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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与玉
1.3.5.3 第三节 不该忘记的小事

第三节 不该忘记的小事

一、房舍

清初,造办处工匠做活的地方大多条件简陋、“房屋窄小”,需要翻新改造。造办处作坊房舍的搭建翻盖,一般不用奏请皇上批准,内务府大臣或以下官员批准即可。

乾隆元年(1736)春月,造办处准备请示改造珐琅作房舍。这时的珐琅作,承办上用的活计较多。这些珐琅器的白瓷胎,应为雍正年间烧造,因为这一年景德镇春季大运瓷器还未运至京城。

四月十六日,催总默尔参峨请示内务府大臣海望,要求建造珐琅作房舍三间,并将珐琅作正房三间纸样一张,一并呈海望审核。

海望审核后回复:“照样盖造,所用木料瓦片,行房库拆用。买办杂项、物料、夫匠工银,用本处钱粮盖造。记此。”

仅用了两个月时间,珐琅作三间瓦房就建造完成。由此可见,当时造办处作坊用房,确实比较简单、简朴,甚至简陋。

乾隆九年(1744),这一年京城雨水格外得多,有时一连几天瓢泼大雨,让京城这些砖石泥瓦结构的房屋着实洗礼了一番。

九月二十二日,雨季过后,京城百姓的房舍出现塌倒漏陷,一片狼藉。宫内造办处的作坊也未能幸免。玉作三间工房,“因经雨坍塌”,其他各作的院墙也都有倒坏,翻盖费时、费工、又费银。为了节省开支,怡亲王、内务府大臣海望、御前侍卫安宁经过研究,只批准部分坍塌的玉作三间工房,“粘补收拾”。

造办处作坊工房的破烂简陋,不仅仅是夏季雨水所至,想必是由来已久,不是修修补补就能了事的。玉作三间工房是修补妥帖了,其他工房仍是旧貌,就连办公室和库房也是如此状况。

乾隆十年(1745)年三月的一天,司库白世秀受邀做客内务府大臣海望家。下属到上司家做客,最忌讳谈公事,奉承话还说不过来呢,哪能说让上司添堵的事呢?但白世秀觉得海望大人今天难得有好心情,席间,他还是对海望说了造办处工房的破旧现状。这回他没说作坊干活用房,只说办公用房。

白世秀说:“造办处活计库一座、办事班房二间,屡年经雨,俱各渗漏。活计库栅栏日久糙烂,库内难以收上交物件,班房也难接办差事。请大人批准,将活计库并班房粘补渗漏,栅栏下半截换做新的,以便库内好收御用之活计,班房亦好接班差务。”

海望一听这事,心情顿感不快,刚要给脸色,转念一想,这库房存贮的是上用物件,一旦损毁,皇上怪罪下来,谁也担当不起。尽管心情不悦,海望还是将此事告知了庄亲王。最终由侍读学士沈嵛、郎中色勒、员外郎李英等,办结了此事。

洋匠的房舍条件也一样简陋。在改建珐琅作房舍时,栢唐阿王幼学,对西洋人郎世宁的画房实在看不过去,请求予以修整。

王幼学在写给监察御史沈嵛、员外郎满毗的信函中说:“西洋人郎世宁画画房,原有天棚一座,面宽三间,因过夏经雨,以致绳苇糙烂,不敷苫盖。今另换新绳,加添帘苇,重新搭盖。”

当时的办事效率还是很高的,两天后,催领白世秀即领来绳苇等物件,安排匠役重新搭盖了郎世宁的画房。

二、防火

宫廷内的建筑都是砖木结构,平日生火做饭、冬季烧火取暖,加之北方风干物燥,很容易引起火灾。所以,宫内最大的安全隐患就是火,防火可以说是当时内廷安全工作的第一要务。

宫廷院内摆放的大缸,可以用来点缀装饰,但最重要的功能是平日接存雨水,以供灭火之用。

造办处平日里承做的众多物件,大部分要存放在库房里,一旦失火,责任谁也承担不起。当时的造办处官员,就很重视安全防火工作,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乾隆七年(1742)九月二十日,司库四格照例巡视库房时,走到接活房和值班房时,感觉两班房与库房挨得太近,班房内夜晚有烛台,易引发火灾。四格认为,“库务一事实属紧要”,不能有任何怠慢。

