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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道德论
1.7.1 1.何谓义利

1.何谓义利

在中国文化里,“义”所表示的是外在之宜。在儒家思想系统里,最先对义进行规定的是孟子,这里也将依以此来进行具体的说明。在告子看来,人产生尊敬长者的情感,原因在外在的长者,而不在人的内心。孟子认为,尊敬长者的行为虽然必须依据长者而作出,但作出行为的主体是我,而不是外在的长者,而且尊敬之情也是出于我之内心,这种情显示的是我与长者的外在之宜,宜即义。因此,义虽是外在之宜,但源于我心,故义外的说法似乎很难自圆其说。不过,仁为人内在的德性是以“我”为依归的,即“以我为悦”,诸如我爱我的弟弟,而不爱秦人的弟弟,是因为弟弟与我存在血缘的联系;义属于外在的规定在于它以外在于我的“长”为依归的,即“以长为悦”,楚人的长者也是我的长者,尊敬他们是出于义的要求,跟我没有血缘关系(参考《孟子·告子上》,第2748页中)。就一般的情况而言,义着意标明的是外在人际之间的适宜度,这种适宜度主要是依靠规范的遵行来保证的,而不是个人的情感。实际上,孟子这里混淆了规范与情感的界限,这与他把情感作为行为的催化剂的运思分不开。而重视义外在的运思,正是为通过训练养成习惯从而使外在的义变成人内在的素质之一,也即产生习惯成自然的效应,营设了最好的条件和切入口。另外,孟子注重内,也与他认为的如果人没有内在本性善的先决条件,就不可能施行道德行为的整体运思分不开。

(1)何谓义?

首先,义是羞恶之心。义作为羞恶之心,是每人都持有的,而且不是后天获得的固有,即“羞恶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义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第2749页上);在本质上,“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离娄上》,第2723页中),即“敬长”(《孟子·尽心上》,第2765页下),这与仁为“亲亲”的界定是互相吻合的。在礼学的系统里,义是出入礼这一门户的路径,能否切实遵由此路而行,即“夫义,路也;礼,门也”(《孟子·万章下》,第2745页下),也是君子与小人的分水岭。

其次,道义。“义”不是别的什么存在,就是“道义”,“天地设位,而易行乎其中矣。成性存存,道义之门”(《周易·系辞上》,第545页),成性必须经过“道义之门”。显然,这是不同于上面羞恶之心的规定,可以说是羞恶之心在现实生活里的延长,主要是向人昭示外在方面的宜。这个层面的“义”并非空洞的虚设,而是有着明确的内容规定,即“圣人之情见乎辞……何以聚人?曰财。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周易·系辞下》,第557~558页)“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理财”,这是滋养万物的基础,维系着万物生命力,所以是“聚人”的必然途径;二是“正辞”,这讲的是用语要规范即“正”,语言是人的仪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语言中可以窥透人的素质;三是“禁民为非”,不让民众做不道德即“非”的事情;三者的整合就是“义”。必须说的是,“禁民为非”不是给人提出崇高的道德标准,让人做圣人,不是应然的事务,而是在另一价值方向上,给人提出不得不的要求,超过这个限度,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必须注意的是,“禁民为非”的取向,尽管不是《易传》的重心,但我们仍然能够看到与儒家不同价值取向的气息,而这种倾向与法家主张严刑峻法是为了防止人为恶的取向又有惊人的一致性,同时也与荀子注意到道义的“限禁”功用具有一致性,即“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荀子·强国》,第305页)

最后,义是人之正路。义作为通向礼这一门户的路径,显然充满着尊卑等级性,尽管如此,对人来说,它是非常重要的。“自暴”、“自弃”的人,怎么与他“有言”、“有为”呢?!言语不以礼义为依归,这就是“自暴”;不能以仁为家园,行为不能遵义的就是“自弃”。对人来说,义是“人之正路”(《孟子·离娄上》,第2721页中),所以,行为不由之的话,是非常可悲的事情。具体地说,人有“所不为”和“所为”,诸如贫贱等是人所不想为的,而富贵等就是人所愿为的,这两者存在互相矛盾的一面,容易纷扰人的精神。作为人,不能忘记其“所为”,就是应该以义为依归来施行自己的行为。“能充无欲穿窬之心”里的“穿”和“窬”指的都是逾越常理、规范的意思,假如人没有逾越规范等的心动,那就能给义的充分运作保证条件。在上面说过,义就是现实之宜,如“未可以言而言”是“以言餂之”即用甜言蜜语诱取的意思,“可以言而不言”(《孟子·尽心下》,第2778页下)是用不言来诱取的意思,两者都属于逾越规范的行列,因为没有把握好时机,缺乏时机之宜。显然,义作为道德,具有稳定心志的巨大作用,“周于利者,凶年不能杀;周于德者,邪世不能乱”(《孟子·尽心下》,第2774页上),对利益用心周遍,虽然可以在凶年免于亡命的危险;对仁德用心周遍,即使身处邪世,自己的心志也能保持不乱,这不仅对人的身心健康意义重大,而且对社会的稳定也价值无比。

无疑,对义的功用的设定,是在人们“能充无欲穿窬之心”的前提条件下的运思,这是不能忽视的。重视的是内在的心,而不是外在的其他。把外在规范的遵守建筑在心的不动上,显然缺乏现实驱动力的运思和预设,这也成为儒家道德的致命处。就是社会秩序的考虑,也是从个人心志不乱着眼的,而不是社会机制的健全。这些都是不能忽视的地方。

(2)何谓利?利是义之和合。在总体上,儒家显示的是等同“义”与“利”的特点,“利者,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和义”(《周易·文言·乾》,第214页),就是最好的代表。利益是道义的总和,利益是道义组成的[2];另一方面,充足利益万物只是为了与道义保持和谐的关系。尽管后者是从“利物”开始的,但目的仍然是“和义”,其价值的倾斜非常明显。在不同的切入口上,可以说道德就是利益。在这样的话语系统里,利益自然也就失去了魅力和光环,被赋予了可悲的社会角色定位,当然,这是联系儒家思想家当时的社会现实而评判的。如果在一个社会里,道德能够成为衡量利益的一个切实因素,利益也就不会对人构成任何负担。换言之,人们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地享受利益。如果问有无这样的社会的话,起码可以说,就迄今的人类文明的轨迹所昭示的信息而言,人类自身永远也无法消解来自利益的挑战和困扰,人类无法逃脱利益的限制,道德成为利益实现的真正因素,可能是一个无限乌托邦的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