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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英文(第二版)
1.5.5 第十三章 专 利 滥 用

第十三章 专 利 滥 用

Morton Salt Co. v. G.S. Superego Co. 案是美国法上正式确立专利权滥用原则的里程碑式案例。该案于1942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判决,首次确立了专利滥用原则在侵权诉讼中的应用。原告在出租享有专利的机器时还强行搭售其他无专利产品。被告和原告为竞争者,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最高法院指出:“专利法在授予特定专利权的同时,也将其他一切都清楚地归于不受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禁止他人使用受到排他性保护的对象,但也禁止权利人以违反公共政策的目的来使用该专利”;该案搭售行为构成滥用的理由是“这种行为超越了专利权的范围,违反了法律最初授予专利权的公共政策考虑,是违背公共利益的”。最为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明确表示:“专利权滥用可以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抗辩,而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和该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无关。”根据这一判决,一旦专利权人的行为构成滥用,专利滥用行为导致专利权人无法得到所有的救济,哪怕其滥用行为和该案中的交易没有任何关联。除非违法行为已经被放弃、且滥用行为的影响已经被清除干净,否则专利权人就不能得到任何救济。

Morton案判决构筑了美国法上专利权滥用原则的基本框架,并由此确定了一个非常宽泛的专利滥用判断标准——只要专利权人将专利垄断延伸到了不受专利保护的对象,违反了法律最初授予专利权的公共政策考虑,就构成专利权的滥用,而无需考虑专利权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自该案之后,专利权滥用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对抗原告的有力武器。在该裁决影响下,可以说20世纪50~60年代美国专利法在整体上对于专利的遏制非常严厉。法院屡屡据此来否认实施专利权,而且实施非常宽松的专利滥用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本身滥用”的原则,即认为某些行为(例如搭售)本身就是对专利权的滥用,而无需根据交易的特定情况去衡量是否真的有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