于是,四格书面请示内务府大臣海望,函中说:“凡有一应旧贮以致新收,俱系内廷钦交御用器皿之物,理宜敬谨细心,严密存放。玉器、古玩、玻璃、木器活计等项,应当珍重,按次序安放,贮库查看,方庶免外越之过。但今库贮活计日渐致多,而接办事务并值宿人等班房,俱与库房相连甚近,时值冬令,而火烛等项攸关匪轻。”

司库四格提出安全问题后,最后还提出了解决办法:“请将接办事务及值宿人等,另设立班房一处,而现今班房,一并做库房应用方妥。”

安全防火事关重大,谁也不敢轻视怠慢。海望立即准行,令四格将实用买办物料工价细数银两,算明呈递。班房与库房的调整改造工作,很快落实完成。

三、丢失

乾隆四十一年(1776),造办处送往苏州承做器物的玉石,还未出京,就发生了被盗案件。

这年的十月初二,造办处奉旨挑选玉料,送交苏州织造承做“摆宁寿宫团圆桌用”的玉双陆、玉象棋等器物,以及珊瑚珠三色如意穗。乾隆令造办处:“速交苏州成做,务必于年内送到。”

十月初六一大早,苏州差遣的坐京家人胡允成、姚德二人,携带大小白玉五块、珊瑚珠七百三十颗,由京起程,当晚住宿长辛店。凌晨四更时起身,行至篱笆村北,时约五更时分,二人就地休息。

此时,夜静更阑,月色灰暗,不料放在地头上内装玉石五块、珊瑚珠七百三十颗的两件包裹,不翼而飞,疑被窃贼盗取。胡允成二人“当即四下寻觅,毫无结果”。

十月初七天刚亮,胡、姚二人来到良乡县报案,请求官府缉拿,同时报告了内务府。

内务府得知此事后,随即开展工作,“行文地方官,严行缉拿,务获”。一连三日昼夜缉拿,窃贼始终未见踪影。

十月初十,内务府不得不向乾隆皇帝据实禀报,报文称:“本月初六日发生玉石、珊瑚珠被窃一案,系本月初三,由内务府交出发苏州织造舒文成做双陆、象棋,珊瑚珠配做如意穗,俱令其于年内送到应用。今该织造家人胡允成等,并不小心谨慎,致使将交发官物于途中被窃。奴才随派番役各处访拿,并行文地方官,严行缉拿务获。至于该织造家人胡允成等,交织造舒文严加惩责。请由内廷照遗失之玉子儿、珊瑚珠,照数交出发往苏州成做,务于年内送到,务致迟误。再,遗失之白玉子儿并珊瑚珠,如拿获窃贼,得还原物,毋庸置疑。如半年内不获,着令苏州织造舒文照数赔交。谨此奏闻。”

乾隆接到奏报后,并未动怒,因为乾隆与舒文个人私交甚密,还没有到因一点官物材料丢失,而撕破脸皮的地步,更不会令舒文赔偿。

乾隆令太监胡世杰传旨:“其珊瑚珠、白玉,不必着舒文赔补。余知道了。钦此。”

四、偷盗

乾隆朝,宫内、圆明园等处多次发生太监偷盗玉器陈设案件。

乾隆七年(1742)四月二十三日,圆明园怀清芬殿丢失了两件玉器,一件玉如意,一件玉罐盖。这起案件本来并不复杂,也有当事人亲属的口供,但最后还是被当事人翻供了,当事人最终没有被处理,这在大清历史上应该是不多见的事情。案情是这样的:

