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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与玉
1.4.4.7 第七节 人员处置

第七节 人员处置

高朴私采玉石案涉及官商民人上百余人,被朝廷司法行政处理的也有几十人之多,主要被处罚人员如下:

高晋,两江总督、大学士。因未奏报高朴差家人李福到苏州办贡玉,以及发给护牌行为过失,自请每年扣缴养廉银五千两,革去大学士职衔。吏部议处结果,欲革去高晋大学士职衔。乾隆最终裁决:“不革大学士职。”

勒尔谨,陕甘总督。因未能及时查获玉石走私,而“自请上缴罚银四万两,以赎李福运玉过境失察及其他贩玉过境失察罪”。

萨载,署两江总督、江南河道总督。因“未审出李福持有两江总督高晋的护牌及代为上税并放验过关等,而自请革职,并上交银二万两赎罪”。

乾隆四十四年(1779)十月初六谕令:“萨载着从宽,免其革任,仍注册。”

巴延三,山西巡抚。因“李福过境失察罪,自议罚银四万两”。

杨魁,江苏巡抚。因高朴家人李福在苏州卖玉数月及往返过境失察,自请革职,并自乾隆四十三年(1778)起,“每年缴银八千两赎罪”。

img9望,浙江巡抚。因“李福等过境视察之罪,自请罚银二万两赎罪”。

绰克托,总理新疆办事大臣、吏部尚书、御前侍卫。因“未能据实参奏,通同徇隐,几酿事端,深负朕恩”,而被乾隆革职,拿交刑部治罪。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月十八日,内阁奉上谕:“绰克托着加恩改为缓决。”乾隆四十四年(1779),绰克托被补授吏部侍郎。

舒文,苏州织造兼理关务、武备院卿。因高朴家人李福等在苏州售卖玉石半年有余失察,自行议罪,上缴银五万两赎罪,并按年扣除织造养廉银一万两。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月初三日谕令,舒文“白身在苏州织造上效力赎罪”。

毕沅,陕西巡抚。因拿获高朴家人常永后,未能令其如实招供,被乾隆严行申饬,并自行议罪,缴银三万两。

伊龄阿,两淮盐政。因从李福处购买一块玉石,自行议罪,罚银一万零五百两。

寅著,淮安关监督。因收走李福护牌未及时上缴,自请罚银二万两。

基厚,江宁织造。因高朴差李福带给书信、黑羊皮等物未举报,自请交部治罪。乾隆四十四年(1779)十月初六日谕令:“基厚加恩降二级,从宽留任。”

西宁,高晋的胞兄,高朴的堂伯,基厚的父亲。因李福投书基厚,未予举首,自请罚银一万五千两赎罪。

常喜,库车办事大臣。因查出回民贩玉而未及时陈奏,“致滋弊窦,实属错谬”,交刑部严加议处。

宋国img10,兵部郎中。高朴离京赴叶尔羌任职后,欲卖掉在京房子,宋国瑽借给其银两。

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月十八日谕令:“宋国瑽以兵部司员,乃敢借给高朴家银两,明系因其为兵部堂官,借端交结,实近来少有之事,不可不严加惩儆。宋国瑽着改军台效力赎罪。钦此。”

纳苏图,宫中侍卫。随高朴赴叶尔羌办差,为高朴从叶尔羌带回京城家中银一千二百两、羊毡三条。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二月十四日谕令:“绞监候,秋后处决。”

达三泰,叶尔羌办事司员,高朴同僚。因怂恿高朴,派累回民,串商牟利,婪索多金,助恶之尤,情节可恶等多项罪名,被刑部拘留。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一月二十日谕令:“就地正法,并将其尸骸抛弃荒野,不准收殓,以示惩儆。”

吴烟,浙江泗安巡检。因李福过境失察,革职,交部议处。

萧学儒,浙江长兴县县丞。因李福过境失察,革职,交部议处。

耿学模,浙江长兴县知县。因李福过境失察,革职,交部议处。

杨成龙,浙江湖州府知府。因李福过境失察,革职,交部议处。

孔毓文,浙江杭嘉湖道。因李福过境失察,革职,交部议处。

国栋,浙江按察使。因李福过境失察,革职,交部议处。

孙含中,浙江前任布政使。因李福过境失察,革职,交部议处。

陈之铨,安徽道员。因纵令管门家人袁炳堂在叶尔羌送交高朴家人金银绸缎等物,并贩卖玉石渔利,革职,交部议处。

鄂对、阿布都、舒库尔,伊什罕伯克。三人因在高朴私行派拨三千人前往密尔岱山采取玉石过程中,伙同奸商潜往内地售卖玉石,被就地正法。

卫全义、冯致安,临汾人。在叶尔羌贩卖玉石,虽事在高朴通同买玉之前,但托人私买叶尔羌官玉,亦有应得之罪。谕令“查拿解京,查封家产”。

李福,高朴家人。为高朴偷运玉石数千斤至苏州售卖,且从中得利。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二月十四日谕令:“斩立决。”

