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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读本
1.8.5 五、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许可和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二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当事人一方的监督。

1.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许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行政机关如果行为违法,轻则影响被许可人利益,重则影响政府形象,侵害公共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许可权在合法、高效、便民的轨道上运行。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等。

2.对有关当事人的监督

针对过去一些行政机关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或者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行政许可法》加强了对实施行政许可之后有关当事人监督检查制度的规定。

一是书面监督检查制度。被许可人按规定在一定时间必须向审批许可的机关申报有关的材料,由审批机关根据书面材料审核。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事项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的检阅。

二是实地监督检查和抽查制度。如被许可人向审批许可的机关申报的材料不够,或者仅仅通过书面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的,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作为对书面检查方式的必要补充,《行政许可法》授予行政机关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和实地检查的权力。

三是属地管理制度。一般来说,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负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实施了审批机关管辖区域之外的某种活动,则由被许可人活动所在地机关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如果被许可人活动是违法的,也可以进行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返回给作出审批的机关。

四是举报制度。行政机关为了加强监督力度,应当通过举报、投诉等渠道实施监督。个人或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及时核实处理。

五是被许可人的自检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督促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自检制度,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监督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同时,《行政许可法》对有关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也作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