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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英文(第二版)
1.4.3 第三章 版权的保护期限

第三章 版权的保护期限

版权的保护期限,是指版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或者说是版权的有效期限。在版权的保护期限内,作品的版权受法律保护;版权期限届满,就丧失版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目前,各国版权法的保护期基本上是按照《伯尔尼公约》制定的。该公约要求各成员国为版权人的作品提供五十年的保护期,但也允许成员国提供更长的保护期。

我国对作者人身权和作者财产权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版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版权法保护。

根据1976年《版权法》,美国对作品的保护期限有两种情况,第一,一般作品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第二,对出租作品,匿名或笔名作品,保护期为七十五年。

1993 年,欧盟将版权保护期延长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七十年后,美国的版权权利人开始游说国会,要求将美国的版权保护期延长,与欧盟的保护期看齐。在这种背景下,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Sonny Bon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即美国1998年《版权扩张法案》。1998年法案在1976年法案的基础上延长了二十年,即对作品的保护期延长到作者终生加死后七十年;对出租作品、匿名作品和笔名作品等,延长保护期为九十五年。延长保护期的作品包括已经产生的作品,也包括未来产生的作品。这个法案从表面形式上看是保护一切作者权益的法案,但实际上却是保护极少数最富有的作者和版权人垄断利益的法案,例如迪斯尼公司。因此,该法案被形象地称为“挽救米老鼠法案”。另外,版权的保护期限本来就是保持作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一个重要手段,作者垄断权的扩大并不一定导致创造性的发挥,创造性发挥的前提应该是充分的信息资源供给和低成本的素材提供。下述案件之原告是利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谋生的个人和团体,起诉认为该法案违反了宪法言论自由和知识产权“有限期限”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条款。该案在美国国内引起广泛反响,同时也再次引发了版权法的立法宗旨的讨论: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到底是“保护作品”还是“保护创作”,以及应该如何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