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儿童文学理论与实践
1.4.1.1 第一节 儿童文学的定义

第一节 儿童文学的定义

何谓儿童文学?

“儿童文学”是与“成人文学”相对应存在的一种文学样式。但是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截然分明的。随着时代的不同,儿童文学的定义也在发生变化。

从世界范围来看,十九世纪中叶,别林斯基与车尔尼雪夫斯基为儿童文学的学科建立做了一些工作。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别林斯基写了《新年礼物》、《依里涅爷爷的童话》、《100篇诗体儿童道德新故事》、《评儿童故事》等七十余篇论文,对儿童文学的基本原理作了初步的分析和阐述。车尔尼雪夫斯基和杜勃罗留波夫等对此进一步阐发,他们的论述涉及儿童文学的任务、创作方法以及对作家的要求等方面。高尔基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写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文学的文章,对儿童文学的题材、体裁、主题以及儿童文学的语言、风格等都作了论述。

在儿童文学作品出现较早的西欧各国,晚至二十世纪初才有人以儿童文学为对象做些研究,开始也是零星的随笔小品,多系感性的随笔型的儿童文学论,其中《书·小孩·大人》就是一部代表作。这部法国著名学者保罗·亚哲尔教授用随笔写成的名著出版于1932年,至今仍被学术界公认为是一本儿童文学理论的经典著作。

另一部儿童文学理论著作是李丽安·史密斯的《欢欣岁月》(又名《儿童文学论》)。李丽安·史密斯出生于加拿大,活跃于加、美两国,是一名儿童图书馆专家,她在大量阅读的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作家作品,精致地分析它们的文学价值,范围广及各种体裁,内容贯通古今,这本书显示了著者独特的智慧。

在中国,周作人是全面探讨儿童文学理论的第一人。周作人在1906年东渡去日本留学期间接触儿童文学。1911年回国在家乡任教时,搜集家乡的儿歌和童话,并开始从事儿歌和童话的研究。1912年至1913年间,他写了《童话略论》、《童话研究》、《古童话释义》、《儿歌之研究》四篇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儿童文学论文,此后他又陆续写了二十多篇有关儿童文学的论文,就儿童文学的性质、特征、作用、创作方法等基本理论进行阐述,还对童话、寓言、儿歌、童谣、儿童剧、儿童科学文艺等体裁作了介绍分析,这些文章于1932年汇编成《儿童文学小论》一书,由上海儿童书局出版。

1920年,周作人在北京孔德学校演讲《儿童的文学》的时候,提到了儿童文学之本意在于“顺应满足儿童之本能的兴趣和趣味”(周作人:《儿童的文学》),儿童文学只是儿童“可以逍遥”的“适宜的花园”(周作人:《关于儿童的书》)。这一时期,儿童文学的定义受以“自由教育论”和杜威等“儿童中心主义”教育理论为基础的儿童文学理论的影响,都认为“儿童文学就是用儿童本位组成的文学”,“是由儿童的感官可以直诉于其精神堂奥的,拿来表示准依儿童心理所生之创造的想象与感情之艺术。”因此“凡是叫儿童文学的,必得是那些切合儿童的生活,适应儿童的要求,能唤起儿童兴趣的东西”(魏寿镛、周侯予:《儿童文学概论》;朱鼎元:《儿童文学概论》;赵景深:《童话评论》)。“他们既喜欢了,有兴趣了,能够看的,不妨尽搜罗这些东西给他们,尽听他们自己去看,用不着教师来教”,也“不必顾实用不实用”(胡适:《儿童文学的价值》)。

建国后,儿童文学的概念曾一度产生很大的分歧。

有以教育性为主的,“儿童文学是根据教育儿童的需要,专为广大少年儿童创作或改编,适合他们阅读,能为少年儿童所理解和乐于接受的文学作品。它是文学的一部分,具有文学的本质特性,服从于文学的一般规律,但它又是文学的一个独立部门。具有不同于一般文学的本身的特点,即儿童文学的特点。”(蒋风:《儿童文学概论》)这个概念显然把儿童文学的教育作用摆在首位,容易产生将教育性当作儿童文学的根本属性的误解,因而忽视它是文学的一部分而忘了它的审美特征。因此这一概念后来遭到了质疑,“‘教育’不可能成为某一种文学的本质特征。儿童文学也是一种文学,它在本质上是审美的。审美是一种情感的活动;爱也是一种情感,它可以转化为审美。教育从整体上看却不是一种情感。”(刘绪源:《儿童文学的三大母题》)

