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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道德论
1.6.4 4.仁的本质

4.仁的本质

儒家思想虽然长期支配中国社会,但中国社会至今仍然缺失公德也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所以,儒家仁学形式上虽然重视人际关系,但在“亲亲”为仁的具体仁德实践中,以血缘关系为中心情结的行为选择成为最高的追求和最大的取向,血缘关系以外的他人始终无法在具体行为的价值取向中占到应有的位置,因此,儒家道德实践的本身开不出真正意义上的公德之花。在中国文化里,“德”与“得”是相通的。在动态的意义上,“德”既是“外得于人”,又是“内得于己”;前者是公德的方面,后者则是私德的部分;在价值判断上都是一种“得”。故在理论上,公德与私德在价值的实现上完全是同质的,只是具体化的范围不同罢了。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它们在利益取向上的同向性,上面分析的反映儒家道德概貌的从家到天下的模式,便是最好的说明。所以,胡适说:“所以《大学》的主要方法……把‘修身’作一切的根本。格物、致知、正心、诚意,都是修身的工夫。齐家、治国、平天下,都是修身的效果。这个‘身’,这个‘个人’,便是一切伦理的中心点。”(《中国哲学史大纲·荀子以前的儒家》,第210页)[12]

众所周知,儒家道德包含着公德与私德融通的隐性因子,而公德没有得到发展的原因,是它本身没有装备驱动公德因子的机制。儒家道德根干范畴的仁,无疑是“八条目”行为决策的依据,“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孟子·尽心下》,第2774页下),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他能行仁,人能行仁就是有道。人之所以能行仁,是因为仁是内在于人的德性,即“仁,内也”(《郭店楚简校读记·六位》,第171页),外化时它成为一种“爱人”的情感。但是,在儒家那里,爱人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为,“仁,亲以为宝”(《礼记·檀弓下》,第1300页中)、“仁为可亲也,义为可尊也,忠为可信也,学为可益也,教为可类也”(《郭店楚简校读记·尊德义》,第181页)。显然,它是以血缘亲情为重心的行为,即“亲亲,仁也”(《孟子·告子下》,第2756页上)、“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孟子·离娄上》,第2723页中)。“亲亲”彰显的无疑是血缘的特性。也就是说,仁的具体实践是围绕人的血缘性关系而具体演绎并展开出去的。在操作方法上,它的实质就是侍奉亲族的“事亲”,而所谓的“智”,也只是对事亲、从兄等事务的深刻认识。

“事亲”、“从兄”等事务实际上也就是孝弟的行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第2页)对人来说,有许多“事”,但“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孰不为事,事亲,事之本也”(《孟子·离娄上》,第2722页下)、“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孟子·万章上》,第2735页下)。在儒家看来,“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孟子·离娄上》,第2723页下),“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底豫”就是“大孝”(同上)的表现。显然,事亲尊亲占据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它以血缘为唯一依归。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是宗法制的,家、国的界限实际上是模糊的。换言之,实际上是家中有国,国中有家;因此,君父、臣子的角色往往是二位一体的,所以,臣对君的“忠”和子对父的“孝”也就浑然难分。曾子说,“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行父母之遗体,敢不敬乎?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涖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五者不遂,烖及于亲,敢不敬乎?……父母既没,慎行其身,不遗父母恶名,可谓能终矣。仁者,仁此者也;礼者,履此者也;义者,宜此者也;信者,信此者也;强者,强此者也”(《礼记·祭义》,第1598页中~下),实际上就是“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论语·子路》,第140页),不仅“不忠”、“非孝”一致,而且仁、礼、义、信等行为规范的内容都在加强孝的分量中得到彰显和各自价值的实现。所以,仁与孝是统一的,这为仁的“事亲”本质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