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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英文(第二版)
1.4.5.2 第二节 救  济

第二节 救  济

1976年《版权法》第502条至505条规定了版权被侵害后可以得到的救济,包括法院禁令、扣押和处置侵权物品、损害赔偿、获得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例如:根据第502条,法院得按其认为合理的条件发出临时的或永久性禁令,以预防或制止侵犯版权行为的发生,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根据第503条,法院在诉讼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的任何时候,得按其认为合理的条件,命令没收所有被视为是侵犯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利而制作或使用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以及所有的用来复制这些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印版、字模、纸型、原版、录音带、影片底片或其他物品。另外,法院可以命令销毁或用其他合理办法来处理所有违犯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利制作或使用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以及所有的用来复制这些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印版、字模、纸型、原版、录音带、影片底片或其他物品。

根据第504条,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赔偿其由于版权受到侵犯所蒙受的实际损害,以及版权侵犯者由于侵犯其版权所获得的没有计算在实际损害中的利润。在确定版权侵犯者的利润时,要求版权所有者提供有关版权侵犯者的总收入的证据,同时要求版权侵犯者证明其可扣除的费用,以及由于版权作品以外的其他因素所获得的利润。或者,版权所有者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法定损害赔偿,这为难以证明自己实际损失和侵权者利润的版权所有人提供了一个有利的选择。

根据第505条,法院可酌情决定允许由除美国或美国官员以外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负担全部诉讼费。法院还可裁定将合理的律师费作为诉讼费的一部分偿还胜诉一方。在1994年之前,有些巡回法院在律师费的问题上采用了双重标准,即胜诉的被告必须证明败诉的原告是恶意起诉的,而胜诉的原告则不必说明被告的恶意。在1994年后,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双重标准,裁决对于原被告应一视同仁。

除了上述救济措施之外,美国《版权法》第506条还规定了刑事救济。只要任何人为了商业目的或者个人金钱所得而故意侵犯他人版权,可以根据刑法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