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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英文(第二版)
1.5 第二编 美国专利法

第二编 美国专利法

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节规定:“[国会有权]……,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的有期限的排他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和]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以行使上述权力。”这一条款不仅是国会制定版权立法、也是制定专利立法的权力来源。

美国第一部专利法制定于 1790 年,名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只有七个部分,篇幅很短。此法案规定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中的任何两位有权授予发明不超过十四年保护期的专利权。该发明应是新的,且应“有用和足够重要”。第一部专利法很快被1793年的第二部专利法所替代。1793 年专利法将可专利的主题定义为“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技艺、机器、制品和物质的组合以及在任何技艺、机器、制品和物质的组合方面的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此定义在美国最新的专利法中继续沿用,只是做了细微的改动。

美国现代专利制度主要是在1952年确立的。1952年对专利法的修改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法的基本构架,在成文法中第一次规定了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要求不仅仅是新颖性和实用性,还包括非显而易见性,从而将一个世纪内有关创造性的判例法法典化。另外,还明确界定了侵权的定义,包括直接侵权、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等等。

2011 年 9 月 16 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对美国专利法进行全面修订的《美国发明法案》。这是美国近60年来对专利法做出的改动最大的一次修订,该法案给美国专利制度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被舆论认为是有利于促进美国创新、增加就业的重要事件。 此次签署的《美国发明法案》对美国专利法的修订涉及专利流程的各个方面,其中最显著的变革就是将美国现有的“先发明制”转变为大部分国家所采取的“先申请制”;法案还重新设计了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的授权后重审程序;法案还赋予美国专利商标局更大的财政自主权,将许可美国专利商标局自行决定收费和加大对预算的控制,使得这一机构有更多资金处理每年不断增长的专利申请量;美国专利商标局还将为企业提供专利纠纷解决渠道,以此降低企业陷入法律纠纷所耗费的各类成本。此外,《美国发明法案》还调整了现有技术、宽限期、先用权、最佳实施例等制度,增加了优先审查制度和对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增加有关虚拟标识的规则,对商业方法专利设立特别的授权后重审程序,以及设立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卫星局等。同时,《美国发明法案》还简化了繁琐的专利申请程序。这一法案的修改将加快专利的转化过程,有助于发明者和企业家更快投入新的发明创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