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小平——人民警察楷模
海小平(1985~2010年),男,回族,中共党员,生前系同心县豫旺镇派出所民警。2008年参加工作,2009年他参加援疆被自治区公安厅记个人三等功一次;2010年4月荣获自治区先进工作者;2010年8月入选中国好人榜。
海小平尽管从警只有3年,但他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乐于助人的工作作风,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在派出所里,他身兼数职,既是法制员、国保信息员、内勤,又是外勤。

2008年,为了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在山大沟深、交通极为不便的条件下,海小平徒步走访采集,用半年时间完成了局里下达的采集任务。
2009年7月23日在云南执行缉毒侦查任务中,海小平配合云南瑞丽警方在木姐边防检查站缴获3200克毒品海洛因。2009年10月,局里选派年轻民警执行援疆维稳任务,海小平同志主动请缨。

2010年3月9日,豫旺镇派出所在走访调查中获取一条重要线索,一名涉嫌盗窃批捕的在逃犯近期潜回,海小平跟派出所其他两名干警在逃犯可能出现的地方蹲点守候了3天,最终将逃犯抓捕,移交看守所羁押。劳累了几天几夜的海小平回到豫旺派出所没有休息,又连续处理了6起行政案卷材料,加班至深夜。3月13日凌晨7时许,海小平同志终因过度劳累诱发心脏病,不幸牺牲。
马 俊———政法英模
马俊,男,回族,1970年9月出生。2002年,当医院确诊马俊患了癌症后,他带病回到工作岗位上,向检察院领导提出的唯一要求是:“给我工作,让我把药品和工作结合起来,作为调养治疗绝症的良药。”
马俊一边与病魔作斗争,一边致力于同心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工作。带病工作8年中,他勤于想事,善于谋事,敢于干事,力求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法,经他手处理的来信来访264件,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初查案件50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5万余元;办案中,充分体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

马俊结合工作实践和法律规定制定了《同心县人民检察院邀请民族宗教人士协助做好涉检信访息诉工作的意见》,被自治区检察院作为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经验向全区交流推广。马俊以平淡的小事演绎着爱岗敬业、自觉奉献的不平凡的品质;他以顽强的精神捍卫着共和国法律公正这个神圣使命,实现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人生价值。
马俊同志工作态度端正、作风扎实、措施得力,使同心县检察院控申举报工作每年在吴忠市院考核中都名列前茅。
马俊本人多次受到上级党委、政府和检察机关的表彰奖励。2007年被自治区检察院评选为“2004~2006年度优秀接待员”;2008年9月被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授予“宁夏50年政法英模”;2009年1月被评选为“感动宁夏2008年度十大人物”;2010年4月被中共中央、国务院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