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初创设养廉银制度
一、设立背景
大清定鼎中原后,由于国力不强、财政不宽裕,各衙门官员办公费用很少。
顺治二年(1645)规定,凡在京衙门官员,分别等次,每月支给不同数量办公用的公费银。当时的公费银很少,各衙门撰写公文的笔帖式,每月公费银只有一两,而且如果“有事故未领者,不准补给”。同时规定,宗人府公以下官员支给公费银,贝子以上者不准支给。
康熙二十年(1681),康熙皇帝发布恩诏,对各衙门官员按照品级,一律发给公费银,而且数量略有提高。具体规定为:左右宗人、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总管銮仪卫事、内大臣等,各五两;侍郎、学士、副都统、通政、各正卿、内务府总管、詹事、宗人府府丞、銮仪使等,各四两;左右通政、少卿、少詹事、祭酒、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庶子、宗人府理事官、郎中等,各三两;内阁侍读、侍讲、参议、寺丞、庶吉士、员外郎、主事、中书、署正、翰林院詹事、翰林院有品级的笔帖式等,各二两二钱;太常寺博士、各部司务、理藩院知事副使、国子监监丞、翰林院五品笔帖式等,各一两五钱;国子监助教、学正、典籍、内阁帖写官学生等,各一两。职位更低的,以米粮顶替银两。
由于是祖上确定下来的规矩,即便后来有了养廉银制度,公费银也没有取消,而且大大提高,有的已经与养廉银数量相当。
如,乾隆七年(1742),陕西赤金卫守备,俸银七十四两,养廉银六百两,公费银三百六十二两;乾隆三十年(1765),安徽庐凤道兼凤阳关税务,养廉银六千两,办公银六千两。
清初,官员办事,公款不够,就要自掏腰包。官员外出公干,要自备干粮,不许扰民,已是定制,当时也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合理的。
天聪三年(1629)正月,皇太极发布谕旨:“人臣以称,职为先。奉差出使之人,定例各自备糇粮,毋许科眼民间食物,违者罪之。”
当官员的俸禄提高了,国家逐渐富足起来了,人们的想法就多了,内政政策无论你怎么调整,总有不全面、不完善的地方。
官场上设立养廉银,就好像用一个罪恶的情节来讲述一个美丽动人的故事。养廉银制度好像人类胚胎干细胞移植,它可以使一个瘫痪病人重新站立起来,也可以使这个病人永远地倒下去,而失去活着的权利。
清代养廉银的设立,使官员在办理公务时,手中有了更充裕的零花钱。但也使官员有了更多的送礼机会。
二、用途和效果
顺治元年(1644),朝廷在京文武官员的俸禄,依照明朝旧例计发,年俸标准如下:
正一品文职俸银二百一十五两五钱一分二厘,武职九十五两一分二厘;
从一品文职俸银一百八十三两八钱四分四厘,武职八十一两六钱九分四厘;
正二品文职俸银一百五十二两一钱七分六厘,武职六十七两五钱七分六厘;
从二品文职俸银一百二十两一钱七分六厘,武职五十二两三钱四分;
正三品文职俸银九十九两二钱三分五厘,武职四十五两二钱四厘;
从三品文职俸银八十八两八钱四分,武职三十九两三钱四分;
正四品文职俸银六十二两四分四厘,武职二十七两三钱四厘;
从四品文职俸银五十四两七钱三分六厘,无武职;
正五品文职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武职十八两七钱六厘;
从五品文职俸银三十七两六钱八分四厘,武职十六两五钱三分四厘;
正六品文职俸银三十五两四钱六分,武职十五两二钱一分;
从六品文职俸银二十九两八分四厘,武职十二两四钱三分二厘;
(正七品以下没有武职)
正七品文职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
从七品二十五两八钱九分六厘;
正八品二十四两三钱二厘;
从八品二十二两八钱八厘;
正九品二十一两一钱一分四厘;
