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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部落到帝国
1.4.3 第三章 地方组织与图腾组织的关系

第三章 地方组织与图腾组织的关系

图腾组织并不是原始社会中唯一的组织。除了图腾组织,还有另外一种组织,它干扰着图腾组织,不久便与图腾组织相竞争,这就是地方群体。只要我们不专门讨论纯粹的游牧生活,地方群体或多或少地始终与图腾群体并存。而且地方群体很快便倾向于吸收和毁灭图腾群体,因为土地是人类的一个极大诱惑和一个严厉导师,而地方生活的共同是习惯的一种根源,这种习惯创造了社交本能和合作中的利害一致后,便被大众承认并根深蒂固。自从有了这些习惯,要团结各城便无须图腾组织下的神秘的联合关系了。

另一方面,除了地方上共同生活的影响,还有一种理由可以解释社会内区域组织形成的原因,即这种区域与一种需要一致,氏族制度也与这种需要一致,而这种需要又在新形式下起效用,因此这种需要比氏族制度更久远。这种需要不是初期社会分为若干同样的间隔间(compartment)——若用涂尔干的说法,是分为若干同样的节(segment)。[1]一旦社会组织代替图腾组织,那么这种同样的节便不是家族群体,而是地方区域了。[2]从一个状态到另一个状态的过程是通过缓慢的进化发生的。“当共同起源的记忆消失,而由同源的记忆产生的家族关系又消失时,氏族只觉得自己是一群人居住于同一个地方而已;氏族已变为乡村。因此,所有经历过氏族阶段而成长起来的所有民族都已形成了地方区域、边防区和市区。正如罗马氏族(gens)被并入地方区域(curia)之内,这类地方区域也与性质相同而范围较大的其他区域合并,有时称为百家村,有时称为堂区或联盟,而后者又与其他更大的区域(郡、省或大区)合并,而这些更大区域互相合并便形成了社会。”[3]

在澳洲社会,除了图腾群体和婚姻族之外,还有第三种群体。第三种群体是地方的,以地域共同为根据,受初期首长微弱的权力的管辖,这些首长被称为阿拉汤查,我们在下文将详细讨论这个词。这种组织上的二元性已经被豪易特就澳洲的情况进行了分析,[4]又被涂尔干以洞悉之眼光进行了解释。[5]现在,当我们研究地方组织时,给我们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人们能够明晰地描绘地方组织,而我们却感觉地方组织很不确定。[6]涂尔干写道:“在现代思想的影响下,我们认为地方组织的基础是一种基本的和确定的区域,这个区域与其他同类区域相连,构成一种较大的区域,并逐渐扩大,甚至形成整个政治社会。当作者认为部落是氏族的地方群体——根据他的术语——的联合体时,他就是这样看待地方组织的。不幸的是,我们很难准确地限定地方群体。地方群体的大小和形式变幻无常。有时如此之大,看上去与部落无异,而豪易特也在很多情况下敬告我们,他也不能说明他所讨论的是什么类型的群体。有时,地方群体是构成地方单位的家族。高级组织也同样不能确定。无疑,被称为部落的群体并非没有一种统一性。部落由一群首长控制,他们在一起详细讨论公共事务;构成部落的所有成员都有相同的名字。但相邻近的各部落之间物质的和道德的界限常常模糊难辨。而相邻近的各部落彼此相聚在一起举行宗教仪式也是经常的事情。这些部落婚姻组织的构成是相同的;胞族和婚姻族都具有同一个名称(可参见卡米拉罗伊的事例)。但这些地域组织变动无常的结论性证据在于各部落人口易于混合这一点。孩子在原则上属于其父亲的群体,根据这一点,孩子可以在他父亲的群体所在的地区内狩猎捕鱼。但孩子在其母亲群体所在的地域内或其出生地或成长地内也有同样的权利,即使这个地域并非其父母的群体的所在地,而是隶属于其他部落。”[7]对于这种地方组织来说,要获得稍微固定一点的状态,那么父系继承计算法的最终确立是必要的。

