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大诰》同颁于世
自古至今,无论是一个王朝还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想要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想要建立一个稳定的太平盛世,在制定的众多制度中从来都少不了一种——法律制度。朱元璋作为明朝统治阶级的最高层对此早有打算,他早就不是那个放牛娃了,这么多年的运筹帷幄,他经历了也见过了太多的背叛者与被背叛者的悲惨命运。在他的内心深处,他已经不知道“信任”这两个字的真正含义,如果说他还在乎什么,那就是这来之不易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所以为了巩固他的皇权,为了满足支持他的统治阶级——地主阶级的利益,他不得不制定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
朱元璋最憎恶贪官污吏,因为小时候看多了贪官们是怎样欺负老百姓的,所以建国之初他就以纪纲法度作为治国之本,因此自拿下平江(今苏州)之后就和大臣们讨论制定法律的问题。朱元璋命他的亲信四处寻找精通律令的人,封他们做议律官,并经常和他们一起商讨律法的问题。李善长像以往一样没有让朱元璋失望,至正二十七年十二月,在李善长和各位议律官的努力下,编成了明朝律法的雏形,总共有一百四十条令,二百八十五条律。提起明朝的“法制建设”,大家可能很难把这个具有现代化意义的字眼和封建君主联系起来,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朱元璋实在是个了不起的人,他不但制定了完备的法律,还成功地普及了法律。
法律颁布以后,朱元璋很重视,他知道当时社会文化教育的普及度不高,而法令条例又十分琐碎,他怕老百姓不能清楚地了解法令的具体规范而误犯法,就命令大理卿周桢从法律条文中挑选一些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汇编成《律令直解》,把这个《律令直解》做成小册子发放到地方政府,并向当地的老百姓解释其中的要义。这是朱元璋亲自参加指定编撰的第一部法律,后来他又亲自编撰了一部律法,以《大诰》命名,稍后我们会作具体介绍。
我们之前说过,朱元璋命人制定了第一部律法。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又听取李善长的建议,以之前那部律法为蓝本,并且在对《唐律》进行了深入细致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了中国历史上极具意义和价值的《大明律》。
朱元璋不断修订的律法大有严律治国之势,引起了不少臣属的劝谏。漳州通判王祎上书要求“宽大以为政”,刘基也劝他:“霜雪之后,必有阳春。今国威已立,宜少济以宽大。”但朱元璋并没有因此停止对律法日臻完备的追求,于洪武六年又颁布了《律令宪纲》,十一月再令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详加考订原先所订律令,要求他们务合轻重之宜,每成一篇,缮写工整后呈献给他。朱元璋便令人张贴在宫中两厢墙壁上,逐条逐款斟酌裁定。直到洪武七年二月,朱元璋考订之功才告完毕。
这部《大明律》总共有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逃亡、断狱、名例等三十卷六百零六条,其中有一百二十多条是直接引用的《唐律》。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感到《大明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有很多不恰当的地方,于是又命胡惟庸等人重新修订增补了一番。到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根据律法的不同种类将原来的重新汇编归类,对其中一些比较烦琐的地方也进行了精简,精简后的《大明律》减至四百六十条,并规定了五种刑罚,分别是笞、杖、徒、流、死。按照现代的说法就是小竹棍打人、大木板打人、有期徒刑、流放及死刑。
随着淮西勋臣势力与皇权的冲撞,导致性多猜忌的朱元璋于洪武十三年正月大肆屠杀胡惟庸党羽,废除宰相,建立六卿制和五军都督制,这股屠杀之风一直延续到洪武十七年李文忠之死、十八年二月徐达之死。洪武九年发生的空印案涉及数百人,洪武十八年郭桓造罪案件更是牵连数万人,朱元璋在不遗余力地严厉惩治这种元朝腐败遗风。正是在重整皇权威力和对贪污恶习严惩不贷的行动中,朱元璋的法制建设带上了一个鲜明的特色:在《大明律》之外,实行“法外加法”的重典政策,制定出《御制大诰》。
《御制大诰》,也称《大诰》,是朱元璋吸取元朝纪纲废弛以致覆亡的教训,在“刑乱国用重典”思想的指导下,亲手制定的一部严峻法典。它包括洪武十八年颁布的《大诰》七十四条、洪武十九年颁布的《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和洪武二十年颁布的《大浩武臣》三十二条,合四编,共二百三十六条。其内容主要是朱元璋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有相当一部分是惩罚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件。除此之外,还有朱元璋结合具体案件或专门发布的峻令,以及对臣民的训示。例如禁止官吏下乡扰民,违者“罪在不赦”,工匠不亲自服役,“迁发云南”,等等。
在明初的普法教育中,最重要的并不是《大明律》,而是由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大诰》。这部《大诰》是朱元璋害怕明朝的百姓不讲公法,只徇私情,防止社会动乱而制定的。正如颁布《大明律》时一样,朱元璋认识到要老百姓去熟知那些条文是不可能的,于是他就把《大诰》写得相当生动,每个条文都有具体的案例。而这些案例也描述得很形象。这样把犯人的罪行和处罚方式写入《大诰》,既能起到警示百姓的作用,又能给各个地方政府在处理各种案件的时候提供一种参考,实在是一举两得。
朱元璋对自己的成果很满意,于是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又编成了《大诰武臣》。但是当时的形势不如朱元璋估计的好,文盲率很高,即使他已经实施了许多宣传律法的措施,这实在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但朱元璋就是朱元璋,他用一个匪夷所思的办法解决了这个问题。他的具体做法就是把对犯人的处罚标准与《大诰》相结合。假如哪个百姓犯了罪,应该处以刑罚,但要是在他家有一本《大诰》,对他的处罚就可以减轻一些。虽然在今天的我们看来这个方法的确很荒唐,但这是当时朱元璋推行普法政策里最有效果的手段了。
《大明律》和《大诰》并行,作为衙门处理各种事务的法律依据,难免会出现量刑不一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又颁布了一部《大明律诰》,作为《大明律》的附载篇目,由《大明律》和《大诰》在并行不悖的情况下,共同作为执法的依据。这部重新修订的《大明律》,除了结构上有了明显的改观外,内容上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与《大诰》四编相呼应,对反对皇权的违逆行为增加了死罪条款。《大明律》首列“十恶”大罪,处刑比《唐律》更重。“十恶”,指的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规定,谋反或谋大逆,不论主犯、从犯都斩首,其父、子年满十六岁以上者皆绞,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及笃疾、废疾者,可不处死。《大明律》却规定,不论主犯、从犯都凌迟处死,其亲族如祖父、父、子、孙、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不管疾病与否,凡年满十六岁者一律处死,甚至连同异姓同居的外祖父、岳父、女婿、女仆也同处斩刑。因而往往是一案株连的范围很广,满门抄斩,宗族灭绝。
朱元璋颁布这些法律虽然是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但是毫无疑问,这些法律的颁布,对扭转自元末以来官员徇私舞弊、百姓不讲礼法的社会风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如果站在朱元璋的立场考虑问题,颁布这些严刑峻法在当时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国家初建,百废待举、百业待兴,无论是国家还是已饱受苦难的百姓都亟须一个稳定安全的环境,供他们休养生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