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垄断行业的公司治理模式改革①
柳学信,戚聿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北京 100070)
摘 要:中国的垄断行业正处于公司化改造之中,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仍然缺乏有效的企业治理机制。目前我国垄断行业的企业形态主要是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企业,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这不仅是一个企业改革的问题,也关系到垄断产业重组与政府改革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垄断行业公司治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垄断行业公司治理的目标及其实现路径,提出了深化和完善中国垄断行业的公司治理模式改革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垄断行业;公司治理模式;改革
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问题是影响国有大企业有效运转的主要问题,也是培育国有大企业成为有竞争力的大公司,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国垄断行业传统上一直由国家拥有和经营,政企分开改革启动较晚,因此,在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中国垄断行业的公司治理现状及其问题
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对垄断行业企业的治理都是通过政府的参与来完成对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政府的参与方式主要包括法规制和直接投资。从历史上看,政府对垄断行业的直接投资曾经是大多数国家对垄断行业的治理模式,然而,随着20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自由化浪潮,目前,“私人企业+政府规制”的模式逐渐占据这些国家垄断行业治理模式的主导地位。发达国家垄断行业的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基本分为市场主导型的治理结构,如英国和美国;以及银行主导型的治理结构,如德国和日本。作为一个转轨经济国家,中国的垄断行业的治理结构必然也带有转轨的特征,应该说,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仍在未确定的形成之中。与英国和美国不同,中国的股票市场还远远没有发育完全,以股票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不可能有效形成。因此,目前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不可能是市场主导型的模式;同样与德国和日本也不同,中国的银行系统本身还在转变之中,其自身的治理也还存在众多问题,而且中国的法律也规定银行与公司的治理是分离的,这意味着中国的公司治理系统目前也不可能是银行主导型的。到底在未来会形成什么样的治理结构,这依赖于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演进过程。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中国的垄断行业正处于公司化改造之中,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仍然缺乏有效的企业治理机制。垄断行业的企业仍然主要是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企业,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它不仅是一个企业改革的问题,也是一个产业重组与政府改革的问题。我们在表1中列出了中国垄断行业主要公司的治理结构。
表1 我国部分垄断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目前垄断行业基本上以国有企业为主。从产权结构或财产组织形式的角度观察,其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两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这里不考虑像铁路这样仍然政企一体的产业)。
1.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模式,即在原有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改制成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特点为:一是产权结构单一,国有独资;二是不设股东会,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权益,股东大会的职能由政府和董事会共同行使;三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政府任命,经理层的人事安排也主要由政府完成;四是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交叉任职,几乎是“三套班子,一套人马”。监事会则在其领导之下。
可以看出,我国垄断行业的国有独资公司只是设立了与公司制度相适应的机构,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并未实现,“形似而神不似”,实质上与公司制改革以前并没有太大区别。按照把传统国有企业改造成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主体的目标,垄断行业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解决了国有资本无限责任的同时,在公司治理层面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第一,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主体地位难以落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可行的,也符合《公司法》规定。从理论上讲,只要政府能够代表全体公民的利益,自然就可以行使股东会职能;即使政府不能完全代表全民意志,实践中也无法再找出一个比政府更合适的组织机构。但是《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又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这些规定使得企业无法获得真正的独立市场地位,无法避免行政的干预。
第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产生、更换基本由政府控制(其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直接结果必然是政企不分。董事长由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直接任免或对其任免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情况从原则上说并没有违反公司制度的根本原理,但问题是政府按什么原则来选择公司董事长,如何产生?至于本来应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总经理由政府部门任免,则明显有悖于公司制度原理。虽然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尚不发达,缺乏职业经理人才及其产生、聘用机制,但这并不能成为政府直接任免的理由。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均受政府控制的情况下,他们除职业与政府公务员不同外,其任免、职级、升迁等与政府公务员没有实质上的差异,企业必然要接受政府指令,政企不分无可避免。
