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到底能不能表现情感体验、视觉影像及哲理性、戏剧性等非听觉性的对象,在音乐美学中存在着尖锐的争论。这一争论自嵇康《声无哀乐论》音声有无哀乐之辨,至汉斯立克《论音乐的美》对情感论的挑战,知道当代中国音乐美学界关于“内容与形式”、“音心对应”问题之争,一直是音乐美学研究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
对于这一问题的死牢,集中体现在“什么是音乐的内容”、“音乐的意义是什么”、“音乐是自律的还是他律的”等问题的讨论中。例如:“什么是内容,它怎样进入到音乐中去?它又怎样从音乐中出来进入到听者那里去”。“是什么构成音乐的意义,又是按照什么内容传达的呢?这已成为人们无数次和经常热烈争论的主体了”等等。但由于对“内容”、“意义”、“自律”、“他律”这些核心概念的内涵本身存在着理解上的差异,因此这些问题非但没有随着争议的深入而日趋解决,反而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以说清,以至于从某种程度上看,卷入争论的人们已经忘记了,作为科学的研究,这些争论要解决的实质性问题是什么。
要解决音乐能不能表现音乐之外的对象的问题,就要首先重新明确人们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搞清楚认为“能表现”和认为“不能表现”各自的原因和出发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