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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恋爱与婚姻
1.6.3.1 一、结婚与结婚条件

一、结婚与结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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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斌等名称:“百年好合”时间:2008年 来源:湛江师范学院思政部“大学生与法”精品课程课件)

(一)结婚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法律角度看,结婚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①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②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即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③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订立婚约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先订立婚约,然后再结婚的现象。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出的事先约定,又称订婚。婚姻法对婚约无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精神,可知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无须通过任何法律手续。双方要解约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解约,只要通知他方即可。因此婚约是我国许多地方的民间习惯,并不是我国法律中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

(三)同居

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共同生活,习惯上称为非婚同居。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和保护,是属于道德领域调整的范畴。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相互继承、相互抚养、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等一系列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民法规定以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男女非婚同居生活,尽管不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但它毕竟牵涉双方的情感、生活、工作和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因而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双方一旦发生激烈的矛盾和纠纷,弱者一方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损害。因此未婚男女双方在同居之前应慎重考虑和对待。特别是在校大学生,过早地同居,对大学生个人的成长、学习和以后的生活往往会造成较大的影响。男女双方情投意合则一切顺理成章,如果双方分道扬镳则困扰不断。大学生们必须清楚,在享受自由及多元化的同时,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承担相应的风险。选择了婚前同居或婚前性爱,即意味着自己在人生阅历尚浅的时期,便闯入一个“事故多发地段”。对这种行为的一切后果,当事者应有充足的估计和心理准备。它会给自己的人生道路带来怎样的影响?大学生应该懂得在社会中,从来没有无约束的自由,也没有无代价的自由。多元化的社会中不断提高自主意识的大学生,一定要对自己做的事情负责,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选择一种合乎理性的生活方式,不要踏入非理性的土地。当然,这对于每一位正值青春年少的大学生而言,无疑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考验。

在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严重破坏和冲击着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导致离婚,要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四)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从我国的国情看,存在着相当一部分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他们是否是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承认为事实婚姻;在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五)结婚的条件

婚姻法对结婚条件作了十分严谨和科学的规定,包括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结婚的法定条件(必备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须具备如下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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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斌等名称:“结婚的必备条件”时间:2008年 来源:湛江师范学院思政部“大学生与法”精品课程课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对他方进行强迫、包办或干涉。当然,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关心,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是否结婚最终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同时,也当然地反对买卖婚姻,或借婚姻大肆索要彩礼等影响男女双方意愿的各种行为,因为这是与婚姻的基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相违背的,也是婚姻法第三条所明确加以禁止的。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根据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本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规定。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对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作了明确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指出:已有配偶的,不予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都是无配偶的人。无配偶是指未婚、丧偶或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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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斌等名称:“我们结婚了”时间:2008年 来源:湛江师范学院思政部“大学生与法”精品课程课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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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斌等名称:“婚礼玩偶”时间:2008年 来源:湛江师范学院思政部“大学生与法”精品课程课件)

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以下两种。

(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其范围具体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出于社会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因素的考虑。

(2)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第六条第二项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在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时,禁止或暂缓结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予登记。”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

延伸阅读

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亦称婚姻自主。“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的核心原则,是指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在缔结婚姻上,男女双方应当完全出于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这一原则为当事人行使婚姻权利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婚姻权利是基本人权之一,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对此均有规定,如“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等。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恋爱自由是结婚自由的组成部分)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婚姻当事人依据本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结婚,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公民享有了结婚自由,可以自主地选择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强制婚姻等都是对结婚自由这一权利的侵犯,是为法律所不容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离婚自由,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离婚问题。公民享有了离婚自由,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离婚,何时离婚。任何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非法干涉他人的这一权利。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婚姻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所谓的绝对的自由。我国婚姻法对婚姻自由也作了一定的限制,法律做出某些限制的出发点是基于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个体利益的考虑。这些限制如: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得与外国人结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