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知识产权法:英文(第二版)
1.4.6.1 第一节 版权和专利

第一节 版权和专利

实用艺术品是指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产品。如果实用艺术品符合作品条件,就可以得到版权保护。实用艺术品既有艺术作品具有审美功能的特点,又具有物质产品实用功能的属性,这使它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存在概念上的相似。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实用艺术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为一体的,在实用艺术作品保护领域中存在版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重叠。实用艺术品纳入版权对象的是体现为物质产品的原创性表达部分,这一表达必须能够与产品的实用性功能分离独立形成作品。美国最高法院在Mazer v. Stein一案中确立了“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的原则作为判断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得以纳入版权保护的标准。该案涉及的是关于以人体舞蹈造型雕像作为台灯底座是否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争议。但是,在实践中,要运用“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的标准,尤其是“概念上的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从而区分可获得版权保护的实用艺术品与不可获得版权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的清楚界线,并非轻易可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