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及其产生
商业银行是各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基础,适应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资金商品化、利率市场化以及银行与客户可以相互选择的竞争机制。它在美国称为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在英国称为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在德国称为信贷银行(Credit Bank),在日本称为普通银行(General Bank)或存款银行(Deposit Bank)。
关于商业银行的概念,经济、金融学界都有不同的表述,比如我国的大百科全书将其概述为“以利润为主要经营目的,以经营各种存款贷款为主要业务并向客户提供多种服务的银行”。而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将其定义为“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有的还将其表述为“指有能力贷款,至少部分贷款最终成为新的活期存款的银行”。尽管以上表述不同,但所包含内容基本是一致的,即商业银行是一个金融中介机构,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商业银行以存贷款为经营对象,商业银行能够利用负债进行信用创造,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基于上述概括和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商业银行逐步有了一个统一的认识,即商业银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以多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能利用负债进行信用创造,并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多功能服务的金融企业。
那么,商业银行是如何产生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早期商业银行的产生过程。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封建割据,铸币的重量、成色不统一。为了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货币兑换,于是逐渐从商业社会中分离出一种专门从事货币兑换的商人,即货币兑换商。后来,人们把他们所从事的行业称为货币兑换行业。他们最初只是单纯的办理货币兑换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随着商品交换的扩大,经常往来于各地的商人为了避免长途携带货币和保存货币的风险,把货币交给兑换商人保管,并委托他们办理支付、结算和汇款。如此一来,货币兑换商手中聚集了大量的货币资金,他们利用这些资金办理贷款业务。这样,货币兑换行业就发展成了既办理兑换,又经营货币存款、贷款和汇款等业务的早期银行了。
早期银行大都利息很高,规模不大,不能满足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需要。因此,客观上迫切需要建立起既能汇集闲置的货币资本,又能按适度的利率向资本家提供贷款的现代资本主义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的特征和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特征
根据商业银行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概括其特征:
1.商业银行是企业
商业银行具有一般工商企业的基本特征,即拥有业务所需要的自有资金,依法合规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以利润为最终目标,按商品经济的经营原则从事经营活动。
2.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
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主要表现为四点:①经营对象和内容特殊。一般工商企业所经营的是物质产品和劳务,从事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金融服务。②经营方式特殊。一般工商企业采取生产或买卖的方式经营,而商业银行采取是信用方式经营,不改变货币的所有权,只将货币的使用权作有条件的让渡。③经营效果特殊。一般企业创造的是使用价值,而商业银行创造的是能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存款货币。④商业银行责任特殊。一般工商企业只以盈利为目标,只对股东和使用自己产品的客户负责,而商业银行除了对股东和客户负责外,还必须对整个社会负责。
3.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的一种,但又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
与中央银行相比,商业银行是面向工商企业、公众及政府的金融机构,而中央银行是只向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具有银行特征的政府机关,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对客户办理具体的信贷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能够提供更多、更完整的金融服务,能够吸收活期存款,而且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泛,正向“金融百货公司”方向发展。而其他金融机构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只能提供某些方面的金融服务,业务经营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职能是指通过银行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社会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通过发挥信用中介职能,在资金盈余者与缺乏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闲置的资金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职能,实现了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且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的改变,对经济活动起到多层面的调剂转化作用:一是可以把暂时从再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的闲置资金转化为可用资金,从而在不改变社会资本总量的条件下,通过改变资本的使用量,为实现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可能性;二是可将用于消费的资金转化为能带来货币收入的投资,扩大社会资本总量,加速经济增长;三是可以把短期货币资本转化为长期货币资本,在盈利原则的支配下,还可以把货币资本从效益低的部门或行业引向效益高的部门或行业,形成对经济结构的调节。
2.支付中介职能
这一职能的实质是商业银行在办理负债业务的基础上,通过代理客户支付货款和费用、兑付现金等,逐渐成为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人、出纳和支付代理人。商业银行支付职能的发挥,是以活期存款账户为基础的,只有在客户保存一定存款余额的基础上,才能办理支付。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职能的发挥,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加速了结算过程和货币资金周转,促进了社会再生产的扩大。
3.信用创造职能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用其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就增加了资金的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商业银行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构成货币供给量的主要部分,因此,商业银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负债作为货币来流通,从而具有了信用创造职能。当然,商业银行不能无限制地创造信用,更不能凭空创造信用,它至少要受以下因素制约:第一,商业银行创造信用要以存款为基础;第二,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要受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自身现金及贷款付现率的制约;第三,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前提是要有贷款的需求。商业银行在发挥信用创造功能过程中产生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节约现金使用,节约流通费用,而且还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流通和支付手段的需要。
