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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心理学理论新编
1.3 第二章 社会学习理论

第二章 社会学习理论

社会学习理论并不是对某一单一的体系或学派的指称,而是一个含义不很明确的概念。它是在对传统行为主义的批判与继承中发展起来的,是当传统行为主义陷入危机之后,作为对这种危机的反应而形成的多种学习理论体系的统称。“社会学习”一词最早出现于1941年,美国心理学家米勒与多拉德用它来指代个体对他人行为的模仿。1954年,美国心理学家罗特尔提出了社会行为学习的一些基本原则,从而对社会学习理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班杜拉、米契尔等人开始对多种社会行为的发生发展进行研究,并采纳新行为主义心理学、认知科学、人本主义心理学等诸多心理学理论观点与方法技术来说明人类社会行为的获得与表现的过程及其规律性。在这个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目前称之为社会学习理论的庞大框架,并在心理学界与社会生活领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基本特征是强调学习现象的社会性,以对重要社会行为现象的重视与精巧的实验方法而著称。在行为主义的心理学史中,社会学习理论也常常被称为新的新行为主义或第三代行为主义。行为主义的发展构成了西方心理学历史逻辑中的一个环节,它使学习问题的性质在某种意义上发生了蜕变,表现为经典形态的学习理论,即关于行为获得的条件化过程的特定的心理学阐释,然后到强调中介机制的新行为主义学习论,再到社会学习理论的历史演变过程。社会学习理论虽然渊源于行为主义,但却强调:由于个体具有认知功能,学习(行为的获得或改变)在无实际奖赏或惩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因此,个体不是被动的有机体,他具有主动影响环境的能力。因为这些因素,人的行为机制就变得非常复杂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