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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英文(第二版)
1.4.6.2 第二节 版权和商标

第二节 版权和商标

美国《版权法》中并没有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作出完整规定。实践中主要是通过《版权法》之外的法律对这些权利提供救济,其中主要是商标法、州法和地方法律中的相关法律。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第(a)款主要规范“来源的虚假标示和虚假陈述”,这实际上就是对作者身份权的一定保护。然而,通过第43条(a)款来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做法有可能导致作者权利的过分扩张,从而逐步模糊了商标法与版权法的区分。在Dastar Corp. v. Twentieth Century Foxfilm Corp.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重点分析了第43条(a)款的几个重要问题,例如:商标法及该条款的目的、该条款中“来源”(Origin)的含义,以及由此决定的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和版权法与商标法的界限,在本案中最后拒绝用第43条第(a)款来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