4.金融服务职能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职能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及其在提供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业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大量信息,运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手段和工具,为客户提供的其他服务。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化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个人消费也由原来单纯钱物交易,发展成转账结算。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要求,在强烈的业务竞争驱动下,各家商业银行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的发展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是指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形式。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情况不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也有所不同。但不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以效率至上、稳健经营、规模适度为原则。一般来说,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按组织形式划分为总分行制和单一银行制
1.总分行制
它是由一家总行和下设的若干家分行形成的以总行为中心的庞大的银行网络。实行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利用其分布在不同地区的国内外分支行的优势,为客户提供便捷方便的银行服务,同时聚集起巨额的社会资金。
总分行制的优点在于:一是总分制银行经营规模较大,易于采用现代化的管理设备,有能力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二是此类银行分支机构众多,易于吸收存款以及全系统内调剂和使用资金,使资金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三是此类银行内部可以实行高度分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便于金融当局的监管。总分行制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容易形成垄断,不利于竞争;二是要求总行对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并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和严密的成本控制手段。
2.单一银行制
单一银行制是指银行业务完全由一个营业机构来办理,不设立或不被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美国是实行这种制度的主要国家。单一银行制的优势在于:一是在单一银行制下,数量众多的银行存在可以维持竞争局面,不易产生金融垄断;二是有利于银行与当地政府的协调,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三是单一银行制在经营决策上自主性强、灵活性大,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改变经营策略。单一银行制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限制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不利于银行的发展;二是银行规模比较小,经营成本较高,难以取得规模效益,三是不利于资金的调剂,资金不易得到最优化的配置。
(二)按业务结构划分为全能银行制和分业银行制
1.全能银行制
也是通常所说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在业务领域内没有什么限制,它可以经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即不仅可以经营普通的存放款业务,而且可以经营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业务。
全能制银行的优点在于:全能银行能向客户提供全面、综合性的服务,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各种各样的信息,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要,同时使自己的业务多元化,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其缺点在于:容易导致金融业的垄断;容易引起银行的倒闭。
2.分业银行制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信托租赁业务截然分离,不同的业务由不同的金融机构经营,彼此之间存在明显的分业界限。
分业经营的优点在于:由于各种业务由不同的金融机构经营,从而可以避免金融业的垄断;由于业务分开经营,即使某一种业务发生问题,也不至于引发整个金融机构的倒闭。其缺点在于: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由于业务单一,竞争能力相对较低。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由于没有金融立法,因而对各金融机构来说,不存在规定上的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从实际来看,当时我国的金融机构也都是所谓的混业经营。90年代以后,我国颁布了几部重要的金融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都明确规定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的原则。
(三)按资本所有权划分为股份制银行和独资银行。
1.股份制银行
股份制银行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公司法律条文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注册,取得法人资格而建立起来的银行。其特点是银行资本来自不同的股东。股东是银行所有者,它们根据所持有股票的数量来拥有相应的投票权;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利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对商业银行的财务报告、重大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等予以审查和批准;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总经理(行长)是商业银行的行政首脑,执行董事会的决定,负责组织、施行、管理、协调银行业务的经营活动。
2.独资银行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私人银行,大多是由西欧大陆16~17世纪家族银行特别是德国家族银行演变而来,银行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种是国有商业银行,一般是由国家出资建设,银行的规模较大,其数量在现代商业银行中不算多,但其影响很大。
四、《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
《巴塞尔协议》是1975年2月成立的国际性常设跨国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国际统一银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文件的统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会员,自从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商业银行资本金标准和风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巴塞尔协议》也不断地发展。
(一)《巴塞尔协议》的发展
1.第一个《巴塞尔协议》
1975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一项文件,全称是《对国外银行监督的原则》。国际上称为《巴塞尔协议》,又称其为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协议的宗旨是制定国际合作监督的准则,按股权原则确定分行、多数股附属银行、少数股附属银行的定义,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性、外汇活动和头寸。
2.第二个《巴塞尔协议》
