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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法:英文(第二版)
1.4.1.3 第三节 作品的固定

第三节 作品的固定

作品的固定性(fixation)是指作者的智力活动必须要体现在某种有形的物质载体上。作品满足固定性的要求是1976年《版权法》授予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

根据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所谓固定性,是指一部作品固定于有形的表达工具之上,即该作品经由作者的授权而体现于复制品(copy)和唱片(phonorecord)之中,并且具有足够的永久性和稳定性,而不仅仅是暂时的存在,从而可以被感知、复制和传送。正在转播的,以声音、图像或者二者结合构成的作品,只要对该作品的固定是在传播的同时进行,也能够满足固定性的要求。所谓唱片,是指CD、磁带等所有录音用以固定的有形物质;所谓复制品,是指唱片之外的所有有形物质。

White Smith Music Pub Co. v. Apollo Co.是第一个讨论作品固定性的案例。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指出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复制品,使得人类可以直接感知。该案裁决最有价值的一点就是确定了作品的固定性要求。但是,鉴于当时所处社会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该案对于固定作品的介质之定义过于狭窄,即作品只能固定在人类可以通过眼睛来阅读的介质,不包括机器可以阅读的介质。

与该案相比,第101条对于介质的界定作出了较大的扩展,即无论是数字的、文字的、符号的、声音的、绘画的、其他图形或者表现形式,且无论是以书写的、印刷的、摄影的、雕刻的、打印的、磁化的或者其他任何稳定的形式,只要固定在某种有形介质上即可,既可以由人类直接感知,也可以通过机器和设备可以感知。

没有被固定的作品,例如即兴演讲,只能受到州法的保护。因此,针对口述作品发生的争议将一般不会适用联邦版权法,而只能从州的普通法中寻求保护。另外,单纯的现场直播将不符合固定性的要求。但是,如果在转播的同时将该节目固定在磁带等有形的工具上,也符合固定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