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它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二是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范围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享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它们是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行政机关。
二是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要求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对申请提供简便、公开和咨询服务。主要包括:
(1)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亲自到场的除外;
(3)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4)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对申请的处理。对于公民一方的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切实地履行职责。这主要包括: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有关行政许可证件: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行政机关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许可期限。
(1)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的规定主要如下: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