第三,董事会、经理层乃至党委会交叉任职,成员几乎由同一群体构成,也不符合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监事会由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处于企业直接领导之下;再加上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由此形成了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特现象,即在政府授权的条件下,“自己聘任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议评价自己”。实质上,就等于政府直接任命经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与改革前并没有本质差别。只不过每年开会时要有两次冠以董事会的名义,会议内容、人员甚至无须调整。由于政府目标、企业目标、管理者目标的差异和非对称信息,自然就会产生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而且在现有的干部人事制度下,很难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减少交叉任职人员的数量,只是使得整个管理层成员增加,内部人数量更多,企业运行成本更高。
另外,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协调也是一大难题。董事会、监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主体框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老三会”是传统企业制度的精髓,在公司化改革过程中也不可废弃。在传统企业制度中,“老三会”与经营者阶层之间的关系就一直未曾理顺,如今再加上董事会、监事会,就更容易相互掣肘或产生碰撞。
2.国有控股公司
与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相比较,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增加,股权分散。因此,公司组织机构中设立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由于非国有股东的存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受政府直接控制的力度相对减弱。不过,问题仍然非常严重。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社会公众(或法人)股比重较小且相对分散。在非国有股与国有股的博弈过程中,由于非国有股权比重较小因而本已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股权分散,其应有的表决权也不能充分实现。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普遍存在着股东大会职权难以充分实现的问题,甚至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真正的权力仍然集中在代表国有股权的政府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与国有独资公司类似的情形。简言之,国有股一股独大,容易带来三个问题:一是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二是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三是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的利益。
合资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虽然非国有股权集中,利益直接,谈判能力大大增强,但非国有资本(外资、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目标差异的矛盾也更为公开、激化。国有资本的存在首先要服务于社会目标,政府的任免权迫使企业管理者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其次则是国有资产的增值与保值;而非国有资本的目标则是利润最大化,要求尽可能地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在目前政府规制体制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的条件下,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要实现有机整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比较困难的。这就容易导致合资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处于紊乱、不安定的状态。
二、中国垄断行业改革的公司治理模式:目标与路径
治理结构是产权结构的延伸和必然。伴随着垄断行业产权模式的改革,势必需要进行公司治理模式的转换。如果仅仅进行产权模式改革而不进行相应的治理模式转换,垄断行业改革的绩效仍不会表现出来。例如,以发达国家电信行业改革为例,到2002年底,法国、澳大利亚、韩国和意大利等国家都已经对电信行业的产权模式进行了改革,都从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参股甚至完全私有的公司,但治理效率差异很大。韩国和澳大利亚电信行业都从国有独资改成了国有控股,改制后,韩国和澳大利亚都对电信公司治理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实现了公司治理的高效率。其中,澳大利亚电信改制后在公司治理改革上的做法主要有:第一,在董事的组成上, 12名董事中,有11名为独立董事,没有一个独立董事由政府官员担任;第二,在经营班子的组成上,绝大多数是从市场招聘的职业经理人;第三,在薪酬设计上,独立董事的薪酬不高,但经理班子的薪酬很高, CEO的薪酬更高;第四,在职权安排上,国家作为控股股东,仅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力。这样,只“治理”企业,不“管理”企业,较好地解决了国有企业中“婆婆”加“老板”的问题。
与此相反,法国电信和意大利电信并没有随着产权变化而改革公司治理,治理效率仍然低下。意大利电信私有化以后在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是:一是股东大会的权力过大,变化的只是权力从操纵在国家股东手中转变为操纵在私人控股股东手中,都是大股东的代表;二是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主要成员,都是大股东的代表。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三是独立董事制度作用不大,独立董事比例小,独立性差;四是监督机构不起作用。虽然既设有监事会,又设有审计委员会,但这两个机构都是“摆设”,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的权力[1]。
在中国,类似上述问题要更为严重。从我国垄断行业公司制改革的实践看,事实上存在着两种相互矛盾的改革模式和路径:一是维系国有独资,使企业承载经济社会多元目标的调整方式,并形成类似于传统国有企业的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即“形似神不似”;二是模拟现代公司制度,建立国有控股的、拥有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形成“形神兼备”的高效率运转的公司治理结构。前者似乎试图维护国有公用事业企业作为公企业形象和运作机制;后者则试图在国家掌握对公用事业控制力的前提下,引进或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增加供给,并把传统国有企业逐步改造为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我国在推动垄断行业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除了强调需要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以外,并没有设定不同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别的目标。这个共同的目标就是通过公司制改造,使传统国有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那么,为什么垄断行业领域公司制改造模式和路径、公司治理架构安排方面有着与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改革如此多的不同?我们认为,这可能主要与我国垄断行业改革目标模糊和国有经济角色定位不准有关。
