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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写作教程
1.5.8 第八节 遗 嘱

第八节 遗 嘱

一、遗嘱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特点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三)形式

根据中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三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二、写作格式

(一)本人身份的说明

(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二)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

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三)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

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四)本人财产的说明

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五)本人保险的说明

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六)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

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七)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八)签名及日期。

三、房产遗嘱范文

立遗嘱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78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刘×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律师事务所刘×律师、陶×律师进行见证。

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李××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刘×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4.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李××

代书人:刘××

证明人:王××

在场人:张××

时间:二○一三年××月××日

练习

阅读完本章后,请完成下列练习,检测下自己是否真正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一、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计5分)

1.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 )

2.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为:合法性,强制性,不稳定性。( )

3.诉讼和俗话说的“打官司”没有任何关系。( )

4.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

5.申诉状是一种申诉的书面形式,应将申诉的原因和理由写清楚,写充分。( )

6.答辩状具有针对性,说理性和时效性的特点。( )

7.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不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

8.法律文书是做好司法档案工作的重要工具,是衡量执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法律机关干部能力的重要尺度。( )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计25分)

1.申诉状和上诉状有什么区别?

2.民事诉讼书的正文要求有什么内容?

3.如何理解“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4.遗嘱有哪些特征?

5.刑事上诉状与民事上诉状在上诉理由的写法上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