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区就业对妇女就业与发展的不利影响
社区就业对解决城市失业下岗人口的再就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客观上构成了一种对失业下岗群体提供生活保障的机制,并满足了社会居民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我们在充分认识社区就业对妇女就业与发展发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社区就业作为一种灵活性、非正规性的就业,弱化了对社区就业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保护,使社区就业成为一种次级劳动力市场,对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发展存在一些边缘化的负面影响。女性在社区就业造成社会地位的边缘化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社区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边缘化
第一层含义是社区就业本身具有很强的非正规性,具有一定制度性缺陷,使社区就业的从业者,包括女性就业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低端化。社区就业有别于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各种正规就业方式,其所包括的主要是各种灵活性的就业形式,主要是非全日制就业,小时工、季节工等多种灵活多形式的就业形式,目前国家对这种就业形态还缺乏制度化和完善的就业管理办法。
(1)社区就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社区就业涉及多个部门,如民政、劳动保障、市政、卫生、城管、工商、税务等,但没有明确的专门管理机构。社区就业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和劳动关系,以及就业统计和人事管理上还存在相当大的非正规性,与各种社区就业形态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管理还非常薄弱,使社区就业难以进行就业统计和劳动监察。
(2)相当多的社区就业组织缺乏规范化的企业管理。没有档案管理、人事管理、企业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薄弱使社区就业难以从劳动力市场上招收到高素质的人才,如大学毕业生不可能到社区就业。近两年来,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其原因绝不是说中国大学生已经供大于求了,而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很多地区壁垒、城乡壁垒和劳动力市场内部的制度障碍。各种社区个体、私营就业组织如果能形成更加规范化的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口居住地管理制度,将能极大地促进社区创业和高素质人口到社区就业。组织的非正规性直接影响到组织内部管理的非正规性,市场开拓、内部财务、人力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还处于初始性的混合状态,没有企业自己的财务,难以向银行贷款或向社会融资,很多社区就业组织处于微利或亏损的局面。
(3)社区就业难以进入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大多数社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问题都没有解决,不交纳“三金”。调查发现,只有少部分从事公益性和管理类服务的人员,才享受到签订劳动合同、有一定社会保险的待遇。上海已经出台了非正规就业者可以按照社会最低工资水平自我交纳养老金的规定,但总体上看,社区就业从业者并没有能力购买这些社会保险。
(4)社区就业的职业稳定性低。社区就业是一种灵活性的就业,但这种灵活性往往使社区就业成为不稳定的就业。社区就业者也往往将社区就业作为一种托底性就业和过渡性就业,几乎没有人将这作为一种事业,而是作为没有工作以后“放下架子,改变就业观念”的无可奈何的选择。她们大多表示一旦寻找到正式部门的工作岗位,即使收入比社区就业收入要低,也不想再从事社区服务,这里不仅仅是“面子”和“观念”的制约,更主要是社区服务客观上是缺乏保障和不稳定的工作。社区就业的职业稳定性非常低。笔者曾经对上海市杨浦区一个社区组织进行过调查,该组织两年中一共招收和培训了二百多名社区护理员,其中流失者有一百多名,社区就业吸纳就业和就业者流失同时都是非常惊人的,大量的针对再就业的就业扶助投入和人力资本投入对社区来说就是浪费了。
(5)社区就业工资水平低。从总体上看,社区就业不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在社区就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根据我们对中国社区就业调查,社区就业的平均月收入510.8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告,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422元(2001年为10870元,2000年为9371元),平均每月1035元。社区就业的平均收入大约只有正规劳动力市场劳动报酬的一半,这还不算正规就业在社会保障上的附加收益。
(6)社区就业缺乏集体谈判机制。社区就业往往比较分散,只能与雇主一对一谈判,没有工会、妇联等组织作为后盾,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社区就业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合理利益缺乏有效保护,缺乏法律对其就业权益的保障,使社区就业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劳务纠纷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很好解决。
2.女性在社区就业市场上进一步边缘化
社区就业与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边缘化的第二层含义是,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社区就业领域进一步丧失话语权,社区就业的女性由于基本生存的需要也缺少对自身权益维护的诉求,使女性在低端劳动力市场分工中的进一步低端化,女性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保障,使女性与男性相比在社区就业领域处于更加不利的发展处境。
(1)女性就业的特殊保护难以落实。社区就业的妇女不仅大多被排除在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带薪假期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基本不享受产假、哺乳假等四期保护、禁忌劳动和职业安全保护,无法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和政策,这样使社区就业成为一种没有保障的就业。
(2)社区就业性别分工对女性存在不利方面。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女性主要从事生活照料和家居服务,在生活护理、老年照料和家政服务领域几乎全是女性,这也是形成“社区就业是女性就业”印象的主要原因。相对于社区就业平均工资为510元,社区家居服务的月平均工资最低,平均每个月才337元,社区就业的性别分工有使女性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进一步低端化的危险。低薪的女性社区就业劳动者增加,这对女性社会地位和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3)家务的平衡和女性创业不足。失业下岗妇女较之男性承担着更多的家务劳动,在社区中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显著地低于男性。在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中,男女就业比重相当,但女性多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在社区创业上还非常不足,在培训和自我再发展上显著不足。
(4)女性社区从业者的组织建设不足。在社区层面上,就业的妇女是一个正在不断增长的妇女群体,失业和下岗妇女的大多数在社区层面上重新就业,同时外来人口中有相当比重的女性也在社区就业。与企业中的女职工团体相比较,社区就业的女性还缺少组织化的法律维权和社会保护手段,与女性社会精英相比,这部分女性人口又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缺少在社会上的话语权,迫切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