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有资本产权定价、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最有争议的是价格决定问题。如何正确认识国有资产的流失,实际上也是同一性质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有专门讨论的必要。首先,产权出售是一种市场行为,既然如此,就要按照市场价格规律来办。也即是说,企业的出售及产权转让价格应由市场来决定,买卖双方可以讨价还价,可以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现在有些企业卖不出去或者股权无人认购,多数是由于定价太高。在市场上,买家不仅要看企业的账面价值,还要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负债情况、职工安置、技术、设备、厂房等种种因素,不可能按评估价值或账面价值购买。尤其是严重亏损、负担沉重的企业,就更不可能按评估价值出售。而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则可能在出售中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值。那么,决定企业产权价格高或低的决定因素是什么呢?这里至少有两个:第一是企业本身的素质,第二是供求状况。在企业素质相同的条件下,因为买者多寡而决定价格的高低,买者多,会抬高价格,反之,则会压低价格。在供求状况一定的条件下,会因为企业素质的高低而决定价格的高低,企业素质好,资产质量好,债务少,价格便高,反之,价格就低。
在当前,产权交易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企业产权低于评估价格出售,并不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因为这里有一个卖方利益选择的问题。如果因为怕国有资产流产,而将那些严重亏损,或实际上已经破产的企业留在手里,继续用政府的补贴来维持,或任其状况继续恶化下去,它在市场上的价格会越来越低,届时,即便送人也无人敢要。从表面来看,低于评估价值出售似乎是一种流失,但是从市场交易角度来看,它在出售之前就已经流失了,而不是成交时才流失的。对于出售者来说,应当权衡利弊,“两害相权取其轻”,决定是否按买者的出价成交。从企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出发,考虑一下如果企业继续拖下去的损失,再衡量一下由于低价格出售可能会导致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售利大于弊,就应当毫不犹豫地出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按市场价格出售并没有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看到发展,即众多企业由于产权转让而使无效或效益不高的资产,重组后获得了新生,提高了经济效益,企业得以继续发展,创造了更多的财富,政府则可以从税收环节上获得更多的收益。这正是我们改革的目的。当然,为了防止不正当交易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应当在出售产权时做到公平竞价,公平买卖,平等交易。
有的改制企业存在大量债务,虽然大部分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及投资损失率过高,但为减轻改制企业的负担,建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企业主管上级可把企业的债务转变为国家投资;提高坏账、呆账准备金的比率;对改制中清产核资清理出来的呆账、坏账,潜在性亏损,经营性亏损,挂账及设备贬值损失,符合国家政策的,尽快相应冲销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对改制中部分冗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是企业改革中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政策办理,不能损害职工利益。(1)对离退休人员,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与失业救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对接。目前,大部分中小国有企业的养老、失业保险与地方接轨,已经纳入社会统筹系列。企业应在离退休人员审批和相关费用列支上做好工作。(2)发展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安置分流人员。(3)“买断工龄法”和建立“内部承诺”等退休制度。在国家还有部分事业费支持的情况下,要下决心拿出部分资金解决企业冗员问题。一是按职工工龄支付一定额度的补偿费,一次性“买断工龄”,让职工自谋出路,解除单位对职工的无限责任。二是为提高企业素质,更多地吸纳大学生或招聘适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化职工队伍结构。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可采取适当方式使其退出岗位,由单位为其承担部分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待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纳入社会保险系列,即实行“内部承诺等退”制度。
“企业办社会”是一个传统体制遗留的问题,企业进行改制,必然要涉及到原有企业办社会如何处理的问题。(1)“剥离辅助,精干主体”。区分不同情况,可采取向社会移交,民营、承包等方式,使纯服务型或附属型的机构从主业中剥离出去。(2)“串列分解”。就是将原企业的一部分资产拿出来,改制为一个新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企业成为新公司的大股东,变成“母子公司”关系,这种改制较为平稳,职工也好接受。(3)“并列分解”。将主业部分与社会负担部分“一分为二”,同时变成两个独立法人。主业部分专管经营,增加效益,辅助部分纳入物业化管理。通过以上稳妥的操作,混合所有制经济必然会在我省蔚为大观,在新的背景下使国有企业获得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