从九品十九两五钱二分。
以上可以看出,朝廷官员的俸禄很低,正一品官员的一年俸禄,不够买一块五斤重的山料玉石料。官员如此低的收入,在社会上办事生存,很难抵挡得住形形色色的诱惑。
为提高官员的俸禄和生活补助,顺治四年(1647)朝廷议准,在外文职,照在京文官按品级支给俸银。标准如下:
总督岁支薪银一百二十两、蔬菜烛炭银一百八十两、心红纸张银二百八十八两、案衣家伙银六十两;
巡抚岁支薪银一百二十两、蔬菜烛炭银一百四十四两、心红纸张银二百一十六两、案衣家伙银六十两;
织造官照品支俸薪外,岁支蔬菜烛炭银一百零六两、心红纸张银一百零八两、案衣家伙银六十两;
学政、巡按、巡盐、巡茶、巡仓御史,岁支薪银三十六两、蔬菜烛炭银一百八十两、心红纸张银三百六十两;
左布政岁支薪银一百四十四两、蔬菜烛炭银八十两、心红纸张银一百二十两、修宅家伙银四十八两、案衣银五十二两;
右布政岁支薪银一百四十四两、蔬菜烛炭银四十两、心红纸张银四十两、案衣家伙银八十两;
按察使岁支薪银一百二十两、蔬菜烛炭银八十两、心红纸张银一百二十两、修宅家伙银四十八两、案衣银五十二两。
即使总督衔官员,俸禄、薪银、蔬菜烛炭银、心红纸张银、案衣家伙银,五项共计八百零三两银,在当时也买不了一块十斤重的和阗子儿玉。
为改变朝廷官员俸禄过低、公费银太少,吸取前朝官员贪污腐败的深刻教训,顺治皇帝最初认为,只要给官员增加俸禄,就自然可以养廉了。
于是,顺治元年(1644)五月,顺治发布谕旨:“增常禄,以养廉。”这是大清国建立后,由皇帝发布的第一道关于养廉银的谕旨。当时,养廉银还只是为文职官员专门设立的。
顺治四年(1647),顺治对养廉银的用途做了进一步说明。他说:“文职官员除额设俸薪外,有必不可缺之费用、衙役等项,所以资养廉,供使令也。”
雍正朝,雍正皇帝将在京满汉文武官员的俸禄和俸米,统一计发,不再有所区别,且在俸禄和俸米的分配上,除了九品官员外,其余官阶不分正从。在京文武官员每年的俸银和俸米的分配如下:
正从一品,俸银一百八十两、俸米九十石;
正从二品,俸银一百五十五两、一俸米七十七石零五斗;
正从三品,俸银一百三十两、俸米六十五石;
正从四品,俸银一百零五两、俸米五十二石零五斗;
正从五品,俸银八十两、俸米四十石;
正从六品,俸银六十两、俸米三十石;
正从七品,俸银四十五两、俸米二十二石零五斗;
正从八品,俸银四十两、俸米二十石;
正九品,俸银三十三两一钱一分四厘、俸米十六石五斗五升七合;
从九品,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俸米十五石七斗五升。
雍正朝时,雍正进一步强化了养廉银制度,他在写给户部的一个上谕中说,从前各省办公,除了那么一点固定公费,没有其他费用可以动用和支出,为了办成和办好一件事,官员之间互相接济,同受其累。后来,山西巡抚诺敦提出,将各衙门一年办公经费,按照衙门事务的繁简,确定公费的多寡,再派发养廉银,“俾公事、私用,咸足取资”。此时,养廉银已经涉及武职官员。
事务只要从特殊性变成了普遍性,欲办此事务的最初目的和意图,必然会走样和变味儿,作用也不再存在。雍正皇帝正式建立养廉银制度,也最终为养而不廉种下了祸根。
雍正五年(1727)正月,雍正决定将发放养廉银的范围扩大至武职人员。他在发给内阁的上谕中说:“各省将军俱已量给养廉银两,惟奉天、宁古塔、黑龙江三处将军并无养廉之项。着将长芦盐科余银内,动用六千两,分给三处将军。至旗下大臣及有职掌之官员,亦宜量给养廉。着动用两浙盐科余银一万两,分给两翼前锋统领、护军统领、前锋参领、护军参领、前锋侍卫等。再动用两淮盐科余银二万四千两,分给八旗都统以下至参领等官。”
虽然养廉银设立的目的,是避免官员出现办公事时自掏腰包的尴尬局面,但清代养廉银制度在文武职官员内全面推行,也使得清代大部分官员有了俸禄以外个人私用的“活钱儿”。而这种“活钱儿”也逐渐“变味”,远远超出了养廉的范围,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到了雍正末年,养廉银制度已逐渐显露出弊端。有的官员随意滥用养廉银,有的假公济私,有的挪作他用,有的任意挥霍等等。雍正感到,如果再任其发展下去,势必造成官费公银的巨大浪费,败坏官员形象,动摇吏治根基。