圆明园怀清芬殿玉器丢失后,首领太监陈起麟立即报案。慎刑司随即派员将该殿看守太监张喜、林瑞、吴四、张池等四人圈禁审问,张喜等人均矢口否认知道此事,只是称在玉器丢失期间,本殿太监吴淞浦曾告假去探望哥哥吴三。

司官随即将吴三监禁,严刑审讯。据吴三供称:“三月二十四日,我吃过早饭后,我哥哥吴淞浦慌慌张张到我家来,当着我同我的女人的面,将怀里揣的一个包儿掏出来。我看是一条白绸手帕包着一个玉如意、一个玉罐盖儿。我哥哥让我看后,说这是玉的,你卖了吧。我说,我不敢卖。我哥哥说,你怎不敢卖呢?我说,我听说里头丢了东西,查得甚紧。我哥哥丢下这两件玉器,急忙拿了包玉器的白绸子手帕去了。我没有办法,既不敢报官,也不敢变卖,于是将这两件玉器藏在了自家的柜子里。三月二十七日,我哥哥来我家问那两件玉器卖了没有。我说,没有卖,藏在了柜子里。我哥哥打开柜子,将这两件东西拿了去了。到了二十八日晌午,我儿子安成在自家花园内玩儿,在水沟里掏出了这两件玉器,并拿给我看。我原认得这是我哥哥拿去的东西。二十九日,我到我哥哥家,叫出我哥哥来。我问我哥哥说,你拿去的东西如何埋在了水沟里,昨日被安成儿捡着了。如今家人都知道了,隐瞒不住,和你商量来了。我哥哥说,既是这样,你找个明白人商量着报了吧,随后关上了自家的大门。我回到家里,一时没了主意,考虑再三,最后还是决定报官。”

案情到此,应该很清楚了。但吴淞浦是怎么说的呢?据吴淞浦供称:“三月初一,因是我母亲的生日,我到我兄弟吴三家,他将安成儿捡得的玉如意、玉罐盖拿出来给我看。我说,这是玉的,像官东西,你好好收着,如果有人来认领,你就给他,一两日没人来,你就报官。到初四,我兄弟吴三到我家。我问,那两件东西还没报吗?他说我正是为这件事来的,人家都有知觉了。我说,快快往守备衙门里去报,人家若先报了,肯定会连累了你。”

二人各说各的,各有说词,各有各的理。于是,慎刑司的法官将吴淞浦、吴三二人提到一起当面对质。司官说:“吴淞浦,你听好了,你兄弟吴三将你偷出并埋藏玉器的情由俱已据实供了,吴三是你的胞弟,岂有无故赖你的理吗?你如今任意支吾巧饰,抵赖得了吗?快将如何偷盗埋藏的情由,一一据实供来!”

吴淞浦不慌不忙地说:“我兄弟说的俱是谎言。我凡有事,俱系告假方敢出来。且我兄弟来告诉我捡到玉器的情由,我曾告诉过我们的首领陈起麟,你到我们本处俱可查问。”

接下来,吴淞浦进一步举例说明,他没有作案时间,且有证人在场。他说:“三月十八日早饭后,我原告过假,往畅春园看首领李文升去,在他那里坐了一会儿,他留我吃了晚饭。又到露华楼郭首领郭世发那里坐了一会儿,然后我就回当差的地方去了,有恩佑寺的首领太监尹文登、太监重喜,以及和尚可证,求查就明白了。如今,我就应了偷玉器这事,也说不出安放东西的地方、偷盗的情形。若说人交给我的,我又说不出人来。如今受此重刑,还敢隐忍不据实供出来吗?”