但在地方组织进步的同时,较古老的组织,即我们所称的图腾组织、豪易特所称的社会组织,则逐渐式微。例如,库奈和那林厄利的制度以地域为基础,只展现了图腾制度的遗迹。涂尔干写道[8]:“那意味着两种组织相互对立,因为当一个组织前进时,另一个组织就会退却,结果这两个组织与社会进化的两个连续的阶段相一致。换言之,组织开始时必定是图腾组织,最后变成了地方组织。这当然并不是说澳洲社会有一段时间完全与土地无关,其构成完全不以土地为基础。任何社会组织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附着于它所占据的土地,并体现土地的痕迹。只不过,无论社会组织中含有什么样的土地要素,但这种土地要素都是次要的和十分潜在的。表明社会界限的并非自然屏障,决定社会形式的也并非土地的轮廓。部落本质上是氏族的联合体,而非区域的集合体,而构成部落统一的是图腾和以图腾为中心的观念。简言之,我们必须把图腾组织视为澳洲社会所固有的。”

我们应该记得梅因也曾以这样的方式论述过,只不过他谈论的是亲属关系,而不是图腾关系。在1874年出版的《古代制度史札记》(Notes on the History of Ancient Institutions)中,梅因认为亲属关系是社会的基础,并且在他所称的把人类社会联结在一起的最古老的关系中看到了这种状况。对于他来说,这种亲属关系绝对是家长关系,而且他又误解了母系关系的重要性,这都无关紧要。重要的一点是他认为初期人群不以接壤为基础。他证明部落在形成以后,才逐渐地固定在土地上。他说[9]:“从部落永久附着于特定土地之始,土地即代替亲属关系而成为社会组织的基础。”于是,土地主权代替了部落主权。“英国最初由英国人居住;英国人就是今天居住在英国的人们”。这种奇异的方式可能是人类起源史和组织法史的缩影。梅因论述道:“希腊城市和拉丁城市的历史证明,在这些城市之中,与很多其他国家一样,土地的共同逐渐地而且是没有暴力动乱地取代了种族的共同,变成了国家统一的基础。”他还说,从根本上来说,古代民主国的一个野心是使自己被贵族国家接受为平等者,而其唯一的理由是新旧贵族国家同处于同一个区域之内。总而言之,从整体上观之,这种以土地为基础的进化在大群体中会产生关于封建领主、君主制和主权的各种观念,在较小的群体中会产生关于地产的观念。

然而,尽人皆知,就所谓原始社会和前古典古代的社会而言,大量学者的意见与上述理论相反,他们都主张地方组织的原始性。

从原始人谈起,很多美国人类学家都说北美洲的印第安社会就是这样,而波亚士先生称夸鸠土耳社会尤其如此,而夸鸠土耳的社会是西北美印第安人(即英属哥伦比亚、温哥华和夏罗德皇后岛)当中那种发达图腾制度的文明的典型。事实上,根据波亚士先生的意思,[10]夸鸠土耳与其北部的邻人不同,既不知道母系制度,也不知道图腾组织;它们从一开始就有一种地域组织和父系亲属制度。但我们已在其他地方阐明了这种理论,并尽力评论了这种理论。[11]我们写道:“波亚士先生把夸鸠土耳的原始组织看做地方组织而非图腾组织。……诚然,每一个家族群体都宣称自己有一个祖先,而这个祖先曾经为家族群体取得了一种象征,如果不是一种图腾的话。但最重要的一点和决定社会组织的是,祖先在何处出现并建立其家族,无论该祖先来自天上、来自地下,还是来自海洋。在《第五报告》(The Fifth Report)[12]中所阐述的这种地方组织原理在研究秘密社会时又被郑重地重申。[13]氏族的传说清晰地揭示出我们必须把夸鸠土耳社会看做原始细胞。每个氏族都源于神话中的祖先,这个祖先已经在某处建造了茅舍,其子孙仍居住在这个地方。就大多数情况而言,这类地方都与古代曾经被长时间居住过的村庄遗址相一致:后人在这里发现的贝壳堆可以证明这一点。由此我们得出结论,氏族最初是乡村社会,其成员发现他们的人数在减少,或者感觉需要保护,便放弃了原来的住所,而与其他同样的社会联合起来,但仍保持着相当的独立。”本书后面几页,作者将明晰地阐释这种理论。这恰恰是我们前面所论述的,即地方部落和地方氏族代替图腾胞族和图腾氏族作为最初的群体。

