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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英文(第二版)
1.5.1 第九章 专利保护的对象

第九章 专利保护的对象

根据美国《专利法》,有三类发明创造可以获得专利,即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专利。对专利法保护的范围或主题,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或者其他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按本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其中,“方法”在早期专利法中表达为“技艺”,在1952年的时候才被改为“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的列举并非是排他性的,美国1952年专利法立法报告中指出,专利保护的应该是“阳光下人所制造出来的一切东西”。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形式的技术或者产品频繁出现,对专利法的解释和运用提出新的挑战。其中,尤为典型的就是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新变化。1980年6月1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Diamond v. Chakrabarty案的判决中认为,由遗传工程产生的微生物不排除在《专利法》第101条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最高法院的判决清楚地表明,发明是否包含了有生命的物质与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问题无关。最高法院在该领域对可专利性主题设定的判断标准是该有生命的物质是否是人类干预的结果。这是美国在生物技术发明领域中里程碑式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