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型期就业:城市社区就业状况与社会政策分析
1.5.3 第三节 实现就业促进和妇女发展的共赢

第三节 实现就业促进和妇女发展的共赢

城市社区就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就业的发展能够对解决就业和妇女就业发挥较大作用。同时,社区就业因为内在的特点成为一种次级劳动力市场、低档次和不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这使妇女积极参与这种次级劳动力市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妇女在就业市场上的边缘化,不利于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经济地位的保障,强化了对女性经济参与的性别歧视,对女性长远发展具有很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在积极促进社区就业的同时,要防止社区就业对女性社会地位的边缘化,关注女性社区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一方面要发挥社区就业对妇女发展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避免社区就业对妇女发展的消极影响。政府的作用是在这种“双刃剑”中努力寻找“双赢”的方案,在促进社区就业、建立社区就业的制度体系时,要将妇女发展纳入决策视野和决策过程中。针对社区就业和妇女发展的共同进步,笔者有以下几方面基本的思考。

1.增强女性在社区部门经济参与和自我创业的能力

就业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就业女性生存和发展就无从谈起。同时,就业问题也是当前妇女发展的突出矛盾。因此,政府首先需要积极通过社区就业部门提供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为女性发展创造一个社会经济参与的基本舞台。

相对于女性在社区就业领域创业能力不足,我们一方面要通过社区为女性提供就业机会,另一方面更需要加强女性的发展能力,促进对女性社区就业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培训,促进女性自我创业。使社区就业成为培养女老板、女企业家的摇篮,能够成为都市型工业和都市服务业的良好载体。促进女性社区就业和创业需要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和扶持,如加强女性就业指导、女性创业培训和女性社区就业和创业的小额贷款扶助等。小额信贷对于促进农村社区就业和扶贫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对城市社区就业和创业也需要积极地探索。目前在天津市等地方的妇联组织,已经对城市小额信贷和女性创业扶助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有不少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

客观上应该看到,女性的发展对儿童保护、儿童健康和教育、家庭稳定的作用更大,女性对社区公共事业的参与和对社区进步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更大。促进社区就业应成为促进女性社会参与、促进社会公共事务良好解决,以及扩展城市基层社会空间的重要途径,使女性社区就业和创业不仅成为女性发展和女性权益维护的工具,也成为城市基层社区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工具。

2.建立和完善对社区就业的就业与社会保障管理

要防止社区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边缘化,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使社区就业成为劳动力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在就业管理、就业统计、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就业法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保护等方面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促进社区就业从非正规就业向正规就业过渡,从非正规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过渡。

在就业管理上一方面需要工商、税务、劳动、民政、市容管理各个部门形成合力,实施促进社区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同时要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明确各种社区就业形式的注册和管理,促进个体和私营企业的建立,加强社区社团和民非组织的清理注册,用制度手段推进非正规就业组织向正规就业组织转化,建立和完善对社区就业的综合管理机制。

在就业统计上需要建立与小时工、临时工、阶段性就业等各种社区就业方式相衔接的就业统计制度,如完善以劳动时间为标准的就业登记和就业统计制度。

完善有关的短期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管理体系。

推进对社区就业的社会保险,探索对社区就业实行以劳动时间为依据的社会保障管理和缴纳制度。对一些就业流动性很强的社区就业形式,如家政服务业等,可以由一个公益性载体来承担对社区就业者的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和社会保障服务等。

探索制定社区就业及非正规就业的法律条例。如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2001年发布了《关于实行小时工用工形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2年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对小时工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作了规定,在非正规就业制度化管理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对此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加以制度化和法律化,并推进就业管理体制发生相应的变革。

探索对社区就业的政府补贴和最低工资制度,如北京已经实行了对社区就业每小时的最低工资制度,这能有效地避免社区就业的恶性竞争,维护社区就业者权益。

3.加强对社区女性就业劳动者的社区维权

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妇女工作是依托着单位体制的,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失业下岗人数增加,越来越多的女性在社区就业,原来的女性劳动者权益维护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适应社区就业发展的要求,同时在社区平台上还缺少对女性就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权益保护的机制,还缺少对社区就业者的劳务报酬、产假、哺乳假等权利保障规定。因此,应积极推进工会、妇联进入社区,根据妇女的实际要求,在社区建立以维权咨询站、投诉站、救助中心、维权热线等劳动维权和社区维权,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法在社区就业领域的落实。

