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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写作教程
1.5.1 第一节 概  述

第一节 概  述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备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非法律文件只适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二、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文书是法律领域内的一种专用文书,除了具有与其他文书共同的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一些基本特征:

(一)合法性

因为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中使用,它的出具使用直接反映着诉讼活动的进展,所以必须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制作。如刑事案件的处理,从案件的立案、侦查、破案、报捕、批捕、审讯、移送起诉到审查起诉,其中,诉讼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制作相应的文书来作为进行某项诉讼案件活动的文字凭证。都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按上述规定的特定阶段予以制作才属合法。

时限的合法性也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的一个特定要求。如不服一审民事判定,提起上诉的时限必须在一审民事判定下达后的15天以内,逾期即丧失了上诉权。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也规定了最长期限。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如不对上述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予以撤销或变更即属违法。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某项活动中必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遵守特定的时间,当事人行使某项权利也必须遵守特定的时限。

最后,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还表现在某些文书的使用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如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必须首先向主管领导呈送报请批准逮捕书,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公安机关才能制作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如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扣押物品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在写明扣押的物品名称、数量之后,须由被扣押的人签字或捺手印认可,如不履行此项手续,不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该项活动也属违法行为。

(二)固定性

法律文书的制作有固定的格式,这是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创造、改进而形成的。它既能保证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和严肃性,容易全面有力地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又能保证制作时简易方便,具有科学性。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固定化

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其行文表述的结构大都有固定的格式。一般来讲,都具备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内容。首部大都由文书标题、文书编号、当事人的身份事项、案由、案件来源等项目内容组成,并按上述次序排列。正文包括案件事实、处理理由、处理决定(意见)三项内容,是法律文书的核心内容。尾部一般由交代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注事项等内容组成。

2.用语规范化

各类法律文书的各部分内容的表达,多用规范了的固定用语,书写该项目时只能如此表述,没有丝毫的变通余地,如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在正文的后面,一般另起一行写“请批准立案”、“妥否,请批示”之类的请示性结束语。又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在写明案由及案件来源时,须使用如下固定用语表述:“被告人×××因××一案,由××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我院,经依法审查表明。”又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尾部向当事人交代上诉权事项时,也必须用如下固定文字表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3.事项要素化

各类法律文书在某些特定项目内容的表述中还须符合其要素规定,不可残缺不全。如在表述当事人身份事项时,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等要素。刑事案件被告人还应写明何原因、何时间曾被拘留、逮捕、现羁押何处等要素。

近年来,为使法律文书更加规范,我国相继出台了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相关标准文书格式。如公安部1997年元月1日颁布了新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199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印发、修订增补了《刑事检察文书样式》、《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文书样式》、《控告申诉文书样式》;1997年4月1日又颁布了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样式》;199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等。这些新格式样本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文书学发展的进一步完善,它对于提高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以及提高办案质量都是一个有力的保证。

(三)强制性

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因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的有效性。对于一些具有执行意义的文书,这种法定的强制力就表现得更为明显。如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所出具的拘留证,为逮捕犯罪嫌疑人出具的逮捕证,一经出示,即产生法律效力,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得抗拒,否则执行公务者就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强制执行。再如裁判文书也是法律强制性较强的法律文书。二审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一经宣判,判决书就发生了特定效力,判处徒刑的,需立即收监服刑,判处死刑的,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另外,法律文书的强制力也有强弱之分。如人民法院的传票,本身有一定的强制性,其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被传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但诉讼活动中,由于某些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常常发生拒不到庭或不按时到庭的情况,就这一现象说明,它的强制力是有限的。但法律对此并非无能为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经过合法传唤的被告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对合法传唤的原告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由此可见,传票中载明的该项内容还是具有法律保障力的。和传票相比,拘传票的强制力则十分强烈,其注意事项中规定的“被拘传人如抗拒拘传或脱逃得强制拘传”。其本身的强制性已十分明显。

三、法律文书的作用

在我们的法律工作中,不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还是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和起诉,不管是人民法院的审理或判决,还是公证处的公证、仲裁机关的仲裁、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代理的辩护、代书、诉讼等,都离不开法律文书的应用。

例如:公安机关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出示拘留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被拘留者有权拒绝。人民检察院要提起公诉,就得使用起诉书,起诉书就是一种很重要的法律文书,否则,人民法院进行的审理和被告人进行的辩护便都没有依据。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就要制作笔录,要进行裁定和判决,而这些笔录、裁定和判决,都是极重要的法律文书。此外,公证处进行公证、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律师进行辩护等都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总之,任何机关或公民,要实行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离不开法律文书。

由此可见,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作用很大,它以文字的形式,全面、准确、如实地记载和保留案件材料和证据,使法律机关及法律组织与案件当事人及时勾通、互相交流,从而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敌人,严惩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此外,法律文书除具有以上作用外,还是做好司法档案工作的重要工具,是衡量执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法律机关干部能力的重要尺度。

主要用途总结如下: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四、法律文书的固定结构

法律文书的固定结构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尾部,各部分的具体内容为:

首部包括:①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案由、审理经过等;

正文包括:①案情事实。②处理(请求)理由。③处理(请求)意见;

尾部包括:①交代有关事项。②签署、日期、用印。③附注说明。

五、法律文书的种类

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司法机关为处理诉讼案件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二是国家授权的法律机构或组织所制作的办理或裁决非诉讼案件的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三是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出具或代书的民用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等;按文书名称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等;按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按文书体例的不同,可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

本书主要介绍七种类型,分别是: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答辩状,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和遗嘱。

六、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1.原则要求

①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②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③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④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⑤说明情况,简洁明晰;

⑥综合表达,叙议为主;

⑦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⑧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2.主旨要求

法律文书主旨:是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它在文书制作中起指导和通令全文的作用。

3.理由要求

①列举事实证据确凿;

②分析受理以法为据;

③据案引法,据法论理;

④前后照应,通领全文。

4.语言要求

①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②文字精练,言简意赅;

③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④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⑤褒贬恰切,爱憎分明;

⑥语言诸忌,竭力避免。

法律文书写作的语言运用中,最常见的忌用语言通病有:忌用方言土语、忌用流氓黑话、忌用脏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