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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恋爱与婚姻
1.6.3.3 三、无效婚姻

三、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要对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处理,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予以确认。

如果通过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效力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申请后,对已办理结婚登记应依法做出是否有效的决定。在查明有无效婚姻的情形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效婚姻由于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法院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起诉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当然自始至终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