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用大学语文
1.14.10 10 怎样确立最佳谈话角度

10 怎样确立最佳谈话角度

我们知道,人们都无不希望自己能与人谈话获得成功,无不希望对方能出自内心地改变立场和看法,站到自己一边来。那么,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自己拥有一定的事实材料,又确立了观点和立场,是否就足以确保与人谈话获得成功呢?未必。这里还存在着一个如何确立最佳谈话角度的问题,而这一点,却往往被人们忽视了。谈话高手在与人语言交流或交锋之前,为使自己的论点具有最强的说服力,往往总是在谈话未开始就反复揣度,力求选定自己展开话题的最佳角度。

最佳角度的确立,包含有如下三层意思。

一是对自己的论点和论据再一次作推敲,以审定是否互相吻合(也即“是否切题”),如果(事实)论据不能证明论点,或是论点不能阐释事实,则务必推翻,重作考虑。宁可不加入谈话,或推迟谈话,也不要硬性“投入”,以免事与愿违,难以获得成功。

二是谈话方式的选定。从总的来看,谈话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谈话时“心理相容”,双方均“得理不压人”,且力求让对方自己主动修正看法的交谈式;另一种为谈话时“心理不相容”,双方都“得理不让人”,以迫使对方不得不让步的辩论式。在现实生活中,两者既可以分别独立出现,也可能是交叉混合,但谈话高手往往总是更喜爱气氛和谐融洽的“交谈式”,有时则是两手准备,“先礼而后兵”,以气氛难免对抗的“辩论式”作为后备。

三是即使双方已经进入了“以理相争”的辩论交锋阶段,也要力求“以理服人”,而不要“以理压人”,也就是说,要让对方心服口服,而不要使对方“口服”而“心不服”,甚至借用权势等手段将对方“压服”。

为了说明上述观点,这里试剖析个例子。某校教师乙放学后,在校门外遗失一只金表,被教师甲拾得,知道是乙所遗失,恐乙寻找焦急,告诉传达室,金表由他带回家中保管,次日璧还。不料甲在途中被扒手窃去金表。第二天甲乙相遇,大启辩论。乙坚持要甲照样赔偿,而甲认为拾得金表代为保管本是好意,被人偷窃虽有过失,但没有赔偿责任,双方争论不休:

甲:这真是热心人招来是非多。如果我看见你的金表不拾,你能要我赔吗?又如果我拾得后不告诉传达室,私自带回去,你又怎样呢?你不以我为德,反以我为仇,竟要我照价赔偿,有这种情理吗?

乙:你不拾表我当然不能强要你赔偿。现在这金表既已到了你的手,又因你保管不力而被窃,我当然有向你要求赔偿的权利,你也有归还我的义务,金表被窃,依法律而言,也应由你赔偿。

对于这场辩论,甲的辩词完全根据伦理的概念,乙的立论处处运用法律的条文,很明显,乙的理由为正,甲无论如何措词,都不容推卸赔偿责任。甲欲通过辩论,减轻自己的责任,必须舍弃伦理的标准,依据法律条文为自己辩护。

就此例而言,我们可知,从“宏观”角度而言,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呈现“情、理、法”三重关系,也即,除了法律关系之外,至少有伦理道德关系、情感友谊关系等,三者之间有时互相融合,有时又互相对立。从此例提供的情况看,甲在拾得金表后,不仅诚心归还,而且恐乙着急,还请传达室转告,足见两人平素交往不仅甚厚,而且甲也很重视这一友谊。而乙在得知甲再次将表遗失后,以“欠缺管理”为由,要甲“如数赔偿”,虽然看似提出了“法律依据”,但其思维方式是较为明显的“认钱不认人”,足见乙视两人之间的友谊为零。为此,先行“调解”时可提醒乙,是友谊重要还是金表重要的问题,由乙自己权衡。如以友谊为重而“宽恕”对方,则乙至多损失一块(原已一时难以寻回的)金表,但却可交得一个挚友,而且也无异于向周围显扬了自己的君子风度和坦荡胸襟。在生活中,能够获得机会美化和完善自我形象,其实是比一块金表的价值要大得多的。同时再奉劝乙说,如乙一定要甲赔偿,则纵使依照上述法律条文,也至多只可追回金表价值的70%,但无疑将失去甲这个好友,而且也会使自己的人品受到“为人过于精明,不可深交”之类的非议,甚至可能会出现下次再遇到诸如此类的情况,别人能帮你却拒绝帮你(比如又遗失了贵重物品,只怕拾到的人就不会再告诉你了)。到那时,你的损失就可能会比一块金表大得多。究竟怎么做为上策,不是显而易见了吗?如果至此,乙仍不听劝告,则要让甲进行法律方面的辩论,否定赔偿70%价值的裁决依据。

这种“情、理、法”交叉的全方位立论,从历史、现实和未来的角度综合剖析所产生的辩服力,无疑比单一从“法”的角度立论产生的辩服力要强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