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分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5个部分,除序言外,共有4章,138条,还有四个宪法修正案。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
1.宪法规定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物质基础。宪法正确地反映和肯定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内容,为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在物质文明建设方面,宪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始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1982年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经过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三次修改后,其内容则是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及修改,是对我国国情不断深入认识的结果,也是我们党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准确定位国家的发展任务和目标的体现。
第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82年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第6条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随着个体经济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8年以后,我国所有制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的经济发展,不仅要求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且还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与之相适应,分配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国家坚持改革开放。宪法第18条规定,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1993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关于坚持改革开放的规定。
2.宪法规定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十六大报告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对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的科学总结和理论概括。宪法全面规定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架构。具体有以下内容:
第一,国家性质。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四,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1993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这一制度,同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在历史上形成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合作关系是分不开的。我国实行的这一政党制度,与西方实行政党轮流执政的方式是不同的,它保证了我国各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合作,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的稳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规定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五,国家结构形式。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这主要是由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等因素决定的。为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这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统一而建立的制度。
第六,基层民主制度。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在基本权利方面,宪法除规定国家关系和保障人权外,还包括:(1)平等权。(2)政治方面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基层社会生活自治权,监督权等。(3)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4)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如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等。(5)特定主体的权利,如妇女的权利、老人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权、残疾人的权利,华侨、归侨、侨眷受保护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利受保护权等。
在基本义务方面,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
第八,国家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地方国家机关。
3.宪法规定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现行宪法的一大特点。宪法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这两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在文化建设方面,宪法的规定涉及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化等方面。同时规定,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在思想建设方面,宪法的规定主要有:第一,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是对《共同纲领》中关于国民公德“五爱”要求的发展,并将其中“爱护公共财产”改为“爱社会主义”。因为“爱社会主义”不是抽象的,爱护公共财产正是爱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还特别规定要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第四,要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推行计划生育等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规定,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对于推进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促进“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强大政治支持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