4.加强对社区就业女性的组织建设

社区就业本身是多种就业形式、多种管理主体、多方面的行为主体和多方面服务内容的经济活动,既有为社区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也有非正规就业岗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既有本地弱势妇女的就业,也有外来妇女的从业活动;从业内容领域上既包括各种居民服务业,也包括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些不同的人口群体需要建立不同的女性社会组织,以形成多层次的利益表达机制。例如,一些城市中建立了外来妹服务中心,能够很好地在就业引导、女性健康服务和女性权益保护等方面发挥作用。

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还能够为促进女性发展和社区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建立一些社区就业的培训中心、女企业家联谊会、社区就业的行业协会,能够很好地规范社区就业市场和服务标准,引导和推动社区就业。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适应了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同时通过女性在基层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促进了社会力量的生长,能够加强社区妇女自我管理的能力,以妇女组织为依托,能从很大程度上加强社区民主自治的能力。当前阶段,这些草根性的妇女非政府组织是非常薄弱的,其建立和发展还存在非常多的困难。在推动女性非政府组织发展、促进和完善社区就业的过程中,需要妇联作为妇女和妇女团体的联合体加以组织、引导、扶持,这也是妇联在新时期更好地拓展工作、适应社会需要转变职能的重要领域。

5.促进社区服务就业从草根性就业、低档次就业向现代企业就业过渡

社区就业的内在动力蕴藏在经济产业结构的变化中,应该将社区就业发展和第三产业发展结合起来。社区就业真正为妇女就业和发展发挥作用,就需要社区就业摆脱低档次就业的形象,促进社区服务市场发展,以社区就业作为现代产业的孵化器,使社区就业的经济组织通过市场的运作向现代企业过渡。社区服务就业应在市场作用下破产、兼并和整合,形成若干主导性公司,构建区域性的社区服务网络体系,不同社区的社区服务组织可以成为公司的地域分部,当然这种兼并必须是市场的自发协议。社区服务市场也应自发地实现市场细分,如有些社区服务公司是对一般居民提供普通服务;而也应有一些社区服务公司可以对中高收入群体、外国投资者、特殊需要群体提供高档服务,如上海一些地方出现的“月子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应推动社区服务企业劳务服务的多元化和产业链的拓展。应促进社区服务就业向外区域发展和向海外发展,对农村外来劳动力可以有组织地引导进入城市社区服务市场,提供具有一定标准的服务,可以从各个社区服务公司中选拔优秀人才对外输出,如可以为国际城市社区服务输送高质量、高标准的劳务人员。在有关的社区就业领域需要制定行业标准、建立行业同盟,促进规范社区服务就业的市场秩序。这样的行业协会可以作为政府和护理公司之间有效的中介组织,定期组织会议相互沟通市场信息、沟通管理经验,并能够通过行业协会制定社区就业有关的行业标准,充分参考国际有关服务标准的具体内容,只有这样,才能适应进入WTO以后社区服务就业的国际竞争和规范运作。社区服务需要通过市场竞争和产业化发展,才能改变“小、散、低”的格局,从次级就业形式往现代企业过渡,从而极大地提高解决就业的能力,并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和经济发展。

社区就业随着社会公共生活空间的扩大、城市居民服务业的发展不断壮大,发挥着促进再就业、对弱势群体保护和促进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功能,是妇女社会经济参与的舞台。而在社区就业领域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割裂,以及社区就业本身具有的非正规性、非组织性特点,又对女性地位提高和长远发展种下了不可持续的种子。对于妇女发展与社区就业而言,就业促进和权益保护不是双刃剑,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政府能够通过政策手段协调就业促进、劳动权益保护、妇女社会经济参与和能力建设、社会福利和妇女发展的综合目标,不断完善社区就业管理体制,构造社区就业、创业和权益维护的良好社会环境,实现社区就业和妇女发展的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