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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读本
1.7.4 四、树立正确政绩观的制度保证

四、树立正确政绩观的制度保证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需要相应的制度保证。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政绩行为,促使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予以切实保证。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和用人制度。”

1.建立和完善政绩评价标准、考核方法

科学衡量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绩,对其政绩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就需要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绩评价标准和考核方法。

第一,建立和完善政绩评价标准。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绩评价考核标准,中央和地方都在进行探索,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1995年,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通知》,1998年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一些地方也结合各自的实际,出台了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为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标准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

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标准,关键是要科学确立考核指标体系。对此需要重点把握三个基本方面:一是整个指标体系的设置要注意全面性。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不能片面地只讲经济指标,要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情况,综合考虑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四个方面。突出经济建设指标这个重点是对的,但对其他几个方面不能忽视。二是经济指标的设置要注意数量与质量的一致性。在经济指标的设置上,一方面要重视反映经济增长的指标,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重视GDP是对的,因为GDP反映着经济建设的总规模,是衡量经济建设成就的重要指标。但仅仅看GDP又是不够的,因为GDP有其局限性,它所反映的主要是一个地方在一定时期经济增长的“总量”,还要同时看反映经济发展质量和经济结构的相关指标,不能失之偏颇。要尽快建立与中国国情相符合的绿色GDP评价体系。三是数字的把握要注意合理性。评价政绩既要看数字,但是又不能唯数字。不看数字不行,但又不能把数字绝对化。要注意数字的真实性,以及无法用数字反映的一些情况。

第二,改进和完善政绩考核方法。科学认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绩,还要在改进和完善政绩的考核方法上下功夫。在政绩考核方法上,重点把握三个基本方面。一是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既要注意定性分析,也要注意定量分析,定性分析要以定量分析为基础,定量分析要以定性分析为指导,使定性与定量有机统一起来。二是把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要注意听上级领导的意见,但更要注意听群众的意见。因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绩,群众最有发言权。要在推行考核预告、任前公示的同时,尽快建立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公众评价体系,组织群众有效参与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评价,使组织的意见和人民的意见都能够得到充分反映。三是年度考核与届满考核相结合。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既要分年度经常进行,但又要在届满时集中进行。年度考核是及时了解掌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阶段性政绩状况,是届满考核的基础。届满考核是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的总体评价,是年度考核基础上的延伸与深化。二者之间有联系,但不能相互替代。

2.建立健全政绩激励机制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需要建立健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绩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机制来调动他们创造政绩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党、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建功立业。

第一,坚持看政绩的干部选用原则。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为了更多更好地创造政绩,而不是不注意政绩,不重视政绩,不需要政绩。政绩作为干部德才在工作实践中的具体体现、综合反映,是其他东西所不能替代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注意实绩原则”。因此,看政绩用干部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正确用人原则。坚持看政绩的干部选用原则,就是根据对干部的政绩考核结果,当然这种政绩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有效的、公认的,作为取舍的基本依据、基本准绳,只有这样,才能有力防止主观因素的影响和不正之风的干扰,保证干部选用的公正和公平。

第二,以奖惩制度激励干部创造政绩。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鼓励广大干部在工作实践中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业绩,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干部奖惩制度。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通过制度保证,使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的干部得到褒奖,使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的干部受到惩戒。”应该看到目前关于干部的奖惩问题,从制度层面上看还严重缺位,从执行层面上看落实不力。它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是政绩导向的偏离,政绩效果的降低。这种状况应该尽快改变。要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奖惩条例》,使政绩突出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政绩平庸的干部没有晋升机会,“劣绩”、“败绩”的干部受到严厉处罚,形成一个有奖有惩、奖惩并重的干部激励机制。

3.严格贯彻执行“两个条例”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监督约束政绩行为,需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以监督条例约束干部的政绩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监督约束干部政绩行为的重要保证,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要根据条例的规定,重点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重点监督内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使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政绩行为处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保证他们所作出的重大决策符合人民的利益要求,取得的政绩切实为人民所需要。

第二,以纪律处分条例规范干部的政绩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法规,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是规范干部政绩行为的制度保证,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要根据条例规定的违反纪律的处分要求,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财经纪律、廉洁自律等纪律规定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决不姑息迁就,搞下不为例,必须进行严肃处理。通过严肃党的纪律,警示、教育党组织、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促使他们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一道红色警戒线,并以此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党的纪律允许的就自觉去做,党的纪律不允许的就坚决不做。保证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创造政绩的行为实践活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