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又发表了一项文件《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1983年5月,在吸收了《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的基础上,出台了《巴塞尔协议(修订本)》,又称第二个《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国外分行的清偿力监督由母国当局负责,国外附属银行的清偿力监督责任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分担,合资银行的清偿力监督则分属于合资的各国;整个银行集团的资产流动性监督由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整个银行集团的外汇头寸由母国监管当局监督,国外分行的外汇、敞口头寸由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
3.第三个《巴塞尔协议》
1988年7月正式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它就是人们常提到的《巴塞尔协议》。其内容由四个部分构成:资本的组成、风险加权的计算、标准化比率的目标、过渡期及实施的安排。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协议》把商业银行的资本划分为两个部分:一级资本,又称核心资本;二级资本,又称附属资本。
一级资本的内容包括:第一,普通股股权。第二,公开储备,具体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加值。二级资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非公开储备。它是指虽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表内的储备,但反映在银行损益表上,可及时用于弥补不可预料的损失,并为银行监督机构所认可的储备。第二,重估储备。是指银行固定资产和所持证券价值的市值,即这些资产现实的市场价值相对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历史成本的增值部分。第三,法定准备金和可弥补特定资产项目损失的普通呆账损失准备金。第四,混合资本工具。指具有产权资本和债务资本综合特征的工具。第五,次级长期债务资本。是指银行通过发行长期债券所筹得的资本。
《巴塞尔协议》关于二级资本对一级资本的比例规定最高可达1∶1,并明确指出,一级资本不得低于50%,也就是说二级资本不得高于50%。
(2)风险加权的计算。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根据其相对风险程度,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制定用来计算资本的风险加权比率是评估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的一个好办法。对于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资产,《巴塞尔协议》认为应运用信用转换系数来分析不同的业务项目和交易风险,并通过下列公式将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资产与资产负债表内项目的资产联系在一起。
表外风险资产=表外资产×信用转换系数×表内相同性质资产风险权数
资产负债表内项目风险权重如表5-1所示。
表5-1 资产负债表内项目风险权重表

续表

资产负债表外项目风险权重如表5-2所示。
表5-2 资产负债表外项目风险权重表

(3)标准化比率的目标。《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标准化比率的目标是指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也称“资本充足率”。该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签约国中较具规模的商业银行,全部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即全部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即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产×风险权数)
(4)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巴塞尔委员会也作出一些过渡期的安排,以保证个别银行在过渡期内提高资本比率并努力达到最终目标标准。在过渡期初衡量银行的资本状况时,核心资本的比例可包括附属资本成分,但最多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成分的25%,至1990年底减少到10%,到1992年底过渡期结束时一并消除。
4.第四个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5年4月通过了关于《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的建议,随后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1996年1月公布了正式的修订稿,题为《包括市场风险后资本协议(修订稿)》,我们称之为第四个巴塞尔协议。
(二)《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构成的规定
1990年以后,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增强,国际银行业经营方式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同时,近年来国际大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模型方面也取得了巨大进展。这都为新的银行业监管准则的出台提供了可能性,并最终使得《新巴塞尔协议》于2004年6月正式出台。
《新巴塞尔协议》指出,商业银行的资本应该与资本的风险相联系,银行资本的主要作用就是吸收和消化银行损失,使银行免于倒闭的危机。所以,《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构成重新进行了规定。在新协议中,资本主要包括三类:一级资本(核心资本)、二级资本(附属资本)、三级资本。
1.一级资本
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它具有资本金价值相对稳定的特点,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永久的股东权益,它包括已经发行并完全缴足了普通股股本和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第二,公开储备,它是指以留存盈余或其他盈余的形式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储备。
2.二级资本
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未公开储备:是指不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公开表明的储备。
(2)重估储备:是指一些国家按照本国的监管会计条例允许对某些资产进行重估,以便反映它们的市场价值或使其相对于历史成本更接近市值。
(3)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是银行为了防备未来可能出现的亏损而设立的,以便一旦出现亏损而进行弥补的准备金,它们可以列入银行的附属资本中。
(4)混合资本工具:是指带有一定股本的性质又有一定的债务性质的一些资本工具。它能够在不必清偿的情况下承担损失、维持经营。
(5)次级长期债务:又称长期附属债务,是信用债券与资本债券的合称。这类资本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次所定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资本工具和不许购回的优先股。
3.三级资本
《新巴塞尔协议》还对抵御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做了规定。三级资本主要是指短期次级债务,这类债务必须成为银行永久资本的一部分,并在出现清偿危机时可用以弥补损失。同时,这类短期次级债务还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最低要求:第一,次级债务无担保并已全额支付给银行;第二,最初的到期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三,未经监管当局许可,不得提前偿付;第四,一旦支付利息或本金会导致银行总资本比率下降至最低要求以下时,便可不支付利息或本金。
同时,为了使资本的计算趋于准确,《新巴塞尔协议》还对资本中有些模糊的成分应予以扣除做了规定。一是商誉,通常能增加商业银行的价值,但它是一种虚拟的资本,价值大小比较模糊;二是从总资本中扣除对从事银行业务和金融活动的附属机构的投资。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力图避免商业银行体系相互交叉控股,使得商业银行资本空虚并给银行体系带来风险,也可避免跨国商业银行利用自己的全球网络巧妙调拨资金,规避管制或进行投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