随后,司官传讯了李文升、陈起麟、郭世发、尹文登、重喜等人。除首领太监陈起麟坚称“我实在记不清了”外,其余四人均承认有过此事。

最后,慎刑司经过合议后,给乾隆递上了结案报告。报告中称:“怀清芬殿内玉器遗失一案,现审得该处看守太监张喜、林瑞、吴四、张池,虽无的确证据,但伊等看守殿内陈设玉器,失于防范,以致被盗不合。查律载,若不觉盗者,减盗罪五等并罪,立杖一百。应将太监张喜等照律立杖一百,仍令当差。民人吴三捡得玉器,首报时更改日期,将伊胞兄太监吴淞浦供出,据此,究讯时又供词反复,亦属不合。应将吴三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系民折责三十板。太监吴淞浦拟仍交该处,令其当差。如拿获正犯之时,伊等内有伙盗知情者,另行从重治罪。可也,为此谨奏。请旨。”

此时,乾隆刚刚即位不久,对内廷丢失一两件玉器并不很在意。况且,偷盗者并没有被抓获。随后,乾隆在慎刑司的报告上朱批“知道了”,表示此事暂且搁置,并未继续追究。此事后来不了了之。

此后宫内发生的玉器丢失案件,当事人就没能这么幸运了。

乾隆三十一年(1766)十二月末的一天,造办处郎中德魁接到催长四德来报,说他在清点如意馆做得的成品玉器时,发现少了十八件。德魁急忙将此事报告奏事总管太监王常贵,请他速报皇上。

乾隆闻此后,并未大怒,而是传旨近日才由户部右侍郎平调总管内务府大臣的高恒,令其派员彻底调查。

一个半月过去了,高恒调查毫无进展,乾隆甚为不满。乾隆想,在内廷找不到,又无人承认,是不是东西已经转移出宫了呢?

乾隆三十二年(1767)二月十八日,乾隆传旨高恒:“去岁年底,造办处失去大小玉器十八件,现今尚未获得。若盗窃之人或潜带至苏州、扬州觅人售卖,亦未可定。”

当时驻扎苏州、扬州负责督造御用玉器的官员,分别是苏州织造萨载和两淮盐政普福。乾隆令高恒转告他们二人,在各自所辖之处“留心踩访,如有其物相似而认识不能真切者,即送京呈验,以辨真赝,并将物之来历问明,以便稽查盗窃真犯”。

尽管做了周密安排,但乾隆还是不放心不下,认为还应该把丢失的玉器绘制成图,交给苏州、扬州,这样更有利于侦破此案。于是,乾隆再次令高恒传旨:“除遵旨传谕外,所有玉器大小款式,相应一并绘图,知照该织造、盐政。钦此。”

四月十五日,十八件被盗玉器在扬州找到。原来是内廷太监张廷俊盗窃玉器后,托人带往扬州售卖。售卖人在兜售玉器时,被官府拿获。

按照清朝律例,偷盗内廷器物,应处斩立决。但乾隆考虑到张廷俊是在内廷做事多年的太监,不忍立斩。

四月十八日,慎刑司官员当面向张廷俊宣读乾隆的谕旨,张廷俊重镣在身,跪地接旨。谕旨全文:“张廷俊拟应斩,着改为监候,秋后处决。钦此。”

太监如果偷拿内廷官物,不论年纪大小,一经查实,均“从重治罪”。

乾隆二十九年(1764)三月初四,慎刑司奏报乾隆皇上称:“圆明园‘春雨林塘’十五岁小太监樊进忠,偷窃玉带钩一件后逃走,于二月二十八日在安定门外教场内,被慎刑司番役头目五十三抓获,被偷窃的玉钩也一并查获。”

乾隆并未因太监樊进忠年龄尚小,而从轻发落,而是于二月二十九日颁旨慎刑司:“交总管内务府大臣从重治罪。钦此。”

