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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世界的新解读: 中西文化与艺术
1.4.1 第一节 义务为本的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自由与权利

第一节 义务为本的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自由与权利

以家庭为基础单元的社会结构形式,决定了中国人依存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和家族集团,他在这一亲属集团中享有某种在集团之外无法得到的安全、连续和持久的地位,于是他被固定在这个关系网上,在这里满足自己的一切社会性需要,也履行各种必不可少的义务,并以一种内外有别的标准去理解和处理集团内与外的不同事物。在这种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相互依赖,而依赖的可靠程度则由血缘关系的亲疏程度来确定。这一行为模式的直接结果便是所谓“母以子贵”、“夫荣妻贵”、“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裙带政治风气的历久不衰。反之,倘若一人获罪,也必祸及全家,甚至株连九族,实乃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由于血缘关系至上的原则,中国人在建立其他社会关系时也尽可能用血缘关系来比附。如朋友之间的友情亲密到一定程度便可互相以兄弟相称,甚至叩头八拜,焚香告祖考,称为义结金兰,成为正式的“哥们儿”。师徒之间、同师学艺的学友之间的称谓,也完全比照家族关系,称为师父、弟子、师祖、师叔、师兄、师妹之类。总之,凡关系网络之中欲表亲近者,即以“自家人”相称,反之,则为外人。

中国传统的集体主义的另一要素是要求每个人必须严格遵从并适应他在家庭关系网络乃至整个社会结构中被确定的身份和角色,不能有所逾越。因而他应当自觉接受“礼”的规范约束。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即是要求“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总之,严格按照长幼尊卑亲疏的等级名分去处理人际关系,确定对他人的不同态度,同时还须遵循相应的礼仪制度。在这样的礼制秩序下,个人作为主体的独立人格和地位自然无从谈起。因此中国文化对个人赋予的主要是义务和责任。尽管这种以家庭为本位的集体主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人的个体价值和个人创造活力的实现,但这种集体认同精神对于调节人际和谐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增强民族的凝聚力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与中国长期保持的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不同,西方世界早在古希腊时期便形成了农业、手工业、商业并重的经济结构,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都已十分发达。随着工商业阶层的崛起,以平等交换为基础的商业原则促进了希腊人个体意识的觉醒和成熟,由此孕育出西方人个体本位的文化精神。在集体与个体的关系上西方文化把肯定人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看作人类社会结合的基础。亚里士多德指出,一个人最美好的事情在于自我实现。伊壁鸠鲁学派则肯定了个人追求快乐享受幸福的要求和权利。总之,黑暗时代之后的整个希腊文明时期都倾向于承认个人的尊严与价值,肯定个人的权利,倡导自由精神,鼓励个人创造性的发展,并视个人所表现出的勇敢、力量、智慧为最高的人格体现。

从这样的信念出发,远古社会中个人对家族的从属关系自然受到了削弱,进而逐渐产生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到文艺复兴时期,西方人对个体价值和人格尊严的要求从教权的阴影下重新解放出来,被恩格斯誉为“新时代的第一位诗人”的但丁首先响亮地宣称“人的高贵,就其许许多多的成果而言,超过了天使的高贵。 ”“并非家族使个人高贵,而是个人使家族高贵。 ”他还鲜明地提出了“人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别人的目的而生存”,“自由的第一原则就是意志的自由”的个人主义思想。到18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更高扬起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的旗帜,并且使它在法、美等国的法律中固定下来。

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形成了西方人个人中心的处世态度,不依附于家庭,也不依赖于他人,而是倾向于自我依赖。家庭与个人之间只存在暂时性的纽带,正如为达到某一目标而参加的社团或俱乐部一样,都是不稳定的,因此在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许多亿万富翁或在任总统的子女,在其成年时,也需脱离家庭去独立谋生。这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在每个个体的价值和权利得到确认之后,怎样才能保证每个人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不会损害他人的权利,又如何才能达到那些需要人类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实现的目标呢?在这一点上,西方人所推崇的是依照平等互利的契约原则建立社会团体和国家,并通过公正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在近代西方,法律对个人权利的规定甚至深入到人们的家庭生活中,以至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都各自享有受到法律保护可不受对方干预的隐私权及个人财产权等等。可见西方文化已经把维护个体权益作为建立一切社会关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