常永,高朴家人。为高朴偷运玉石数千斤至苏州售卖,且从中得利。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二月十四日谕令:“斩立决。”

孙福,高朴家人。屡往密尔岱山私贩玉石。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二月十五日谕令:“将孙福一犯发往伊犁,给厄鲁为奴,以示惩儆。”

沈太,高朴家人。参与高朴玉石走私案,虽无具体犯罪情节,但“罪情亦甚重大,严押解京处究”。

熊濂,高朴的书办核管家,具体管理笔墨事项。为高朴私卖玉石服务,得银四千两。同时,高朴为其出银五百两捐官,其中捐州同知衔用银三百六十两,捐加级用银一百四十两。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二月十四日谕令:“绞监候,秋后处决。”

张銮,又名张名远,商人。为高朴贩卖玉石牵线搭桥,以交结大臣、串通牟利罪名逮捕。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二月十四日谕令:“处以绞刑。”

赵钧瑞,又名赵乡约。伙同高朴家人私贩玉石万余斤,以交结大臣、串通牟利罪名逮捕。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二月十四日谕令:“处以绞刑。”

吴凯洲等,玉石商贩。因在泉州收购玉石四百六十二斤被抓。经查,吴等人购买玉石系“与高朴无涉者,即不必追究。玉石入官,将人释放”。

杨添山等,玉石客商。因在肃州买得零星玉石,在湖北襄樊城被拿获。经查,杨等人购买玉石系“与高朴无涉者,即不必追究。玉石入官,将人释放”。

李泰来、顾文简,玉石商贩。二人从赵钧瑞处购买玉石,拿获后,李泰来“愿罚银八千两,顾文简愿罚银一万两,并请求免缴玉料,以赎误买玉石之罪”。乾隆谕令:“二人罚银如数追出入官,将李、顾二人释放。”

戴殷侯、夏炳乡、谢士古、洪继述、祝云章,玉石商贩。在购买李福玉石后,“戴殷侯卖玉获银三千五百两,夏炳乡卖玉获银六千两,谢士古卖玉获银三千两,洪继述卖玉获银二千两,祝云章卖玉获银五千两”。五人请求缴银,免追玉料。乾隆谕令:“业经认罪缴银,免其追玉之罪。”

任效,李福朋友。未参与李福的玉石买卖,仅顺道搭乘李福船只一段路程。乾隆谕令:“杖责递籍。”

肖得福,大诃驿长随。因敲诈李福随行马万金银九百七十两。乾隆谕令:“交刑部严加刑讯。”

包万顺(苏州人)、赵爱(山西盂县人)、彭信义(山西曲沃人)、张善贵(山西曲沃人)、李尚贤(山西太平县人),五人在苏州开设玉石铺面,收买新疆运来的玉石,但均与高朴案无关。五人买卖的玉石银四万一千七百五十七两,解京入官。即行释放回籍。

徐茂如,玉石商贩。经严审,徐茂如对高朴案不知情,不必追究。玉石入官,将人释放。

徐盛如,苏州玉商。审讯高朴案时,有“徐茂如共同贩玉潜回苏州”的供词。经查,苏州没有徐茂如,而有一个开玉行的徐盛如,遂将徐盛如拿解到京。经审讯,徐盛如虽曾在阿克苏贩卖过玉石,但确实是在高朴来新疆任职之前,实与本案无关,且此时徐茂如已被永贵在叶尔羌拿获。但徐盛如在阿克苏所买玉石,折成银两全部入官,其本人“奉旨释放”。

赵世保、赵金海、佘金宝、卫良弼,玉石商贩。审查高朴玉石案时,牵出四人在叶尔羌贩卖玉石多起。四人贩玉银十四万一千两,全部解京入官。

上述所列被惩处人员,仅为高朴私采玉石案中涉案人员的一小部分,高朴私采玉石案涉及的新疆、甘肃、陕西、山西、安徽、河南、直隶、浙江、江苏等省区及沿途驿站,受处分的人员很多,多属革职、降级、调离、从宽留任、训斥、申饬、警告、记过者,均未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