从樊进忠的口供中,可以看出他还是一个稚气未脱、内心还未发育成熟的少年。樊进忠供称:“我是宛平县的,民今年十五岁了。于十四岁上净身,二十八年(1763)十月间投进来,拨在‘春雨林塘’当差。素日俱是与同伴们进画舫斋宇内打扫。今年二月二十四日,我一个人进内打扫,见床上匣内的玉钩,我就起意偷了,揣在怀内,向首领徐进喜告假出来。到家里面来时,天已晚了,因不能进去,我就走到新桥原先认识的赵姓街坊家住了一夜。于二十五日早,走到雍和宫南路‘东春和当’,将玉钩当钱三吊,是我花了。后我就到海甸原先我认识的刘姓街坊家住着。到二十八日,我上城来,走至德胜门外校场,遇见番役拿获了。”

内务府审讯官们不信樊进忠的话,以为他在编瞎话,以前肯定还偷拿过别的东西,或伙同他人进行过偷窃。于是,“复掌嘴诘问太监樊进忠”。

此时,十五岁的小太监樊进忠已是泪流满面,他哽咽地说:“我进内当差年浅,一时起意偷了玉带钩,这就是我该死,此外并无偷过别项什物,亦无伙同偷盗之人。如有敢不实供,肯受刑么。”

见再也问不出什么了,内务府草拟了一份结案报告,上报乾隆皇上。报告称:“查,乾隆十六年(1751),和静公主府太监姜喜偷窃公主首饰,并吉祥房太监赵进忠偷窃官物衣服,俱经拟以杖毙在案。请将太监樊进忠亦照太监姜喜、赵进忠之例,即行杖毙,以昭国宪。至该副首领徐进喜,理宜将新太监严加防范,留意稽查。乃漫不经心,听任樊进忠一人入殿,致被偷窃,罪实难逭。应将副首领太监徐进喜,交宫殿监督领侍严加治罪。可也,为此谨奏。请旨。”

乾隆此时已五十四岁,膝下子女众多、儿孙满堂,但他没有因此而萌生恻隐之心。在内务府上奏的结案报告上,乾隆仅仅批了四个字“依议。钦此”,就无情地剥夺了一个年仅十五岁少年的生命。只因偷拿了御用玩物,就将一未成年人处以极刑,说乾隆草菅人命,实不为过。

乾隆二十九年(1764)三月十四日,年仅十五岁的小太监樊进忠,在净身进宫一年后,因偷窃玉带钩卖点零花钱,被棍棒打死。

乾隆朝,玉器被盗,相关负责人也要被问责,接受处罚,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制度。案件发生后,经过调查核实,对与案件有关的官员,无论官位多高,都要严肃处理。这绝非简单意义上的封建连坐制。连坐是指一人犯法,其亲属、亲族、邻居等连带受处罚,一般不涉及非亲非故的官员。

乾隆二十一年(1756)十月十二日,奉宸苑卿四格奏称:“丰泽园殿内,遗失玉墨床、玉笔山、玉水盛各一件。随即逐出寻觅,并无踪迹,理合将该处巡更、园户并随工、值宿、听从人等交慎刑司,严审究追。”

十一月初十,偷盗玉器的园户耿福禄,被提督衙门拿获,被处发往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随后,内务府会同慎刑司,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提出了意见。处罚意见中说:“当夜值宿,在工行走之披甲人七圣保,听从民人高应魁、五十四、李升,按照仓库不觉被盗罪,杖一百,分别发落;其巡更园户常绍、海亮、九儿、刘天绍、四达子,审系无干,应毋庸议;该工监督员外郎硕尔霍、天保、七十一,并未先事预防,以致遗失陈设不合,应比照监守不慎降一级调用、罚俸一年例,各降一级、罚俸一年;其奉宸苑卿四格,系该处事务大臣,应照失察例,罚俸一年。可也,为此谨奏。请旨。”

对案件涉及官员的处罚,乾隆向来不心慈手软,从以往和后来的许多涉案官员的审理和处理中,都可以看出乾隆的鲜明立场。

此次也不例外,乾隆在内务府和慎刑司呈上的报告上批示:“依议。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