应该看到,由于垄断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主要是自然垄断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特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意义以及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转型阶段,国有经济不能采取与一般竞争性领域同样的退却或“蒸发”策略,而应该强化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但强化国有经济控制力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不可同日而语。在我国,垄断行业中国有企业体制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府规制机构与企业界限不清的状况,不是政府为克服市场缺陷而进行的制度安排,而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应该被改革的对象。这一背景决定了我国没有必要去模拟国有经济民营化以前的西欧、日本等国,在垄断行业领域建立按照公法制运作的所谓公企业。国有经济对公用事业领域的控制力,不一定要通过国有独资来体现,参股、控股也可以很好地体现国家的控制力和政府的政策意图。在垄断行业企业主要按照公司法运作的情况下,国家的控制力、政府的政策意图及垄断行业企业承载的多元目标的整合,主要应该通过政府规制以及规制方式、手段的创新来实现,或者说主要通过规范的政府监管的途径来实现。既然我们没有为垄断行业领域国有企业改革设定另外的目标,在把国有企业改造成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同一目标下,为了实现垄断行业的效率运营,实现垄断行业由政府运作向法人企业运作的转变,已经是大势所趋。
基于上述判断,应该在对被普遍认为是自然垄断的产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作出明确界定的基础上,除了在某些特殊的自然垄断领域可以采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组织形式及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大多数垄断行业都可以采取国有参股、控股形式,其中的非自然垄断的竞争性业务,在与自然垄断业务进行剥离以后,国有经济可以完全退出,同时放开外资和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
鉴于目前我国垄断行业领域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是主流形式,从实际出发完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培育垄断行业的企业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为垄断行业经过市场化改革逐步从政府运作向企业运作转变创造条件,是现阶段的现实选择。
三、中国垄断行业改革的公司治理模式:特色与创新
对中国垄断行业改革来讲,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既要遵循国际惯例,同时又要体现中国特色,除了需要体现竞争性领域普遍适用的一般性治理要求外,特别需要考虑中国国情、垄断行业特征和国有制等特殊情况。
1.利益相关者:哪些可以介入公司的内部治理过程
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盛行股权逻辑,即股东利益至高无上。按照发达国家1989年以来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实践,除了传统的股东外,党委、债权人、高管、职工、供应商、客户和社区以及其他外部主体(如女权组织)都有必要介入公司的内部治理。对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而言,如此多的利益相关者都要介入公司的内部治理,虽然有助于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但毫无疑问要大大地增加公司运行的成本。根据成本与收益比较原则,根据国有企业特点,我们提出最有意义也最具有可行性的是增加债权人和职工两类主体介入公司内部治理。根据资本理论,企业由三类资本构成,包括自有资本、借入资本和人力资本。自有资本出资者控制和主导公司内部治理的一切理由和依据,对借入资本和人力资本同样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借入资本出资者和人力资本出资者介入公司内部治理也就顺理成章。现有的制度安排是监事会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和独立监事三部分,现需要增加债权人代表席位,建议重新调整监事会结构,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债权人和独立监事四类利益相关者各占1/4的席位。如果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可由最大长期债权人担任监事会主席。比起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内部职工和一般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债权人有更大的动机和能力介入公司内部治理。我们深信,债权人的介入将有助于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民主化运行。
2.完善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
加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中央企业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重点。为此,对董事会一定要强化其战略决策功能,保证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避免成为“细节董事会”。现阶段需要特别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功能定位:单纯决策还是内含监督?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但决策职能内含还是不内含监督职能?这涉及到董事会下是否需要审计委员会等问题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分工问题。可以说,无论是管理学还是政治学理论,决策内含着监督职能是毫无疑问的。这意味着董事会有必要下设审计委员会。同样是对决策层的监督,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侧重事前监督(如财务报表的审计),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正确依据,这与现有监事会的职能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在公司章程和各自的工作细则中将监督事项和权限予以明确。对于可能出现交叉和重叠的监督事项,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不定期沟通机制予以解决。
第二,董事会的规模及其构成:多元化还是单一化?
