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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语言程序设计
1.3.3 2.3 变  量

2.3 变  量

变量是在程序执行过程中其值可以改变的量。在程序中使用一个变量之前,先要对它进行定义:为每个变量取一个名称(变量名),同时还要声明它的数据类型,以便编译系统根据不同的数据类型给其分配内存空间。

在第1章已介绍过,用来标识变量名、符号常量名、函数名、数组名、类型名和文件名的有效字符序列称为标识符(identifier)。简单地说,标识符就是一个名字。

ANSI C标准没有规定变量名(标识符)的长度(字符个数),变量名的有效长度则依赖于各计算机系统和各编译系统。如在Turbo C 2.0中,变量名的有效长度为32个字符。如果程序中出现的变量名长度大于32个字符,则只有前面32个字符有效,后面的不被识别。例如,在程序中想要定义两个变量:abcdefghhhhhhhhhhhhhhhhhhhhhhhh-name 和abcdefghhhhhhhhhhhhhhhhhhhhhhhh-member,由于二者的前32个字符相同,系统认为这两个变量是同一个,在运行时会给出变量重复定义的出错信息。可将它们改为:abcdefghhhhhhhhhhhhhhhhhhhh-name 和abcdefghhhhhhhhhhhhhhhhhh-member,以使之区别。因此,在写程序时应了解所用系统对变量名长度的规定,以免出现上面的混淆。