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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英文(第二版)
1.4.8 第八章 版权滥用及其规则

第八章 版权滥用及其规则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版权滥用原则的发展已成为知识产权法上一个重要的趋势。在其起源地美国,版权滥用正日益成为版权侵权诉讼中被告(被指控的侵权人)常用的一种抗辩,即被告在面临原告(版权所有人)侵犯版权的指控时,抗辩原告滥用其版权并试图将版权扩展到不受版权保护的产品上,或者是通过非法方式试图扩展版权的保护范围。一旦法院认定原告存在滥用版权行为,即使被告侵害版权的行为确实存在,原告也不能就被告的侵权行为要求救济,直到原告停止其滥用行为为止。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版权滥用原则在美国仅处于萌芽阶段,几乎没有一个巡回法院对其明确认可。然而,近年来,随着版权法尤其是计算机软件版权相关规则的迅猛发展,版权人的权利有扩大化倾向,版权人试图扩展其版权范围并滥用版权的行为日益增多,例如:将版权保护作品和另一个产品进行搭售;要求被许可人签署限制竞争的许可协议;要求强制性的一揽子许可;为垄断另一个和版权作品无关的产品市场而拒绝向竞争者授予版权作品的许可等。尤其是在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领域中,版权滥用的趋势尤为明显。针对这一实际,版权滥用原则已成为对版权的重要制约手段,被大部分美国巡回法院所承认且据此裁判了大量案例。因此,版权滥用目前已经成为版权侵权诉讼的一个重要问题。

Lasercomb一案在版权滥用问题上意义非常重大:第一次有巡回法院明确肯定了在侵权案件中可适用版权滥用作为抗辩,而且第一次有法院以原告滥用版权为由而拒绝向原告提供侵权救济。并且,第四巡回法院在该案件中为版权滥用抗辩确立了一个非常宽泛、灵活的标准,使得法院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适用版权滥用的抗辩。Lasercomb案作为美国版权滥用原则中的经典案例,确定了版权公共政策即滥用行为是否阻碍了版权法内在政策之实现的标准。该标准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多变,是否存在滥用将基于事实而定。只要版权所有人使用其版权来获得未经版权法授予的排他性权利或者有限的垄断,且和版权公共政策相违背,就会构成版权滥用。这一标准的政策考虑主要是基于版权法本身的立法目标,即版权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奖励作者,而是为了保障公众从作者作品中获得普遍的受益。只要版权人的行为违反了这一基本目的,即使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版权滥用一样可以确立。因此,在版权所有人没有市场力量的时候,也一样可以从事版权滥用行为。

Lasercomb案在美国司法界产生很大影响,引来数个巡回法院纷纷仿效。然而,由于“版权范围”和“公共政策”等概念非常宽泛,在实践中对其加以判断比较困难。在这样的形势下,第九巡回法院于 1997 年在Practice Management Info. Corp. v.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案中,进一步接受了Lasercomb一案中确立的关于“适用版权滥用抗辩无需证明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一原则,并结合“竞争效果”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政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