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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高任鸟飞:航空航天卷
1.2.1.13 适航

适航

适航,是适航性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的一种属性的专用词。早期的定义是,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民用航空的发展,以及对航空安全认识的深化,适航性的概念也在不断发展。适航性是个抽象的物理全过程的集合。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飞机适航性的衡量标准,在于它是否符合相应的适航条例。飞机的安全性不仅决定于飞机机体,还取决于所安装的发动机和设备。因此,飞机适航性包括飞机机体、发动机和机载设备的适航性。飞机具有适航性的标志是获得相应的适航证。适航证是适航管理机构对飞机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适航条例以后发给的一种证明文件。只说明飞机具有安全使用的性质,但能否安全使用,还取决于使用后的其他因素。飞机投入使用后的适航性一般称为“连续适航性”,包括对使用和维修方面的适航性审查和监督,以保证飞行安全。审定的标准是关于使用和维修的适航条例。在使用中发现飞机带有普遍性的影响安全的故障时,适航管理机构可发出相应文件,一般称为“适航通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和排除。如情况严重,“适航通报”即规定停止该型飞机的飞行,待不安全因素被消除以后才允许恢复飞行。

适航条例:由适航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制定的,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提出最低标准性要求和规定的法令性文件。航空发达的国家都有各自的适航条例,如美国的《联邦适航条例》、西欧的《联合适航条例》、前苏联的《民用飞机适航条例》等。

适航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飞机设计和制造质量的要求;对航空运输机构和维修厂站的要求;航行和空中交通管制规则;航空领域的使用规则;对机场的要求;对各类航空人员和学校的要求;适航管理的程序和规则。为了保证适航条例的贯彻,一般实行各种许可证和执照制度。新设计的飞机必须取得型号合格证才能投入生产;工厂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投入使用的飞机必须获得适航证才能航行;空运机构和机场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运行和使用;各种航空人员必须持有执照才能工作。适航管理机构根据有关的适航条例,对各种申请审查合格后才颁发这些证件。民用机在发生故障和事故时,必须向适航管理机构报告,适航管理机构有专门部门收集、整理和分析这些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和事故的发生。必要时还要对适航条例进行补充修改,使其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