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环境公平问题危及社会稳定
近年来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频频爆发,相关的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由于生产力布局混乱,环境准入门槛过低和监管不力,污染企业引发的厂群冲突已颇为常见;城市化过程中各类具有环境负面影响的市政设施,如垃圾填埋场、焚烧厂、机场等的布局也不断引发各类规模不等的社会矛盾;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累积下来的环境问题的爆发,如大气污染引发的雾霾天气、水体和土壤污染带来的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风险等都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并在持续拷问政府的执政能力。
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爆炸性增长局面,凸显了我国当前环境领域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在长期的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发生扭曲:一方面是对环境领域投入不足,另一方面是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在享受环境服务、环境资源和承担环境风险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现象。并且环境不公平问题与社会不公平、经济不公平叠加在一起,导致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受损范围和程度不断加剧。
公平是社会的首要价值,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我国当前正处于多重转型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对环境公平的需求日趋强烈。环境公平对社会经济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正在迅速扩大。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曾指出,保护环境就是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促进社会公平。而我国环境领域的不公平现象尤为严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阶层之间和国际范围内,都存在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的问题。因此,中国社会的公平诉求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时刻,迫切需要寻找突破的路径。
我国环境领域的公平问题与发达国家存在显著的差异: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正处于多重转型期,环境公平问题与社会公平、经济公平等问题交织在一起;考虑环境公平的同时还需要兼顾效率。因此,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环境公平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权衡,其产生的原因、表现及后果更为复杂。
首先是发展权与环境权孰轻孰重。环境公平一般与经济发展相联系,贯穿环境问题始终。社会经济发展固然重要,但如果发展的代价是生态环境质量受损,又该如何取舍,这是个老大难的现实问题。当某个群体或个体既是发展受益主体,又是环境权益受损主体时,往往难以作出抉择。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人们既担心当地发展太慢,人民生活水平不高,就业困难,发展权受限,但通过修桥修路、招商引资,经济得以快速发展之后,又抱怨原本的青山绿水遭受破坏,主张环境权益应得到保护。
而当发展受益主体与环境权益受损主体不一致时,利益的天平更是难以保证不偏不倚,由此就引发了第二对需要权衡的关系。山西煤矿的煤老板可以生活在环境优美的山顶别墅,可以在夏威夷海滩边度假,但因煤矿开采造成的矿区及周边地区空气、水体、土壤污染以及地面塌陷等环境灾害的受害群体,即便他们也因为开矿而获得部分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但他们以及后代人遭受的环境权益损失远大于所获经济利益。尤其是当地方政府长期片面追求GDP,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污染事故多发而曝光不及时,相关部门处理流程不透明、环境信息不对称、公众参与渠道缺乏的情况下,环境权益的受害者一开始往往都处于绝对的弱势,政府和排污企业则为强者,甚至出现强强联手,压制主张环境公平正义的声音。但是,当受害程度或受害者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又缺乏合适的诉求途径,就可能在追求环境公平的过程中,自发团结起来进行抗争,人数如滚雪球一般越来越多,给政府施加压力,甚至产生过激和非理性行为。近些年越来越多的群体性环境冲突事件,将政府聚焦在处理环境公平问题的社会关注之下。
此外,在环境公平问题上,我们还需要注意到一点,即“沉默的大多数人”与“被彰显的精英立场”。在很多案例中,这属于环境权益受损者内部的一种不公平现象。收入、社会地位处于中低阶层的群众,往往缺乏环境权益保护相关的知识,不知如何表达并诉求正当的环境权,更缺乏保障其诉求得以成功的各种资源,于是在权益受损之时,这部分群体往往只能保持沉默,或偶有发声,也少有人在意。与此对应的,是环境权意识强、具备相关知识并拥有足够的社会资源和政治资源来主张其环境权的精英阶层。应该承认,不同群体的环境权偏好是不一样的,对同一种环境损害的评价尺度和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但在实际的环境问题处理上,由于精英阶层相对强势,掌握着一定的话语权,政府和企业会更多地采纳他们的意见,或者说,更容易与这部分群体达成某种条件的妥协,而这类妥协有时候恰恰是以沉默的大多数人利益受损为代价的。在环境公平问题上,如何打破少数人代表多数人的利益格局,如何权衡不同社会阶层群体的环境意愿,对当今中国的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常见的是,许多地方政府在做许多涉及环境损害的项目空间配置决策以及制定相应补偿政策方案时,确实区别对待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无论是垃圾处理埋场、焚烧厂等邻避设施的建设,还是污染型企业的选址,往往根据“最小阻力”原则选择最无力抵抗、所需要赔偿也可能最低的人群所在地。受侵害者往往是市郊农民、退休老人、拆迁户等弱势群体,既缺乏与正式体制讨价还价的资源,又无直接的体制内资源可以援用。(1)相比之下,强势群体受到的损害和环境风险较小,且如果受到一定损害,其获得补偿的机会与补偿金额都会明显高于弱势群体。
而在享受环境公共服务、环境资源方面,不同群体间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现象。例如大型绿地、公园大多建在城市中心,周边的高房价决定了居住人群大多具备较高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而经适房、廉租房所选地址,却往往是污染严重的工业区、企业附近,或靠近大型邻避设施。
伴随着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信息化手段的普及,涉及环境公平问题的社会矛盾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1996—2012年,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2007年厦门“PX事件”,2008年上海“磁悬浮事件”,2008年云南“丽江水污染事件”,2009年广东“番禺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厂事件”,2011年大连“PX事件”,浙江“海宁事件”,2012年四川“什邡反对兴建钼铜项目事件”、江苏“启东事件”、浙江宁波镇海“PX事件”,都是因既有污染或担心污染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此类事件一开始大多数以厂群矛盾出现,但由于群众环境权诉求未得到满意的回馈,政府在遵循环境公平原则上有所偏颇,对此类事件处理不当,损害了公众利益,就容易将矛盾激化并演变为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和不信任。
虽然每个人都享有在清洁空气、水等环境中健康生存的权利。但如果民众认为这种健康生存环境不能由规定和标准测量,全凭主观感受作为判断标准,这将给经济发展成本带来严峻考验。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对环境的感受和要求是不尽一致的。如果每个新建工厂都要以周围居民主观感受为是否应该建设的判断标准,那么可以想象,将出现无厂能建的困境。实际上,对见诸报端的近几起环境冲突事件的原因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反对的动机多数是对补偿额度不满的反对,也就是说,这种类型的厂群矛盾实质是要求提高补偿额度博弈的产物。
应该承认,在应对此类问题上,我国相关的制度建设是不完善的,各级政府往往不善于预防和处理此类矛盾。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唐昊认为,在缺乏法治的环境下,中国的环境治理逐渐走上“无规则互动”的道路。(2)地方利益集团和地方政府先是以违反现有环保法律规定的方式推进污染项目,于是当地民众开始自发组织群体性活动对污染项目表示抗议,尽管这种活动并未得到政策法律的支持,也迫使地方政府为应对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社会稳定危机,再次以违反现有法律政策的方式宣布停止污染项目。整个过程中,社会的既有规则都被各方主体轻易抛弃。
环境群体性事件正陷入“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中国式循环,由此产生的成本高昂:地方经济失去合法、合规的项目,审批机构的公信力遭遇挑战,公众抗争也未得到更优的环保效果。其最终格局很可能是政府、公众、企业“三输”。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注释】
(1)何艳玲:《“邻避冲突”及其解决:基于一次城市集体抗争的分析》,《公共管理研究》2006年第00期。
(2)见htt:// reen.sohu.com/ s2013/ xxian m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