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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与玉
1.5.1.2 第二节 明理论哲,作《南巡记》

第二节 明理论哲,作《南巡记》

有些事,宜迟,欲速则不达;有些事,宜速,欲迟则不达。速和迟的关系,没有优劣、好坏之分,不能一概而论,它们是辩证的统一。

乾隆四十九年(1784)三月,乾隆在御制《南巡记》中,讲述了治理黄河水患的重要性,强调官员要心系民命,坚固修防,不可自以为是,更不可牟利其间。但在文章一开始,乾隆并没有直接说河工治理之事,而是巧妙地利用平定准、回二部和南巡二者的关系,论证了“速”与“迟”的辩证关系,读后耐人寻味,发人深省。

乾隆说:“举大事者,有宜速而莫迟,有宜迟而莫速。于宜速,而迟必昧机以无成;于宜迟,而速必草就以不达。能合其宜者,其惟敬与明乎。敬者,敬天;明者,明理。敬天斯能安民,明理斯能体物,千古不易之理也。”

随后,乾隆以亲身经历,来论证“速”与“迟”的关系。乾隆继续说:“予临御五十年,凡举二大事,一曰西师,一曰南巡。西师之事,所为宜速而莫迟者。幸赖天恩有成,二十余年疆宇安晏,兹不絮言。若夫南巡之事,所为宜迟而莫速者。我皇祖六度南巡,予藐躬敬以法之。兹六度之典幸成,亦不可以无言。我皇祖荡荡难名,予藐躬瞠乎景仰,述且弗能,作于何有。然而,宜迟莫速之义,则不可不明示予意也。盖南巡之典,始行于十六年辛未,是即迟也。南巡之事,莫大于河工。而辛未、丁丑两度,不过敕河臣慎守修防,无多指示,亦所谓迟也。至于壬午,始有定清口水志之谕;丙申,乃有改迁陶庄河流之为;庚子,遂有改筑浙江石塘之工。今甲辰,更有接筑浙江石塘之谕。至于高堰之增卑易砖,徐州之接筑石堤并山,无不筹度咨诹,得宜而后行。是皆迟之又迟,不敢欲速为之。夫臣之事君,其有知不可,而强诤者,鲜矣。河工关系民命,未深知而谬定之,庸碌者惟递旨而谬行之,其害可胜言哉。故予之迟之又迟者,以此。”

乾隆的“迟速论”,一改以往人们对“欲速则不达”的单一通行看法,而是辩证地看迟与速的关系,既有宜速而莫迟,也有宜迟而莫速,有耳目一新之感。

乾隆五十九年(1794)四月二十五日,乾隆令太监鄂鲁里传旨造办处,挑选良玉制作《南巡记》玉册十片,“交苏州织造舒文成做”。

乾隆五十九年(1794)十二月二十日,乾隆再令太监鄂鲁里传旨造办处,挑选良玉制作《南巡记》玉册十片,“交苏州织造舒文成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