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哲学世界的新解读: 中西文化与艺术
1.9.3.1 一、司法的任意性与监督制衡

一、司法的任意性与监督制衡

中国封建君主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除行政权外,还集立法、司法权于一身,成为专制统治的标准模式。但帝王任心弃法之事不绝于书,汉武帝时好大喜功,法制紊乱;隋文帝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 《史记·酷吏列传》载:汉代周阳由为郡守,“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灭之”。王温舒为中尉,“有势家,虽有奸如山,弗犯;无势者,贵戚必侵辱”。正是这种对官员、权贵、亲情、部下、乡党的庇护,一方面纵容了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儿戏了规范。故而在中国,民众对法律规范也大都不太在乎,理大法大不如人情大。直到清末新政法律改革前,中国社会始终没有产生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离的思想和制度,也没有产生出对皇权实施监督的制度。但从秦建立中央集权统治开始,就设有对地方管理权进行监督的监察制度。这种设置并非要制约皇权,而是皇权下的设置,是对代表君主行使的管理权的制衡,权力委托者正是君主。所以,权力分离与监察制衡都是为控制官僚管理权而设置的,它并不制约君主的权力,所以一切权力最后归于君主。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史上,最终没有出现民众的司法参与,没有建立民众行使司法权的法官选举制度、陪审制度;也没有出现监督司法过程的检察制度和制衡司法权力的法庭辩论制度;当然也就没有出现相应的律师制度。

从司法的角度看,西方强调的是司法独立,同时提倡诉讼司法民主,重视公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和监督,以保证执法者公正地依法办案。古希腊雅典城邦在梭伦改革之后便设立了陪审法庭,所有公民都可能被选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判决。到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司法系统发展臻至完善,陪审法庭拥有审判所有案件的权力,此外还有听取对法官判决进行上诉的最高法庭。每年年初,用抽签的办法从全国各部落的公民中选出6000名陪审员,从中择出201到1001人组成规模不等的陪审团,专门受理特殊案件。陪审团有权凭多数票判决案件所涉及的每一个问题,它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在克利斯提尼推行的法治改革中,有一个“贝壳放逐法”,包括执政官在内的所有公民的权力都置于它的监督之下,它赋予全体公民决定放逐危害国家分子的权利,在公民大会的表决中,每个公民都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他认为应予放逐者的姓名,如对某人的投票超过6000票,他就将被逐出国门,10年内不许返乡,这种方式往往被用来对付那些有独裁野心的人。当资产阶级在西方各国取得统治权之后,三权分立的思想原则成为建立独立司法体制的重要保证。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是近代西方为确保司法民主而建立的两项司法制度。其中陪审制度显然是在古希腊罗马审判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英国自12世纪开始在处理重大刑事案件中实行大陪审团制,到13世纪又设立了小陪审团。前者的职责是在庭审前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是否要向法庭起诉,后者则是在庭审中从事实方面裁判被告是否有罪。这一制度以后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得到广泛沿用,其中又以小陪审团的应用更为普遍。如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一切犯罪,除弹劾案外,由陪审团审理”。司法制度的建立尽管不能完全改变西方社会法律维护有产阶级统治的实质,但在限制行政对司法的干预、保障告诉双方的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性、限制司法权滥用方面还是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是周星驰的一部代表作,虽是一部虚构的喜剧,但却能折射出中国文化中的司法任意性现象。影片讲述的是提督之子常威垂涎秦小莲美色,趁机迷奸,事败后杀其夫家十三口,又收买证人,反诬告小莲与家丁私通,小莲屈打成招被判凌迟处死。候补知县包龙星内咎不已,意图为莲翻案,夜潜现场验尸,反被诬指毁尸灭迹。包逃狱后赴京告御状,中途几经波折,甚至沦为乞丐,于妓院偷生求存。适逢同治皇帝微服私访八大胡同,包为皇上解除窘局而得翻身,终得三司会审为莲翻案。影片最后,虽然正义得以伸张,真相得以还原,但是,案情之所以能够有转机,全凭皇帝的“特殊照顾”,以致包龙星能够免受提督、太监总管以及他们的官场朋友的干扰。通过影片,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传统社会,行政权是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的,而法律只是被官员随意操作的手段,司法任意性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