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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英文(第二版)
1.5.4 第十二章 侵  权

第十二章 侵  权

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权所保护的发明,都视为侵权行为。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时候,首先要明确的是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和权利要求的内容,对专利的保护是以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书中对权利范围的描述为依据的;其次是将权利要求的范围和侵权产品或者方法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侵权。

专利侵权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他人未经授权而行使了专利权人排他性的权利,如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和进口等等。

所谓间接侵权是指第三人的行为诱导或者促成了第二人的侵权,第二人就是直接的侵权者,第三人为间接侵权者,后者虽然没有直接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但是其行为却是直接侵权者侵权的直接诱导因素。间接侵权可以分为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引诱侵权是指侵权人直接或者故意诱导或者协助直接侵权者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而且直接侵权人实际上发生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帮助侵权是指侵权人故意销售、许诺销售或者进口了他人发明专利中的重要构成成分,而买方实际上确实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直接侵权可以分为字面侵权和等同侵权。所谓字面侵权,就是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要素都清楚而具体地体现在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当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要素;或者说权利要求书里的每一个技术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找到。

然而,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专利侵权案件者采取的手段不再是简单地模仿原专利产品,而是在产品制作中,对产品作不同于原专利产品的改变,意图逃避法律的追究。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保护范围,国际上标准有周边限定论和中心限定论两种。周边限定论认为,对被控侵权客体的描述,在文字上全部落入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坚持中心限定论认为被控侵权客体的技术特征与专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比,能达到同样的效果。随着专利制度国际化,两种判断准则正进行协调,在协调过程中,各国逐步同意引入等同范畴的概念:在进行侵权判断时,不能仅限于对被指控侵权客体是否具备严格字面意义下的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还应考虑其是否属于包含有等价替换手段的等同侵权。之所以导入这一概念,是因为在专利有效期内,科学技术会有重大发展,技术手段或材料性能会有很大变化。不将改进的技术手段与专利要求中的特征认定为同等侵权,专利制度就会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