这种理论究竟怎么样?须首先批评的一点是波亚士先生不能——而且自谓不能——准确地确定此种制度所包含的群体区分方法或群体的详情。不仅《第五报告》[14]中的组织表与论述神秘社会著作[15]中的组织表只有一部分相同,不仅第一种著作中称为gentes之群体在第二种著作中变为clans,接下来这些氏族又分为若干较小的群体,称为Subdivision,而对这些Subdivision的性质又没有明确的叙述。然后,当波亚士先生进一步分析事情时,在谈论氏族的Subdivision时,他又以同样的口吻提及部落的Subdivision。后者对于前者的关系如何又未言明。依据报告,有一个原始部落分为两个部落的情况,也有两个部落合为一个部落的情况。关于第一种情况,我们可以以刻达拉和夸茂因为例,二者都属于夸鸠土耳,只是因为两族首长的纷争而分裂开来,在斗争中前者的首长被杀死了。故事说这两个首长是孪生兄弟,一个吮吸其母亲的右乳,一个吮吸其母亲的左乳。但谁能判定这个传说不是一个与胞族的二元性相一致的故事,因此体现了群体的图腾起源而非地域起源呢?

类似地,波亚士先生尽力离开图腾制度以说明几个氏族的名字和饰章——他承认氏族饰章的存在——是怎样被它们的所有者取得的。为了这个目的,他很自然地求助于故事。波亚士把这类故事分为两种:一些故事直接地以超自然的神的形式引入命名的祖先;其他一些故事认为命名的祖先曾遇到超自然的神,而神允诺保护他,并允其承袭面具和饰章。但是,正如弗雷泽先生评论的那样,又如我们在评论亥达时所说的,这些故事与关于图腾神话的故事相像,而饰章只是图腾。除此之外,波亚士先生本人不赞成这种见解吗?其实,下文所述是他于《第十二报告》(The Twelfth Report)中所承认的[16]:“夸鸠土耳分为若干氏族,其中大多数以动物为图腾。大多数图腾的起源可以用解释北方部落的方法来解释,而其他的图腾被认为是直接从图腾动物传下来的。”我们这里有这样一个民族,不仅与其北部人民同化,而且就其中很多氏族来说比北部人民更古老,因为他们有时承认自己是动物的后裔。我们也不再追问。但事实上,波亚士先生也没有承认如此多的事情。

现在,如果我们把人种学放在一边,而注意古典民族的史前史,那么我们又遇到了同样的议论,即最初社会组织以土地为基础,而社会分为氏族也是作为土地在同一个家族中累代相传的结果而较晚地出现的。这是桑托[17]在研究希腊时、荷尔萨帕斐[18]在研究罗马时提出来的。涂尔干答曰:“如果国家仅仅在附着于土地之后分为三部落(就多利安人而论,分为亥雪斯、都曼尼和潘菲尼),如果每一个部落最初都是一个区域,那么必然有这样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里,整个国家被入侵者占据,全部土地被分为三大区或三大省,或独立或不独立,但在事实上又没有这种划分的痕迹可寻。但我们怎么能承认一种很人为的划分——最初并不以人们的道德意识为基础——被人效仿,以至于只要不同的多利安人城市一开始独立的生活就会采用小至名称的这种人为的划分呢?我们认为如果假设多利安城自从一开始就是如此划分——即各城市仍是种群而不以地域为基础——倒是比较合理。为了使这种假设成立,事实上无须假定这三个部落一开始就是三个不同的社会。我们只须把每个部落视为胞族的自然集合体,因特别关系而相互团结,正如每一胞族为氏族的自然集合体。这样,我们就可以说明,当胞族附着于土地上并分散于各村庄中之后,再次被结合起来形成城市时,如何感觉有必要恢复古老的三重区分;因为被长时间的习惯神圣化,并吸收了古老的宗教信仰与实践,那么三重区分成为每种社会组织的必要基础。如果这种模式本身不具备这样的权威,如果从一开始这种模式就是一种习惯方式,那么这种模式绝对不至于到处流行。”[19]