董事会规模并无定法,取决于众多因素。建议对中央企业的董事会不做人数上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的法定人数即可。但对于董事会的董事构成,建议除了股权董事外,扩展到高管、外部董事和债权董事。债权人有比高管和独立董事更为充足的理由介入公司内部治理。而且,借助于银行等重要债权人对公司内部治理的介入,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中央企业治理的规范化,提高决策质量和监督效果。当然,债权人介入董事会治理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银行必须有足够的动力和治理能力。
第三,董事长的来源:内部还是外部?
作为董事会的召集人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最好来源于内部。现在虽然有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情况,但我们认为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做法现阶段不宜大面积推广,因为这种做法是需要前提条件的。而且,这种做法毕竟刚刚开始,其效果还有待于检验。
第四,董事会各个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董事会是否需要各个专门委员会、需要多少,不宜硬性规定。不能为了满足各个专门委员会的人数需要而增加董事会规模。否则,董事会规模过大,一方面降低决策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董事的“搭便车”心理使董事会流于形式。特别是关于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的设置,一定要慎重。这不仅是由于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的设置需要前提条件,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做法容易使董事会被“架空”,成为董事长和总经理手中的“橡皮图章”。
3.坚持和完善外部董事制度和外派监事制度
在中国中央企业中,已经引入了外部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在现阶段中国经济转型中,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还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外部董事制度和外派监事制度也就具有其优越性和不可替代性。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具有特殊的规律性,其中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客观上总是存在着企业内外两类利益主体群:第一类是由企业内的决策者、管理者、劳动者组成的利益主体群,即企业“内部人”主体群;第二类则是由处于企业外部的国家股东、政府、国资委、外派监事会组成的利益主体群,即企业“外部人”主体群。企业内部人主体群和企业外部人主体群既有共同目标,又有不同偏好。其共同目标是都希望企业获得高效益;其不同偏好,即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前者的利益偏好是天然的共同往企业内部利益倾斜,追求内部人利益最大化。而后者则是天然的共同向股东利益倾斜,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对于这两类利益主体的既统一又对立的关系,现有公司理论没有予以解释:因为众多的现代公司治理理论概括起来,不过是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往往过于站在股东委托人的立场上,坚持的是“股东至上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的是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主体之间在公司治理中的平衡。而国有公司的治理则既不是股东至上论,也不是不加综合的众多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而是从国有公司特殊性出发,处理好企业内外部这两大利益主体群之间的关系。国有公司治理的要害就是实现这两大利益主体群的平衡,即“两类主体平衡论”。
两大利益主体群之间一旦失衡就会失败,其在三种经济体制中表现各不相同: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利益往往朝企业外部——国家股东倾斜;在转轨经济体制中,两种体制转换,开始打破指令性计划和政府控制,往往容易出现朝企业内部倾斜的内部人控制,二者都会使治理失效。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使内外部两大类主体实现利益平衡。因而,当前经济转轨时期,国有公司要实现有效治理,就必须找到一种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利益内倾”的机制,实现内外两类主体的平衡。如何实现平衡,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利益内倾”呢?就需要从外部引入一种治理力与“内部人控制”的力量相抗衡,因而外部董事占多数的外部董事制度和外派监事制度就成为“引入一种治理力”的有效措施,成为实现内外平衡的制度创新,成为客观必然的选择,因为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制度具有独特的机制和精髓,即具有独特的运行特征和机制特征。
外部董事制度的运行特征可以概括为“四配二由”特征:(1)外配:即由国资委从企业外部派入; (2)高配:即配备高素质、影响大的企业家;(3)实配:即实实在在独立判断、独立参与决策;(4)多配:即外部董事在董事会占多数席位,能主导决策;(5)外部董事由国有股东任免、付酬;(6)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和决定薪酬。
外部董事制度的机制特征是:(1)独立于企业经营者,不独立于企业所有者:因独立董事独立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尤其是独立于大股东,因而,外部董事区别于独立董事;(2)制度上保证了主导决策,克服了内部人控制;(3)素质上保证科学决策,克服了董事长“一把手”决策;(4)既保证决策和执行分开,又保证决策有人落实。克服了“一揽子”决策和决策执行“两张皮”。
外派监事会制度也同样具有新的运行机制和精髓,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两派一轮一独立,经济责任可追溯”:(1)外派,即由国资委从企业外部派入;(2)高派,即派出的监事会主席们都是副部长级公务员和高规格专家;(3)经济独立,即不花被监督公司的费用,监督者收入和监督经费的开支由国家财政单列;(4)定期轮岗,即监事会主席们所监督的企业三年一换,防止监督者和经营者串通合谋;(5)承担责任,即监事会主席对其监督的企业,在其监督期内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事后查出也承担可追溯责任。
