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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与玉
1.4.5.1 第一节 继续打击贩卖玉石

第一节 继续打击贩卖玉石

高朴私采玉石案件,对乾隆的打击很大,不仅自己的宠臣被正法,大批官员和玉商也被处置。同时,朝廷内外要求开放玉石市场的呼声更加高涨。

乾隆没有反思自己在玉石政策上的得与失、功与过,他内心深处固守着一代天子唯我独尊、一言九鼎的行为防线。在办事、做事、处事上,他不会过于迁就民意和民声,也不会频频附和臣僚和属下。即便一件看似常理、常规或是人之常情的事情,他也会始终不渝地按照自己的思维定式去坚持。社会的前进、进步,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往往因此而停滞或大打折扣。

乾隆继续坚持从严的玉石政策,乾隆初年稍为宽松的玉石买卖政策,在高朴案后也一律废止。朝廷遵照乾隆的旨意,继续依照大清律例“私贩新疆玉石者,比照窃盗计赃科罪,枉法赃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从严、从重、从快处置私贩玉石人员。

但即使乾隆继续从严的玉石管制,大清律例也亮剑高悬,但由于玉石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巨大的诱惑力,很多人宁愿冒坐牢杀头的危险,也要继续偷偷地进行玉石挖采和买卖。高朴玉石案发后至乾隆末年,这种态势有增无减,私贩玉石的事件仍不断发生,致使苏州、扬州等地的玉器买卖,继续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

从下面一起乾隆末年发生的私贩玉石案件中可以看出,玉石民间的买卖,在当时还是被严格禁止的。玉石的虚浮价值在朝廷的一再打压下,虽有很大的下滑,但仍具有一定的经济诱惑力。商民为谋生,仍愿意冒险从事玉石买卖。乾隆虽已年届八旬,但惩治贩卖玉石的决心,依然坚定不移,一如既往。

乾隆五十三年(1798)八月间,甘肃武威县从事毛毛匠营生的回民海生莲,因本行生意在当地经营惨淡,“出口至叶尔羌地方寻觅生意”。

乾隆五十四年(1799)正月,海生莲在新疆八杂尔市内像以往一样在寻觅生意,忽见一回民手中拿着几块玉石在找买主。海生莲知道玉石是朝廷禁止民间买卖的物品,但他也知道玉石在内地南方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最终,还是利益战胜了恐惧心理。他“用茶叶一封、海龙帽檐一副,向不知姓名的回民换得渣子玉石六块,共重二十六斤”。并将玉石小心地埋藏在住所的床底下。

两个月后,海生莲见没有什么风吹草动,于是将玉石从埋藏的寓所内起出,并用当地普尔钱四百文,雇人将玉石带往阿克苏。此时,海生莲已先期到达阿克苏,接手玉石后,将玉石埋藏在河边。

五月初八,海生莲遇见从喀什噶尔做生意归来的老相识——车夫马成保,海生莲“许给脚价三十两银,令马成保将玉石带至肃州”。此事正巧被马成保的同行马开功窥见。为避免马开功妒忌举报,海生莲“许给银五两,嘱弗声张,言定到肃州付银”。

于是,马成保、马开功二人将两块方木挖空,将玉石装入,绑在车辕下,于五月十三日从阿克苏动身赴肃州。可没走多远,当马车行至扎不卡伦时,即被驻卡官兵搜获。

经报请喀喇沙尔办事大臣明兴批准,驻卡官兵将海生莲、马成保、马开功三犯押往内地审办。因偷贩玉石系朝廷重案,为表示当地官员对此案的高度重视,陕甘总督兼甘肃巡抚勒尔谨亲自审理此案。

案件很快审理完结。勒尔谨在给乾隆的结案报告中称:“此案海生莲系内地回民,胆敢出口私贩玉石,辗转埋藏,雇人偷运。马成保也系内地车户,明知海生莲私买玉石,辄敢图得银两,代为设法夹带,情节均属刁滑。所换玉价仅值四两六钱,该犯即口许脚价银三十两,以枉法赃,拟以杖徒。虽已加重办理,但该犯等贪狡性成,徒满仍回原籍,殊难保其不再行出口私贩,自未便仍留本省,致令滋事。海生莲、马成保均应从重杖一百、流三千里,以示惩戒。同行车户马开功,因海生莲许银五两嘱弗声张,即行允从,虽其赃未入手,但知情隐匿,应照律,于海生莲等流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海生莲口许银两均免。着追搜获玉石,应听阿克苏遇便解京。”

乾隆五十四年(1789)九月初十,乾隆在勒尔谨的奏报上朱批:“依议。钦此。”

乾隆对玉石的偏爱和情有独钟,使其对新疆当地民人偷采偷贩玉石,一直深恶痛绝,直到临退位前,这种态度始终没有改变。

乾隆五十九年(1794)七月,乌鲁木齐都统尚安被乾隆亲下谕旨,更改姓名为宜绵,调任陕甘总督。

乾隆六十年(1795)七月,宜绵在其管辖的嘉峪关关卡,查获新疆当地民人王宜修等九人,在玛纳斯偷采碧玉二百六十八斤的犯罪事实。

新疆玛纳斯山盛产碧玉,朝廷贡玉中的绝大多数碧玉,都产自这个山区。由于质地温润、纯净的上等碧玉不仅数量少,其价值也接近白玉,所以乾隆对该山碧玉的开采颇为关注,曾一度禁止开采。

乾隆在得知有人私自偷采贩卖玛纳斯山碧玉后,大为不悦。虽然已到退位之年,乾隆还是给内阁下了一道谕旨。

乾隆在谕旨中说:“玛纳斯山内所出碧玉,早经严禁。今复拿获九人,想来内地白玉、碧玉皆系由新疆偷采者,不然从何得来。着交经过地方各大臣等,严饬隘口驿站,不时留心搜查,毋得稍有疏漏。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