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
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定实质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而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与婚姻成立无关;只有在履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书后,婚姻才合法有效。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辖范围相适应。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结婚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结婚申请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由一方单独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则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当事人所持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为保证婚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婚姻状况的了解,应允许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依法查阅对方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至第五款分别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婚姻登记条例》对是否需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未作规定。因此现在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时,并不强制性地要求前来登记结婚者提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或复婚,还须持离婚证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和相关证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实:一方面审查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有无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行为,必要时可亲自调查、核实;另一方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在审查中如果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自愿的;③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⑤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则首先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再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结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其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名称:“婚毕族”结婚证和毕业证同时拿到手(第2图)(黑龙江晨报2010年10月21日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0-10/21/c_12686104.htm (新华网))
延伸阅读
自2003年10月1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各地婚姻登记处先后开展了结婚登记宣誓,宣誓词由各个婚姻登记机关自主创作。各地的结婚登记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都有一个简短的结婚宣誓仪式。在这个仪式上结婚证颁证人要宣读颁证词,新人要宣读结婚誓言。婚姻登记处提供的颁证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问一答式的,另一种是宣誓式的。民政部门推荐颁证词、领结婚证时推行宣誓仪式之初衷就是:针对离婚率升高、婚姻责任变淡的趋势,增强新人责任意识,增强颁证仪式的庄重感。以前,许多婚姻登记机构没有颁证仪式,没有颁证词,新人们也都认为“领证”只是一个法律形式,并没有留下特别深刻的印象,也有一些新人认为登记了并不算结婚,摆酒席才算结婚。所以,在领取结婚证和举行婚礼之间这段时间,很多新人出现矛盾,闹分手的情况越来越高。因此,在新人领取结婚证的当天,就告诉他们,自己已经进入了婚姻生活,已经开始承担责任,新推出的颁证词有许多温馨的辞藻,以一种温和、人性化的方式,提醒当事人注重婚姻家庭责任。
以下是成都市某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誓词。
结婚誓言
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法律赋予我们的婚姻责任和义务:孝敬父母、教育子女、互敬互爱、遵纪守法。今后,无论贫穷与富有,健康与疾病,我们都将患难与共,风雨同舟,携手度过未来人生。
以下是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宣誓版本。
主持人:“今天是____年____月____日,是个值得纪念的喜庆日子,× ×区民政局在这里为_先生_小姐举行结婚声明仪式,让我们共同见证这神圣美好的时刻。”
“在____先生和____小姐即将取得结婚证之前,我从职责上需要向你们说明:你们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地位平等,并承担计划生育、教育抚养子女等权利和义务,请你们慎重考虑。”
“请问____先生,你是否愿意与____小姐结为夫妻并承诺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新人回答)
“请问____小姐,你是否愿意与____先生结为夫妻并承诺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新人回答)
请你们共同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男女双方共同宣读)“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持人:“____先生和____小姐,经审查两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的规定,自本日起,成为合法夫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特此颁证。”(给新人颁发结婚证)
“恭喜两位,祝你们永结同心,婚姻美满,家庭幸福! ”
(颁证仪式结束)

(名称:1958年的结婚证 来源:2009年12月2日胶东在线 http://www.bohainet.com.cn/jgzn/lsnbq/relatedpage_4732.shtml(渤海网))

(名称:1967年的结婚证 来源:2009年12月2日 胶东在线http://www.bohainet.com.cn/jgzn/lsnbq/relatedpage_4732.shtml(渤海网))

(名称:1973年的结婚证 来源:2009年12月2日 胶东在线http://www.bohainet.com.cn/jgzn/lsnbq/relatedpage_4732.shtml(渤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