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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明简史
1.8.5 5 法律制度

5 法律制度

唐朝律法制定持续了很长时间,唐高祖曾命人在《开皇律》的基础上制定《武德律》;太宗时期,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制成《贞观律》;高宗时期再以前两者为蓝本,制定《永辉律》,至此,唐律基本形成。随后,唐高宗又命人对《永辉律》作出具体的解释,撰成三十卷《疏议》。永徽四年(653),《疏议》附于《唐律》之后正式颁行,形成了流传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我国现存的最完备的一部古代法典。唐律较隋律更为宽松,但在中国古代社会里,二者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因此所有贵族官僚在法律上都有着一定的特权,常常可以得到减免各种刑罚。如《开皇律》规定:“其在八议之科,及品第七以上犯者,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 (9)唐律与隋《开皇律》一样,对于存在“八议”的贵族官僚和一般官僚地主,均可以减罪和用铜赎罪,而那些在“十恶”之条者不在此列。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