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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道德论
1.8.1 1.何谓诚信

1.何谓诚信

“主忠信”(《论语·学而》,第6页)历来是孔子所强调的,不过,孔子并没有对何谓诚信进行界定。在儒家思想的长河里,首先完成学理界定的要数孟子。

(1)诚信是真实的持有。何谓诚信?孟子认为,“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谓神。乐正子,二之中,四之下也”(《孟子·尽心下》,第2775页下);信是“有诸己”,“有”自然是相对于“无”的有,因此是实有。在这个意义上,“有诸己”就是自己真实的持有。所以,信也就是信实的意思。一个人如能使自己存有的素质,扩而充之,使它达到充实完备的状态,就是一种“美”。如再在此基础上,把这种充实的素质向外辐射,光耀四方的话,这就抵达了“大”,“圣”、“神”的境地,它们都是在“有诸己”这个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显然,孟子在回答了“善”和“信”之后,又进一步发挥了“美”、“大”、“圣”、“神”等四个概念,而这四个概念都是从“信”生发出来的,“信”是它们的基础和条件,这是应该注意的。

(2)对信实行为的相信就是诚信。对诚信的问题,荀子也给予了界定。荀子认为:“信信,信也;疑疑,亦信也”(《荀子·非十二子》,第97页)、“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上好权谋,则臣下百吏诞诈之人乘是而后欺。”(《荀子·君道》,第230页)相信该信实对待的行为,是一种信;怀疑存在值得怀疑的行为,也是一种信。所以,作为德目的信,不仅包括相信的一面,还有怀疑的内涵。实际上,怀疑应当怀疑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以信实不欺为前提的追求信实的举动。为了保证信德的通畅运行,荀子选择了“合符节”和“别契券”。“符节”是古代出入门关所持的凭证,“契券”则是相互约束的证据。在古代,符节、契券都是双方各持一半。因此,“合符节”就是对合、验证凭证的意思;“别契券”则是分割契券的意思,即把契券分成两半,以便各执一半。施行“合符节”和“别契券”就是为了信德的良性运行而采取的外在的具体措施。当然,“合符节”并非荀子的首创,我们在《孟子》里也能找到“若合符节”的字样[1]。还应该注意的是,与信相对的是“欺”,所以,在上的人玩弄权术的话,在下的人一定会乘机施行欺诈的行为,欺诈就是背信。

以上是孟子和荀子对诚信的界定,相对而言,孟子属于借助于事实判断的天平而得出的界定,而荀子则属于借助于价值判断而得出的结论,因为,在“信信”、“疑疑”的语言结构里,后一个“信”和“疑”,在词义上,表明的是可信、可疑的意思;那么,“可”的标准是什么?荀子没有具体交待。换言之,可信、可疑判断的得出,必须借助一定的标准。显然,在逻辑的严密上,当推孟子的界定,它存在一定的客观性。这也是不能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