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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1.10.6 附录七 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两年行动方案

附录七 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两年行动方案

福建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7]151号

福建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就业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两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适合当地特点的具体行动方案,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向福建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福建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福建省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两年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福银[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和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工作实效,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照“政府政策推动、贷款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以政策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推进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更好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愿到县级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资金支持,落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其发展,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目标任务

1.截止2007年底前,全省各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均应设立担保基金并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力争无零贷款县(市、区)。

2.截至2007年底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达1.8亿元,截至2008年底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达3亿元。其中:2007年当年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6 000万元,2008年当年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2亿元。

三、主要措施

1.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突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瓶颈。

主办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1)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范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为所有从事合法经营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

(2)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2—5万元之间,具体额度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所有符合《实施细则》规定对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均由财政部门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市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

(4)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对象,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能够自行提供担保的,可直接到经办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申请贷款,列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范围。当地财政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相关证明材料和贷款人付息凭证,按基准利率给予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市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实行按季拨付。

(5)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现行政策规定的优惠比例的,可按实际吸纳人数,按人均2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相应的财政贴息。小企业贷款贴息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年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市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实行按年拨付。

(6)降低反担保门槛。借款申请人可以自己或他人财产抵质押提供反担保,也可由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年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居民提供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持有信用社区出具个人资信证明的下岗失业人员,取消反担保。

(7)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指导各地在积极开展创业培训的基础上,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创业指导专家团、创业协会、创业项目资源库和创业网站,逐步建立起政策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市场评估和推介的创业服务平台,形成创业项目与创业人员对接、扶持政策与创业项目相配套的格局。

2.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除用于省级财政应负担比例的贴息外,根据财力可能和各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各级财政进行适当补助,并向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主办单位: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3.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各级人民银行应积极发挥窗口指导功能,加强与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改进金融机构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引导、鼓励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城区联社参与到金融促就业工作中,通过按季通报督促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更好地承担促进就业责任。

主办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4.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提供信用推荐证明。通过各地的创建和申报,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公布一批信用社区名单;由信用社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对信用社区出具信用推荐证明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时,只需提供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的担保,可不提供反担保。经经办银行认可,由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也可凭信用社区信用推荐证明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担保贷款。

主办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民政厅

5.积极发挥工青妇等组织作用,探索多种部门分工协作配合方式,多层面推动我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可尝试由工青妇组织提供资信证明或由共青团员、工会会员或妇女同志募捐成立担保基金等形式为其群体成员发放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或由团员、工会会员或妇女同志联保方式发放小额贷款。

主办单位: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

四、实施步骤

1.制订完善相关政策。2007年第二季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制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2.开展宣传活动。2007年上半年,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相关媒体,大力宣传普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政策环境。

3.全面推动。按照本行动方案逐项落实,全面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

4.监督检查。重点对个别工作开展缓慢的市、县(区)加以监督检查。

5.总结表彰。在2008年底对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五、组织保障

1.争取将小额(担保)贷款列入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体系。

2.发挥就业工作厅(局)联席会议作用。各级就业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确实把小额(担保)贷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促进各部门间沟通合作。

3.建立回访制度,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力度。依托各设区市、县(区)担保中心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服务,及时了解自主创业人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寻找解决办法,防范贷款出现风险。

4.建立激励机制。对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较好的县(市、区),省级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适当奖励资金。

5.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进展通报制度。各设区市按季上报设区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季通报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相对缓慢的设区市予以督促。

6.完善和健全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指定专人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按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互通信息,全面、准确填报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数据。

7.加强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组织省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对存在问题深入分析、深度思考,提出对策措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