4.党委在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及实现机制
理顺企业干部人事管理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而理顺企业干部人事管理的关键在于企业高层领导的产生机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这里,关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的问题,已经有了《公司法》的法定程序,问题的关键在于党委在企业中的作用及其实现的体制和机制。对此, 2004年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做了全面的阐述。该《意见》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要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和机制,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中央企业的贯彻执行。该《意见》明确了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并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凡符合条件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可以实行党委书记兼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的交叉任职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厂长)也可由一人担任。已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会和法人治理结构要通过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完善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和工作机制。未设董事会的企业可以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由党委成员和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企业党组织要积极推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贯彻落实。此外还需要从公司章程、各项工作规程和工作细则明确党委职能的具体实现机制,包括党委参与决策和意见表达的内容、环节、方式。
5.规范公司高层领导的产生机制
目前在垄断行业中,仍然存在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者队伍建设中的多头任命问题,包括组织部系统、国资委系统等。如现有150家中央企业中,有53家企业的“一把手”干部(包括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由中共中央任命,由中央组织部进行考核。而几乎所有垄断行业中的骨干企业都包括在这53家中央企业之中。多头任命势必引发企业领导人中“谁任命就对谁负责”的心理和做法,进而使得党委、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之间的关系难以规范和协调。在此,我们建议,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今后由中央任命和组织部考核的仅限于党委书记,董事长、监事长和总经理需要按照《公司法》的治理程序产生。另外,在垄断行业治理模式上,一定要避免两种极端现象:一是政府规制部门与作为规制对象的垄断行业高级管理者互换现象(国外称为“旋转门”现象);二是垄断行业竞争对手之间的高管对调现象。这两种做法在我国垄断行业时有发生,与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格格不入。
6.敞开门路,实现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职业化和多源化
目前,我国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领导班子成员来源比较单一,特别是企业“一把手”的产生只有组织和行政任命一条路径,这样一种“相马”机制,由于“伯乐”的局限性往往难以产生真正的“千里马”。因此,中央企业需要变“相马”机制为“赛马”机制,敞开门路,广纳人才,在总结企业高管副职公开招聘经验的基础上,实行企业高管“一把手”公开招聘,除了以往的招聘来源外,还需要特别注意招聘对世界五百强中的外国企业高管和中国五百强中的民营企业高管开放,形成中央企业董监管队伍的职业化和多源化。
参考文献:
[1] 何家成.公司治理结构、机制与效率[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30-31.
[2] 戚聿东,柳学信.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模式与路径:整体渐进改革观[J] .中国工业经济, 2008, (6).
[3] 郑海航,戚聿东,吴冬梅.对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蓝事会监事会及关系探讨[J] .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8, (1).
[4] 戚聿东,柳学信.自然垄断产业治理模式改革:国际经验及启示[J] .改革, 2007, (1).
(责任编辑:杨全山)
作者简介:柳学信(1972-),男,河南信阳人,院长助理,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E-mail:liuxuexin@cueb.edu.cn戚聿东(1966-),男,吉林东丰人,院长,教授,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E-mail:qiyudong@cueb.edu.cn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07&ZD016);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PHR20090517)
收稿日期:①2009-12-26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4-00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