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九 清宗室成员称谓
顺治九年(1652)设立宗人府,掌管皇族宗室和觉罗事务。宗室是指清太祖努尔哈赤的父亲塔克世的本支,其成员腰束黄带子;觉罗是指塔克世的叔伯、兄弟的旁支,其成员腰束红带子。
宗人府位高权重,列内阁、六部之上,以和硕亲王或多罗郡王总领府事。多罗贝勒为左宗正,固山贝子为右宗正,镇国公或辅国公为左、右宗人,掌皇族之属籍,以时修辑玉牒,记载宗室子女嫡庶、名封、生卒、婚嫁、谥葬等事。
崇德元年(1636)定,显祖子孙,考论功德,列爵九等。称谓:
和硕亲王:皇子、皇兄及蒙古外藩,授功封或恩封获此爵位。岁支俸银一万两。
多罗郡王:皇子、宗室子及蒙古外藩,授功封或恩封获此爵位。岁支俸银五千两。
多罗贝勒:皇子、宗室子及蒙古外藩,授功封或恩封获此爵位。岁支俸银二千五百两。
固山贝子:皇子、宗室子及蒙古外藩,授功封或恩封获此爵位。岁支俸银一千三百两。
镇国公:皇子、宗室子及蒙古外藩,授功封或恩封获此爵位。岁支俸银七百两。
辅国公:皇子、宗室子及蒙古外藩,授功封或恩封获此爵位。岁支俸银五百两。
镇国将军:皇帝庶妃所生之子,有功绩者,量加封授,出自上裁。岁支俸银一等四百一十两、二等三百八十五两、三等三百六十两。
辅国将军:亲王侧室妾所生之子,有功绩者,量加封授,出自上裁。岁支俸银一等三百一十两、二等二百八十五两、三等二百六十两。
奉国将军:郡王侧室妾所生之子,有功绩者,量加封授,出自上裁。岁支俸银一等二百一十两、二等一百八十五两、三等一百六十两。
其余俱为宗室。
顺治十年(1653)题准,宗室分爵十等。称谓:
亲王:亲王嫡室一子袭封,亲王一子封世子(岁支俸银六千两),候袭亲王爵,亲王余子封郡王。顺治九年(1652)题准,应袭王爵者,必以嫡妃子承袭,若嫡妃无子,方准次妃子承袭。顺治十二年(1655)题准,嗣王袭封者,准称伊父原有封号,其父另给谥号。诸王册印,俱于崇政殿赐授。顺治十八年(1661)又题准,亲王有嫡室所生之子,照例袭封,如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袭封。岁支俸银一万两。
郡王:郡王嫡室一子袭封,郡王一子封长子(岁支俸银三千两),候袭郡王爵,郡王余子封贝勒。顺治九年(1652)题准,应袭王爵者,必以嫡妃子承袭,若嫡妃无子,方准次妃子承袭。顺治十年(1653)题准,郡王子孙承袭封授郡王者,如无亲生子孙,准其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袭封,如绝嗣,奏请上裁。亲王之子岁满照例封郡王者,有亲生子孙,准予承袭,如绝嗣,不准承袭。顺治十二年(1655)题准,嗣王袭封者,准称伊父原有封号,其父另给谥号。诸王册印,俱于崇政殿赐授。顺治十八年(1661)又题准,郡王有嫡室所生之子,照例袭封,如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袭封。岁满所封郡王,原系世袭王爵,如有绝嗣者,应否袭封,奏请上裁。岁支俸银五千两,后降至四千两。
贝勒:郡王嫡室之子封,郡王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封。顺治十八年(1661)题准,贝勒有嫡室所生之子,照例袭封贝勒,如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袭封。岁支俸银二千五百两。
贝子:贝勒嫡室之子封,贝勒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封。顺治十八年(1661)题准,贝子之子有嫡室所生之子,照例袭封贝子,如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袭封。岁支俸银一千二百五十两,后升至一千三百两。
镇国公:贝子嫡室之子封,贝子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封。顺治十八年(1661)题准,镇国公有嫡室所生之子,照例袭封镇国公,如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袭封。岁支俸银六百二十两,后升至七百两。
辅国公:镇国公嫡室之子封,辅国公嫡室一子授。镇国公、辅国公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封授。顺治十八年(1661)题准,辅国公有嫡室所生之子,照例袭封辅国公,如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袭封。岁支俸银六百二十两,后降至四百两。