雍正十三年(1735)六月,雍正给户部发了一道上谕:“数年以来,朕留心观察,外省布政使中,竟有庸劣无识之人,将此项银两视为无足轻重之物,而不念其为民脂民膏,或挪补借支,或任意费用。前任含糊交代,后任不便深究,竟将有关国计民生之项,渐成纸上空谈。而督抚亦不查察,似此日久愈难清楚矣。在当日举行之初,朕原降旨,此事若善于奉行,则地方可受其益;倘奉行之不善,则地方转受其累。今览今日情形,恐渐有不妥之处,将来贻人以实,则非朕准行之本意也。”
随后,雍正提出了解决这些弊端和问题的办法。他继续说:“着户部先行查照各省公费养廉银两,其有按年造册咨送,及虽有册籍而笼统开造者,其中必有不清之处。即着勒定限期,令造清册,送部核查。至于清查之法,应自该省议定公费养廉之年份起,至前任卸事之日止,将额征公费完欠杂支,同余剩未给各数目,按年归款,逐一彻底清查。如此,则各省存公银两,可以渐次清理,而接任各官,收支亦必慎重,于国计民生,均有裨益矣。”
雍正皇帝设立养廉银,本是因为官员办事辛苦,花费较多,出于对属员臣下的爱惜和关爱。但养廉银执行过程中的走样,也使其最终成为官员敛财聚财的最好借口,和以此发财致富的重要手段。
三、乾隆的态度
乾隆朝,养廉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上到总督、巡抚,下到水利工程人员,都派发了养廉银。连守卫扈从,也因为“差务较繁,若家计维艰,当差未免拮据”,也“一概赏给马钱”。同时,养廉银的数量不仅大大超过俸禄,有的还超过了公费银。
乾隆七年(1742),一个守备年薪只有白银七十四两,公费银三百六十两,而养廉银达到了六百两;苏州织造办公银一万五千两,养廉银二万二千两,后来养廉银又增至三万多两。
各省督抚的养廉银,多寡悬殊,有的达到两三万两,有的只有几千两。当时派发养廉银的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区差别,如离京城的远近,也考虑到了事务的多少和繁简。
乾隆十二年(1747)五月,乾隆以“督抚俱属办理公务,而养廉银多寡悬殊,似属未均”为由,令军机大臣,“酌量地方远近,事务繁简,用度多寡,定议具奏”。
乾隆朝的这次养廉银改革,目的是“消高、保中、增低”,缓解因养廉银派发不均,而引发的种种矛盾。
但朝廷的政策不是“一碗水端平”,有些偏远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实在落后,人民生活十分贫苦,在此驻扎的大清官员养廉银不但不涨,还要削减,以拉进与当地民众的生活距离。
乾隆二十五年(1760),大清朝廷派驻西藏、西宁的大臣,“均岁给养廉银三千两”,乾隆觉得“未免过优”,于是下令两处驻扎大臣养廉银内,“各减银一千五百两”。
养廉银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一路风雨飘摇,从未一帆风顺过,特别是乾隆二十年(1755)以后,因养廉银而派生出来的各种弊端,更是明显地暴露出来。如,用养廉银为皇上、皇太后办贡等。
乾隆为此深有感触地说:“养廉一项,乃国家优恤臣工,厚予禄婿,以资办公之用。”长此以往,必然“过滋靡费,累及民间”。
还有的官员,逐渐摸清了门路,开始透支按季度发放的养廉银,被乾隆下令制止。乾隆说:“嗣后无论大小等官养廉,一概不准透支。自行滥支者,一经发觉,从重治罪。”
但是,更有织造、盐政,利用养廉银和公费银,购买当地商人的玉器,进献皇上,引起乾隆的愤怒。同时,也引起官场因钱而生的各种腐败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