所有这一切同样表明我们在最初社会的地域基础和图腾的或家族的基础之间进行的划分,不至于使我们误解历史之初社会组织的这两种基本因素的密切关系。第一个村庄通常是定居于土地上的图腾氏族,然后村庄的发展和部落以及包含部落的社会的发展是由这两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引起的。一个是部落的,适于氏族;一个是地方的,适于乡村。地方主权与其所包含的社会组织常常保留着氏族主权的很多特征,氏族依靠这些特征结合起来。涂尔干在提及弗兰柯德对“古希腊城市、国家、联邦和同盟的形成”所做的研究时,[20]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在原始形式的城市中到处可见氏族组织,一般都分为氏族、胞族和部落三个等级。但氏族组织现在已不是纯粹状态的了。事实上,氏族本身无任何确定的形式;因为它依赖于生死、立嗣和家族的兴亡。因此氏族不能囿于任何明确的框架之内。现在以古希腊为例,氏族往往极为整齐划一,表明其出于立法家之手;每个部落包含若干胞族,而每一个胞族包含若干氏族。因此,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氏族制度被政治手段改造过,因此或多或少地变化了,而我们不能准确地识别出这些变化是什么。我们都知道,在历史进程中,有一种氏族组织,在相当程度上已被破坏,越来越趋于弱势。这种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逐渐缩小为贵族的组织;一旦民主政治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氏族制度势必被破坏而归于淘汰。而消灭这样产生的社会差别的最好方法是直接把地方群体(德莫)作为基础;克里斯提尼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在雅典进行改革的。然而,传统的力量是如此的强大,以至于新的组织不得不在相当范围内仿效旧组织的模式。总是有部落和胞族。决定地方群体内成员资格的仍是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氏族原理。因此,我们可以断言,在希腊严格的地方主权从未得到充分发展。在新制度下,旧制度仍旧存在,只是较为微弱而已。

这种神秘的家庭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彼此互相贯通,相互作用。但如果偶尔家庭组织法已经含有了一些使其向着主权的集中和个人化的方向发展的事物,那么在我们看来,这种演进必定受到了地域组织对图腾组织的作用的支持。毫无疑问,在主权附着于特定的土地的同时,它往往也集中于某个人身上,这并非偶然情况。此时,我们还不能说一种真正成熟的个人主权已经存在了,但我们将看到的是,权力逐渐在我们刚刚叙述的地方民主组织中个人化,这种个人化尤其与氏族所采取的地方群体的形式成正比。

【注释】

[1]Emile Durkheim,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2nd ed.,Paris,1902,p.150:“我们把‘以氏族为基础分为若干节的社会’一语应用于全部有氏族组织的民族。我们说这类社会分为若干节,意思是这类社会是由彼此相同而与阿努罗萨的团体相类似的集合体形成的,而我们称简单的集合体为氏族,是因为这个词最能体现其混合性,即它既是家族的,也是政治的。”也请参阅Emile Durkheim,Les règles de la mèthode sociologique,7td ed.,Paris,1919,p.103:“当群体变为社会的一节而非整个社会之时,该群体改变名称,被称为氏族,但还保存着它所有的构成物质。有人或许会说,无论我们今日在哪里见到氏族,氏族无不包含多数个别的家族。但,第一,我们认为这类家族形成于氏族之后。第二,严格来讲,家族并不构成社会的节,因其不是政治群体。无论氏族在何处出现,氏族都是这种性质的群体。”

[2]参见Emile Durkheim,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2nd ed.,Paris,1902,pp.157—167。

[3]Emile Durkheim,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2nd ed.,Paris,1902,p.162.

[4]Howitt,The Native Tribes of South-East Australia,London,1904.

[5]Annèe sociologique,Paris,Alcan,vol.9,1909,pp.358—360.

[6]同上书。

[7]Annèe sociologique,Paris,Alcan,vol.9,1909,p.359.

[8]Annèe sociologique,Paris,Alcan,vol.9,1909,p.360.

[9]Sumner Maine,Notes on the History of Ancient Institutions,London,p.91.

[10]Boas,“The Social Organisation and Secret Societies of the Kwakiutl Indians”,Report of the U.S.National Museum,1845,Washington,1896.

[11]参见G.Davy,La Foi juree,Paris,1922,pp.277—278。

[12]Boas,“The Social Organisation and Secret Societies of the Kwakiutl Indians”,Report of the U.S.National Museum,1845,Washington,1896,p.30.

[13]Boas,“The Social Organisation and Secret Societies of the Kwakiutl Indians”,Report of the U.S.National Museum,1845,Washington,1896,pp.333—334.

[14]Boas,“The Social Organisation and Secret Societies of the Kwakiutl Indians”,Report of the U.S.National Museum,1845,Washington,1896,p.47.

[15]Boas,“The Social Organisation and Secret Societies of the Kwakiutl Indians”,Report of the U.S.National Museum,1845,Washington,1896,p.31.

[16]Boas,“The Social Organisation and Secret Societies of the Kwakiutl Indians”,Report of the U.S.National Museum,1845,Washington,1896,pp.328—332.

[17]Die griechischen Phylen.

[18]Die dreiältesten römischen Tribus.

[19]Annèe sociologique,Paris,Alcan,vol.4,1901,pp.325326.

[20]Annèe sociologique,Paris,Alcan,vol.6,1903,pp.373—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