三等镇国将军:辅国公嫡室之子授,辅国公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授。顺治十八年(1661)题准,镇国将军有嫡室所生之子,照例袭封镇国将军,如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袭封。初封俱三等,后遇加封二等至一等。乾隆朝定,亲王侧福晋之子封二等镇国将军,世子侧福晋、郡王侧福晋之子均封三等镇国将军。顺治七年(1650)议准,镇国将军岁支俸银不分等级,均八十两;顺治十年(1653)议准,一等三百两、二等二百七十五两、三等二百五十两。
三等辅国将军:镇国将军嫡室之子授,镇国将军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授。顺治十八年(1661)题准,辅国将军有嫡室所生之子,照例袭封辅国将军,如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袭封。初封俱三等,后遇加封二等至一等。乾隆朝定,长子、贝勒侧室之子均封一等辅国将军,贝子侧室之子封二等辅国将军,镇国公侧室之子封三等辅国将军,亲王妾之子封三等辅国将军。顺治七年(1650)议准,辅国将军岁支俸银不分等级,均八十两;顺治十年(1653)议准,一等二百二十两、二等二百两、三等一百七十五两。
三等奉国将军:辅国将军嫡室之子授,辅国将军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授。顺治十八年(1661)题准,奉国将军有嫡室所生之子,照例袭封奉国将军,如嫡室无子,准以庶出之子袭封。初封俱三等,后遇加封二等至一等。乾隆朝定,辅国公侧室之子封一等奉国将军,世子、郡王妾之子均封三等奉国将军。顺治七年(1650)议准,奉国将军岁支俸银不分等级,均八十两;顺治十年(1653)议准,一等一百五十两、二等一百二十五两、三等一百两。
奉恩将军:奉国将军之子授,奉恩将军之子孙世授。贝勒、贝子庶夫人所生之子授。乾隆朝定,长子、贝勒、贝子妾之子均封奉恩将军。顺治七年(1650)议准,岁支俸银八十两;顺治十年(1653)议准,岁支俸银七十五两。
崇德元年(1636)定,皇室女儿称谓:
固伦公主:皇帝中宫所生之女。岁支俸银四百两。
和硕公主:皇帝庶妃所生之女,或中宫抚养下嫁者。岁支俸银三百两。
和硕格格:亲王所生之女。
多罗格格:郡王所生之女。
贝勒多罗格格:贝勒所生之女。
固山格格:贝子所生之女。
公格格:镇国公、辅国公所生之女。
顺治十七年(1660)题准,亲王以下之女汉文称谓:
郡主:亲王之女和硕格格。岁支俸银二百五十两。
县主:世子、郡王之女多罗格格。岁支俸银二百二十两。
郡君:贝勒之女贝勒多罗格格。岁支俸银一百九十两。
县君:贝子之女固山格格。岁支俸银一百六十两。
乡君:“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之女。岁支俸银一百三十两。
宗女:“未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以下之女,无俸禄,不授封。
(注:“八分”,是清初宗室贵族享受的八种待遇,即:朱轮、紫缰、背壶、紫垫、宝石、双眼、皮条、太监。清初,八和硕贝勒(八旗旗主)、亲王以下,部分镇国公、辅国公以上,为“入八分”者,享受这八种待遇;部分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等以下,为“不入八分”者,不享受这八种待遇。后逐步演变为代表八旗在议政王大臣会议上决定国家大事的权力。乾隆五十二年(1787)废除议政王大臣会议后,“入八分”仅为待遇和身份的象征。)
另,清皇帝后妃、宗室成员正室称谓。
明思宗崇祯九年(1636),清太宗皇太极改国号为“清”,后妃等级、名分、称谓逐渐完备。
太皇太后:嗣皇帝即位后,对嫡祖母、本生祖母的尊称。
皇太后:嗣皇帝即位后,称前朝皇后为“母后”、本生母妃为“圣母”,皆尊称为皇太后。一般“母后”位居“圣母”之前。
皇后:清太宗皇太极改国号为“清”时,封嫡福晋为皇后,也称“中宫”。设一人,“主内治”。
皇贵妃:设一人,“佐内治”。
贵妃:设二人,“佐内治”。
太妃:嗣皇帝即位后,对先朝妃的尊称。
妃:设四人,“勤内职”。
太嫔:嗣皇帝即位后,对先朝嫔的尊称。
嫔:设六人,“勤内职”。
贵人:无定数,“勤内职”。
常在:无定数,“勤内职”。
答应:无定数,“勤内职”。
顺治十七年(1660)题准,亲王以下正室汉文称谓:
亲王妃:亲王正室,满族称亲王福晋。
世子妃:世子正室,满族称世子福晋。
郡王妃:郡王正室,满族称郡王福晋。无嗣者,岁给银一千五百两。
夫人: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正室。贝勒夫人无嗣者,岁给银八百两;贝子夫人无嗣者,岁给银五百两;公、将军夫人无嗣者,岁给银为伊夫一半。
淑人:奉国将军正室。
恭人:奉恩将军正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