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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恋爱与婚姻
1.7.1.1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中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然而,在一个漫长的历史时代里,人们对自身生活其中的婚姻家庭却缺乏科学的解释。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第四版序言中,曾针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状况作了如下评述:“在(19世纪)60年代开始以前,根本谈不到家庭史。历史科学在这方面还完全处在摩西五经的影响之下。”在古代的欧洲,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认识主要是以宗教神学为依据的。亚当和夏娃的神话,被当做人类婚姻家庭的发端。在中国古代,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认识一直受着传统的天命思想和宗法观念的支配,似乎人世间的“男女之别”,婚姻家庭中的“夫妇之义”、“父母子女之道”、“尊卑长幼之序”等,都是圣人秉承天意制定的,因而是万古不可更易的。

随着社会的前进和科学的发展,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认识不断深入。19世纪60年代以后,人类学、考古学、民族学、历史学等领域所取得的成果,为研究婚姻家庭的起源、演变等问题积累了愈来愈丰富的资料。历史唯物主义的问世,拨开了笼罩在婚姻家庭之上的迷雾,使有关婚姻家庭的研究成为真正的科学。

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存在于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规范化、定型化的社会关系。只有肯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才能正确地表述其概念,揭示其本质。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它具体包括下列几方面的含义。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两性结合是人伦之本,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性吸引和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没有男女两性的结合,就没有人类的繁衍、社会的发展。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西方国家同性恋的存在是不可置疑的事实,但在是否赋予其法律地位的问题上,只有少数国家通过立法允许同性结合的合法化,如丹麦1990年立法明确规定了同性恋者可以注册结婚,享有法律赋予的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地位; 2001年8月开始,德国承认同性恋配偶的“同居合同”合法。但大多数国家均反对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

2.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婚姻关系中的两性结合必须以夫妻名义进行。世界各国的婚姻法除明确规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外,还明确规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不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结合不是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只有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具有夫妻身份,而具有夫妻身份者才享有法定的夫妻权利并承担法定的夫妻义务。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之间不得任意变更、免除。

3.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结合

婚姻虽然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但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婚姻关系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因为男女两性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关系。原始社会群婚时代的两性结合由当时的社会习惯所确认,在一夫一妻制产生后的阶级社会则主要由法律制度所确认和调整。用社会的手段对两性关系予以规范,形成统一的制度化的婚姻形态则是人类婚姻的特质。只有符合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法律制度上所规范的婚姻,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通奸、姘居等均不能成为婚姻。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婚姻是家庭成立的基础和标志,婚姻关系是一种特定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婚姻行为决定于婚姻动机。婚姻动机不仅是以社会认可的方式满足夫妻双方的性需要,继而生儿育女、繁衍后代,而且包含经济方面的考虑。婚姻的动机一般来说有三种:经济、繁衍和爱情。有的学者认为,上古时代,经济第一、繁衍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繁衍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社会,爱情第一、繁衍第二、经济第三。现代社会中,由于妇女地位发生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要追求,爱情变为婚姻的主导动机,而后是繁衍和经济动机。

(二)家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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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家庭(摘自新华网,《大学生:小新是我们的共同回忆》,来源于广州日报,2009.9.27)

家庭是作为一个群体,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是指在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其特点为有以下几种。

第一,家庭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婚姻关系为纽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姻亲;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血亲(收养关系的是准血亲)。传统社会因为注重传宗接代,血亲重于姻亲;现代社会注重婚姻质量,姻亲日益显得重要。

第二,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家庭关系最为密切、深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是家庭的基本特征。家庭成员在一起共同生活,其内容广泛而丰富,包括性、生育、赡养、生活、事业、经济、政治、教育、伦理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关系,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其内容也不断地发生变化。

第三,家庭是一种初级社会群体,其成员间有较多面对面的交往,有直接的互动和合作。

1.组成家的结构要素

家庭有其内在的结构,组成家庭的结构要素包括以下几种。①家庭成员的数量;②代际层次。在家庭代际关系中既有连续性又有间断性(由代际不同产生的代沟);③夫妻数量。夫妻是家庭的核心,家庭中有几对夫妻就有几个核心。核心越多,家庭越不稳定。

2.家庭的结构模式

家庭的结构模式包括以下几种。①核心家庭,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②主干家庭,由夫妻和一对已婚子女,如父、母、子、媳组合而成;③联合家庭,由夫妻与两对或以上的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或兄弟姐妹结婚后不分家的家庭;④其他家庭,指上述三种家庭类型外的家庭,如无子女家庭(丁克家庭)。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几世同堂的大家庭越来越少,核心家庭已成为社会的主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