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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道德论
1.10.4 4.以道制欲

4.以道制欲

以上只是对欲望的一般性讨论,以及如何通过“节用”来达到不贪欲的运思,现实物产丰富的程度无法满足人们欲望,这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在这样的情势下,如何来实现社会的稳定?于是,思想家又运用惯用的伎俩,搬出了君子:

君子之求利也略,其远害也早,其避辱也惧,其行道理也勇……君子贫穷而志广,隆仁也;富贵而体恭,杀埶也;安燕而血气不衰,柬理也;劳倦而容貌不枯,好交也;怒不过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也。书曰:无有作好,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此言君子之能以公义胜私欲也。(《荀子·修身》,第35~36页)

“求利也略”就是在追求利益的问题上保持简略的尺度,做到体现“隆仁”的“贫穷而志广”,“杀埶”的“富贵而体恭”,“柬理”的“安燕而血气不衰”,“好交”的“劳倦而容貌不枯”,“法胜私”的“怒不过夺,喜不过予”。在此,应该特别引为注意的是“怒不过夺,喜不过予”,喜怒是欲望的表现形式之一,“不过夺”、“不过予”显然也是遵循简略的原则后实现的自然结果。

“怒不过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的结果,“私”就是“私欲”,“法”就是“公义”即仁义之理。这里就有了一个质的变化,即从对欲望的一般论述,进到了以仁义之理对欲望的层面,而且把欲望说成“私欲”,而仁义之理就成了公法。显然,这是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私欲”这一概念的,“公义”与“私欲”成为事实上对立的两极,而且树立了能够为了公法而牺牲自己“私欲”的典型的形象君子。但是,君子为何可能?“公义”代表什么?“公义”与人有什么关联?当我们质问这些问题时就会发现,实际上这是中国公私开始对立的现实印记,本来公应该是实现私的保证,是私人利益的保障,但现在这一切在原初的时点上就踪影荡然无存了。荀子虽然看到“欲”就是“私欲”的本质,并提出了“私欲”的概念,但一开始就把它置于与抽象空洞的仁义相对立的地位,否定了客观存在的公私所属不同领域的事实,是荒唐和昏庸的举措。

毋庸置疑,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实际上就看到了对欲望节制的必要性,他认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第12页),人到70岁已经经过无数的磨炼,积累了丰厚的生活经验,因此面对、应对、处理具体事务时会非常自如即“从心所欲”,但这并不是说可以无视客观而主观为所欲为,仍然必须依据“不逾矩”的规则。因此,面对欲望,“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第36),把“道”作为规范欲望的天平,从而实现有道而得。孔子这一思想为荀子所继承并发挥,荀子说:

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所欲虽不可尽,求者犹近尽;欲虽不可去,所求不得,虑者欲节求也。道者,进则近尽,退则节求,天下莫之若也。(《荀子·正名》,第429页)

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荀子·乐论》,第382页)

穷尽欲望虽然“不可”,但追求可以“近尽”;去除欲望虽然“不可”,但可以“节求”;“近尽”、“节求”的基本标准就是“道”。在对待“道”和欲望的态度上,君子和小人正好相反;君子“乐得其道”,时时以“道”为依归来运作欲望,与外在境遇实现对接,达到的客观结果是“乐而不乱”;小人“乐其欲”,追求欲望,根本没有“道”存在的位置,在与外在环境对处时,注意到的仅是自己的需求,而没有客观外在环境的位置,达到的客观效果是“惑而不乐”;显然,君子是身心的快乐和愉悦,小人是身心的困惑和劳累。

“道”的内涵就是上面提到的“公义”,形下的样态乃是“礼义”。人有相同的欲望即“欲恶”(《荀子·王制》,第152页),欲望不能自然得到满足。所以,人必须向外追求,如果没有任何规则可依顺的话,在追求的过程里必然出现争斗,最后走向混乱。社会混乱是统治者所厌恶的。所以,他们制定“度量分界”,即“礼义”来明确人们的分际,一方面维持社会贵贱等级的稳定,按照不同等级的标准满足该等级序列里人的需求,保持欲望在人性轨道上运行的条件即“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另一方面则维持人需要与自然物产之间的平衡,使物产与欲望“相持而长”(《荀子·礼论》,第346页),也就是在人的欲望与“人之所欲”之间保持共作互存。

德行与欲望的对立,实际上,孔子就开了先河。孔子把“欲仁而得仁,又焉贪”(《论语·尧曰》,第210页)作为解释“欲而不贪”的内容。在孔子看来,欲望就是“欲仁”而已,诸如“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第74页)、“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论语·颜渊》,第129),都是具体的证明。只要“欲仁”,就可以“得仁”、“仁至”;只要“欲善”,就可以“民善”。欲望的讨论完全局限在仁德上这一根筋上,仁德以外的就是荀子所说的“私欲”,确定为需要完全禁止的对象,德欲已经处在对立的位置上了。

实际上,在欲望的问题上,社会的等级“礼义”已经获得了绝对的特权。所以,在原本的意义上,欲望是人的私人事务,针对人性内存的贪欲的因子,即使要加以抑制,也必须首先依据人性的特点来进行设计。但儒家的思想家背其道而行之,关注的首先是社会等级秩序的稳定和自然物产的现实,尽管我们不能完全否定社会等级秩序、自然物产作为“礼义”决策依据的考虑因素,但把人本身排除在外的做法,无论在什么意义上都毫无道理;这种做法的后果,就是“礼义”成为虚设,成为躯壳,中国后来的事实就是最经典的讽刺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