有以强调儿童本位为主的,“‘儿童本位的文学’是我所选择的理想地表述了儿童文学本质的简洁用语。……作家既不能做君临儿童之上的教训者,也不能做与儿童相向而踞的教育者,……它将不是把儿童的心灵看作一张白纸,而是一颗饱满的种子。……必须考虑到要激活这颗种子的潜在生命力所必需的合适的土壤、阳光和养料。”(朱自强:《儿童文学的本质》)这种认为“儿童文学”即“儿童本位的文学”的认识,将儿童性作为儿童文学的一种本质的属性。

有以强调文学性为主的,“儿童文学是文学,它要求与我们的政治教育区别开来,它只能把文学的全部属性作为自己的属性。”(曹文轩:《儿童文学概念的更新》)“儿童文学的特点和文学的一般规律应当是一致的。如果单讲特点而不讲共同规律,儿童文学就会偏离艺术的轨道,成为一种缺乏艺术特点的东西;反之,如果单讲共同规律而不讲特点,儿童文学又会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陈子君:《关于进一步发展儿童文学创作的基本理论问题》)

近些年,在对儿童文学定义的分歧的争论中,又有新的概念产生。曹文轩认为“儿童文学是给孩子带来快感的文学”。王泉根认为“儿童文学是指以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为本位,具有契合儿童审美意识与发展心理的艺术特征,有益于儿童精神生命健康成长的文学”。但一直未有定论产生。

针对这种状况,有人提出“儿童文学的概念是一个模糊集”。在2005年,马力根据“模糊集”理论,认为“儿童文学”的概念本来就是一个模糊集。就内涵而言,“儿童”、“文学”都是模糊词,很难界定。

1岁至18岁的儿童的年龄分期包括:“(1)婴儿期(1—3岁);(2)幼儿期(3—6、7岁);(3)童年期(6、7—11、12岁);(4)少年前期(11、12—14、15岁);(5)少年后期(14、15—18岁)。”(中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部编:《现代汉语词典》)

但这种对儿童具体年龄段的划分,显然具有模糊性,并非确指。人们对“儿童”应指哪个具体的年龄段认识的不统一就决定了广义“儿童”概念的模糊性。“文学”即指“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化的反映客观现实的艺术,包括戏剧、诗歌、小说、散文等”。

就外延来看,创作主体、文本、读者范围也都是模糊的。创作主体的模糊性体现在,儿童文学创作的主体大部分是成人,成人作家在为儿童进行创作时,作品中难免有成人作家“自我表现”的文学。文本的模糊性在于,文学(含儿童文学)的文学价值高低永远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对于文学创作来说,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在这种情况下,衡量一部作品的文学价值,其标准也只能是相对的。相对的价值尺度不可能确定出哪些作品属于文学,哪些作品属于非文学。因此儿童文学的文学外延永远无法确定。且读者群也存在模糊性,在儿童文学的读者群中,不但存在年龄阶段模糊的儿童读者,而且存在一部分成人读者。由于这些客观存在的模糊性,儿童文学概念的模糊性也是客观存在的。

所以,对于儿童文学的定义,也许应该认同台湾台东大学儿童文学研究所教授林文宝的看法:“对儿童文学的定义,我主张采取一种存在主义的态度,看事实而不去谈本质。因为本质也具有流动性和变化性。对于儿童文学来说重要的是能不能被孩子接受,而不是一味地去讨论它的本质。当然儿童文学也有一些基本的东西,最基本的就是儿童文学是教育儿童的需要,它基本上是为儿童而存在的。”(中华读书报:《海峡两岸对话中国当代儿童文学》)这正与加拿大学者培利·诺德曼在其著作《阅读儿童文学的乐趣》中提到的“儿童文学是一个知识集”这一概念类似(张嘉骅:《“知识集”概念与儿童文学研究》,《中国儿童文化》第二辑,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05年12月)。儿童文学的定义与本质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