拥有政治权力的多数提出的,而且因为它是由一些政治原则、即用来规定宪法和一般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所指导和证明的行动。在证明非暴力反抗中,我们不求助于个人的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尽管这些东西可能符合并支持我们的主张;不用说,非暴力反抗不能单独地建立在集团的或自我的利益的基础上。相反,它求助于那个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大家共有的正义观。我们假设,在一相当正义的民主制度中,存在着一个公开的正义观;根据这个正义观,公民管理他们的政治事务并解释其宪法。在任何一段时期内,持续地、有意识地侵犯这个观念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侵犯根本的平等自由,便会或者导致屈从或者导致反抗。某个少数通过参与非暴力反抗活动,迫使多数考虑它是否愿意自己的行为被解释为上述侵犯,是否愿意按照正义的常识承认少数的合法权利。
第四个解释是:非暴力反抗是一个公开的行为。它不仅诉诸于公开原则,而且公开地进行这一活动。它是公开地作为预先通知而进行的;而不是隐藏的或秘密的。我们可以把它比之于公开演说。它是一种发生在公众讲坛上的、表述深刻的和认真的政治信念的正式请愿。从这一点来说,非暴力反抗是和平的。它试图避免使用暴力,特别是对个人的暴力。这不是因为它原则上憎恶武力的使用,而是因为它是反抗者的主张的最后表达。伤害和侮辱他人的暴力行为是和作为请愿形式的非暴力反抗不相容的。确实,对其他公民自由的任何干预都容易模糊非暴力反抗行为的性质。有时,如果这种呼吁的目的没有达到,人们就可能随后采取武力的反抗。但非暴力反抗是在表达真诚的和深刻执着的信念;虽然它可能警告和劝喻,但它自身不是一种威胁。
从另一点来说,非暴力反抗也是和平的。非暴力反抗是在忠诚于法律的范围内(虽然是在外围的边缘上)表达对法律的不服从。[22]虽然反抗者侵犯了某个法律,但是这个行动的公开的、和平的性质和一种承担行动的合法结果的意愿表达了对法律的忠诚。[23]这种对法律的忠诚有助于向多数人证实非暴力反抗行为在政治上确实是认真的、真诚的,证实它确实是打算诉诸公共的正义感。完全公开的与非暴力的行为为一个人的诚意作了担保,因为要使一个人相信另一个人的行动的真诚是不容易的,甚至一个人向自己证明自己的真诚都是不容易的。毫无疑义,我们能够设想这样一个法律体系,在那里真诚地相信某一法律的不正义可以看成是对于不服从这一法律的行为的辩护。彼此之间具有充分信赖的十分真诚的人们可能使这种法律体系发挥作用。但照目前的情形,这一体系即使在一个接近正义的状态中大概也是不稳定的。从我们深思熟虑的观点来看,我们必须付出某种代价才能使其他人相信我们的行动在共同体的政治信仰中具有一个充分的道德基础。
非暴力反抗已被规定为处在这样两者之间:即一方面是合法抗议和提出试验案件,另一方面是良心的拒绝和各种不同的反抗形式。在这些可能的反抗形式中,非暴力反抗代表着处在忠诚于法律的边缘上的反抗形式。这样理解的非暴力反抗显然不同于好斗行为及破坏;更是大大不同于有组织的武力抵抗。因为好斗者在深得多的程度上对立于现存政治制态,他可能不承认现存的政治制度是一个接近正义或合理的政治制度;他相信,现存制度或者大大偏离了它所信奉的原则,或者完全在追求一个错误的正义观。虽然按照他自己的观点看来,他的行动是真诚的,但是他不诉诸多数人或那些有实权者的正义感,因为他认为他们的正义感是错误的,或者是无效的。相反,他通过严密组织的破坏和抵抗性的好斗行为等来攻击现行的正义观,或者迫使一场运动向他所愿望的方向发展。这样,好斗者可能试图躲避惩罚,因为他不准备承担他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这里因为这样做不仅是把自己置于那个他认为是不可信任的力量之手,而且是等于承认他所反对的宪法的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好斗行为不在忠诚法律的范围之内,而是代表了对法律秩序的一种更深刻的对立。社会基本结构被好斗者认为是如此地不正义,或者如此地大大偏离了它自己信奉的理想,以至于好斗者必须准备走上激进的、甚至是革命的改革道路。这一点是通过唤醒民众、使他们觉悟到需要一个根本性的改革来做到的。确实,在某些环境下,好斗行为和其他种类的抵抗肯定是正当的。不过,我将不讨论这些情况。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我这里的目标是有限的,即只是定义非暴力反抗的概念,并推测它在一个接近正义的宪法制度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